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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以发展下线人数以及购买产品数量为标准划分为业务员(E级)、业务代表(D级)、业务主任(C级)、业务经理(B级)、高级经理(A级)共五个级别,并有专人进行讲课以及传授发展下线经验,并为下线人员“洗脑”。被告人顾*于2011年3月份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为该组织的B级业务经理,并在江西宜春等地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进行非法活动。期间,被告人顾*发展下线顾*、邓小雪,并负责收取其管理传销窝点的成品款,向传销人员发放提成等非法活动。2012年6月被告人顾*离开该传销组织。

2000年10月9日,被告人顾*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顾*因吸毒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顾*的供述和辩解,且其当庭认罪,证人陈*、何*证言,被告人顾*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的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以购买商品(实际并无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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