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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江西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被告人冷*来到抚州,加入以推销天津天*限公司化妆品、保健产品“碧优天儿”为名的传销组织。参加者以购买一份产品280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但从未见过真实产品。并以发展人员数量和销售产品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分5个层级,级别从高到低为“铜狮”、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冷*加入该组织后为传销人员宣传授课,并负责安排和管理其寝室人员的生活和学习。

2014年7月17日上午8时,公安机关在临川区背山路口一居民楼四楼查获以冷*为首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四十余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冷*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培训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冷*提出,每个进入该组织的人都要讲笔记本中内容的其中一段,他只是在一次参加组织活动时讲过一次课;他没有发展其他人进入该组织,他只是一个业务员,没有得到一分钱提成,只是在一个10余人的家里起了一定的作用,负责家人的生活、起居,不是被抓那天40余人的首脑;原判量刑偏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冷*来到抚州,加入以推销“天津天*限公司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保健产品“碧优天儿”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每一份产品2800元,购买者得不到产品也看不到产品。加入组织的人购买1-3份产品是业务员;购买4-9份产品是业务代表;购买10-64份产品是业务主任;购买65-392份产品是业务经理;购买392份产品以上是“铜狮”;这一个过程就是所谓“五级三阶制”,对应着EDCBA。参加者除去直接提成还有间接提成,即上一级不仅是从下一级得到提成,还能从下下级得到相应的提成、以发展人员数量和销售产品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冷*加入该组织后为传销人员宣传授课,并负责安排和管理其寝室人员的生活和学习。

2014年7月17日8时,公安机关在临川区背山路口一居民楼四楼发现冷*正在为“天津天*限公司”的传销组织人员40余人组织活动,遂依法传唤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田*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冉*的女孩子,冉*说自己在抚州做服装生意,生意很好,要他来抚州帮忙。他来到抚州后,冉*介绍他进入“天津天*限公司”这个组织。加入“天津天*限公司”必须首先缴纳2800元购买一份产品,购买产品后,即取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购买1-3份产品是业务员;购买4-9份产品是业务代表;购买10-64份产品是业务主任;购买65-392份产品是业务经理;购买392份产品以上是“铜狮”;这一个过程就是所谓“五级三阶制”,对应着EDCBA,除去直接提成还有间接提成,即上一级不仅是从下一级得到提成,还能从下级的下级得到相应的提成。他花了280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但什么产品也没得到,他是业务员。冷*在寝室里负责生活上的事情,有时候还为他们寝室的人上课,讲的是传销里的营销内容。“记事本”中的内容冷*讲过,是讲给新加入的传销人员听的。

2014年7月17日7时30分,他和同寝室的冷*、李*、余*甲到背山*民房的四楼聚会学习,没多久,冷*正要组织大家学习时,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们主要学习的是“天津*限公司”的一些传销知识。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他被工友陈*骗到抚州来搞传销。陈*把他带到出租屋内,一名男子告诉他,陈*现在在天津天*限公司做直销,很容易赚钱。他当时意识到是做传销,想离开,但屋内几个男子不让他离开。他花了2800元买了一份产品加入了天津天*限公司为名义的传销组织,他并没有得到产品。后来他和王*甲离开那个房间到了现在住的来来宾馆后面的出租屋内。这个家里一共有他和冷*、王*甲、余*、田*五个人,冷*是他们这个家的家长,平时会组织他们唱歌、外出活动。每天早上7点到8点,每个家的家长会带家里的业务员准时到一个家里面唱歌、聊天,地点不固定。2017年7月17日,他们在背山路唱歌时被公安带来问话了。他们组织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以及铜狮。他没有听过冷*上课,冷*有时候会去别的家里给新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上课。冷*是什么级别他不知道,组织内不允许他们打听这方面的问题,他只知道冷*是他们家里的家长。

