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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逄*在李家(另案处理)等人的宣传下,加入麦拓**兰)公司成为分销商。后逄*租赁青岛市大连路2号御苑山水5号楼1905户作为办公地点,对外宣传以购买菲乐牌平板电脑,每季度按照购买金额50%返利为诱饵,发展崔**、崔**等人作为下线。后崔**、崔**等人以购买菲乐牌电脑为名继续发展下线加入传销层级。截至2011年11月份,逄*共发展下线人员一百余人,金额共计450余万元,获利37万余元。后被告人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麦拓电**有限公司网站资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陈*等的证言;3、被告人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逄*系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逄*加入麦拓**兰)公司成为分销商。后逄*在青岛市对外宣传购买菲乐牌平板电脑,每季度按照购买金额50%返利为诱饵,发展崔**、崔**等人作为下线。后崔**、崔**等人以购买菲乐牌电脑为名继续发展下线加入传销层级。截至2011年11月份,逄*共发展下线人员30余人,金额共计120余万元。后被告人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逄*预交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逄*主动投案。

2、发展下线明细、奖金分配明细证实,逄*等人发展下线及领取奖金的情况。

3、麦拓电**有限公司网站资料证实,逄*等人发展成员的情况等。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逄*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曹*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其通过崔**知道麦**司既可以买电脑又可以盈利。后来,崔**约其和邱**夫妇到市立医院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有约200人吃饭,都是来