3、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证实,他通过QQ认识尹*,尹*告诉他自己在抚州一花店上班。2013年9月,他来到抚州找尹*,尹*把他带到一个出租屋内(具体哪个地方他不知道),当时房间内有10多人,他一看情况觉得有可能是传销的窝点,遂想离开,但被当时在房间内的人拦住了,其中一名四川口音的王姓男子就向他解释这个行业的情况,告诉他做传销这行能更好地锻炼自己,能更轻松的赚钱,他听后觉得自己确实需要多锻炼,便决定留下来加入这个传销组织。他花了2800元钱购买了一份产品,但他什么产品也没得到。他居住的家里有他和冷*、田*、李*、王*甲五个人。他听冷*讲过课,至于冷*是不是家长他不清楚。上课的地点不固定,有的地点在乡下,偶尔也会在家中上课。上课的主要内容就是天津天*限公司的一些传销知识;如何发展销售这个行业,怎样去赚钱,同时也会告诉他们组织的规章制度等。

该传销组织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拉人加入组织并对加入组织的人上课洗脑,说服大家购买“碧优天儿”化妆品。业务员需要拉人加入传销,业务员级别的晋升和所拉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的产品有直接的联系,业务员所发展的下线如果购买的产品达到晋升业务主任的资格,那么业务员也能升为业务主任。业务员发展的下线购买了一套产品,业务员能得到15%的提成。除去直接的提成外,还有间接提成,就是指传销组织高层能直接享有刚加入传销组织人员购买产品的提成,具体提成情况他不太清楚。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他朋友文*叫他来抚州玩,并带他到来来都市宾馆后的居民楼301室。他居住的家里有他和冷*、田*、余*、李*五个人。他不知道家长是谁,同月17日,他第一次和家里的四个人一起去听课,谁负责讲课他不知道,期间,他们被带到派出所了。

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一网友“等缘的我”叫他来抚州玩。他来抚州之后,“等缘的我”安排了一个女孩子到汽车站接他,他跟着那个女孩子到了南门路靠近玉茗大道路口4楼租住房,即他在抚州的第一个传销组织窝点。他们每天上午大家自助学习抄写笔记,在一起学习上课,午休后,有时会外出活动,有时在家打牌,晚饭后,大家有时会组织学习,有时聊天,然后睡觉。他来到该组织后两天,了解到按照规定,必须要购买一份产品,才能成为组织内的实习业务员,他就找到组织内的一个业务主任购买了两份产品,购买产品后他就成了组织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是组织力最低的级别,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级别,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购买的产品越多,级别就越高,他只记得购买3-9份产品才能成为业务组长。他通过自己抄写组织里的笔记了解到,该组织所销售的商品名叫“碧优天儿”,是一种护肤品,但他本人没有见过实物。

2014年7月17日,他和欧*、余*乙在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靠近玉茗大道4楼租住房的一个传销窝点内听课,当时在场听课的有40多人,全部聚集在窝点的客厅里,大部分人坐在塑料凳子上听课,他们先合唱了一会儿歌曲,随后一个年纪20多岁的姓冷的男的走到最前面开始讲话。他共参加过这样的讲课5-6次。讲课的人他不认识,他只知道讲课的人是业务组长以上级别的人。

6、证人殷*、易*、徐*、余*、肖*的证言证实,他们都是被各自的朋友以帮忙做正常的事情叫来抚州的,后被朋友带到传销组织,参加有传销内容的授课。该组织要求加入者至少购买一份“碧优天儿”保健产品、养生品,购买一份产品要2800元,但他们从来没有见过产品;组织还规定成功邀约2人加入组织,就可以升级,级数越高,工资就会越高。证人殷*、易*、徐*还证实,他们刚加入组织时要出去都要把手机交给留在寝室的一个人保管,不可以自由进出,人身自由被限制,他们打接电话都会有人在旁边监听。

7、证人雷*、蒋*的证言证实,他们是各自的朋友以到江西抚州来玩叫来抚州的,后被朋友带到传销组织中,参加有传销内容的授课。该组织要求加入者至少购买一份“碧优天儿”保健产品、养生品,购买一份产品要2800元,他们都购买了一份产品,但他们从来没有见过产品。

8、证人赵*的证言证实,他是通过他哥哥赵*以来抚州开水果店为由叫来的。到抚州后,他哥哥就介绍他到了一个组织,这个组织要交钱才能正式加入,从平时的生活习惯和管理来看这个组织是传销组织。2014年3月20日,他花了39200元买了14份产品加入了公司,但他没有得到这14份产品,只有B级以上才能看到产品,他只知道产品的品牌叫“碧优天儿”,都是化妆品。公司叫天津天*限公司,公司分五个等级,分别是E业务员、D业务代表、C业务主任、B业务经理、A铜狮,是对一种“碧优天儿”保健产品、养生品进行传销,一份2800元。

9、证人张*、张*、陈*、冯*、熊*、欧*、孔*、娄*、杨*、任*、郑*、贺*、王*、方*、梁*、张*、王*、张*、梁*、龙*、刘*乙的证言证实,该21名证人加入了天津天*限公司的组织,平常在一起唱歌学习,该组织是五级三阶制,产品2800元一份,没有实际产品。2014年7月17日公安抓捕行动当时他们正在唱歌,没有开始授课。

10、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17日8时,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抚州市开展一次打击传销活动的集中行动,在临川区背山路口一居民房四楼发现以冷*为首的传销组织。当场查获传销书籍、申购单等传销资料。

11、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证实,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于2014年7月17日扣押冷*持有的笔记本一本。内有传销授课内容,共63页。冷*在笔记本上有签名并记载“我讲过此书的内容”。

12、雷*、殷*、刘*、易*、徐*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五人分别从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冷*是2014年7月17日在抚州市背山路一居民楼里上课的人。

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7日8时,冷*被抓获归案。

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上诉人冷*出生于1986年9月23日。

15、上诉人冷*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他在网上认识一叫彭*的女孩,他们相处成了男女朋友。彭*告诉他自己在抚州,叫他过来。后他被慢慢介绍进入这个“天津天*限公司”的组织,他花了280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该公司的一员,钱交给了彭*,他什么产品也没得到,他看其他人也没有取得产品。加入该公司必须先缴纳2800元购买一份产品,购买产品后即取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购买1-3份,是业务员,购买4-9份是业务代表,购买10-64份是业务主任,购买65-392份是业务经理,购买392份以上是铜狮,这一过程就是所谓的五级三阶制,对应着EDCBA,除去直接提成还有间接提成,即上一级不仅从下一级得到提成,还能从下下级得到相应的提成。

2014年7月17日7点半钟,他和寝室的李*、余*、王*、田*像往常一样前往背山路一居民房的四楼聚会学习,大家正组织唱歌时候被公安查获。当天早上是他带领其他几人到背山路这个点去的,他不知道谁授课,他刚在台上唱完歌,公安人员就进来了。他现在的级别是一个家长,负责管理所住的房间,管理同寝室人的饮食起居。

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冷*加入传销组织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管理等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冷*提出,每个进入该组织的人都要讲笔记本中内容的其中一段,他只是在一次参加组织活动时讲过一次课;他没有发展其他人进入该组织,他只是一个业务员,没有得到一分钱提成,只是在一个10余人的家里起了一定的作用,负责家人的生活、起居,不是被抓那天40余人的首脑;原判量刑偏重。经查,上诉人冷*是以推销天津天*限公司化妆品、保健产品“碧优天儿”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其行为属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上诉人冷*所在的传销组织在抚州共有40余人,且具有由低到高的实习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层级。上诉人冷*在参加传销组织活动中讲过课,负责家人的生活、起居,在传销活动中承担了宣传、管理等职责,可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其是否发展下线及是否是40余人的首脑,不影响对其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冷*提出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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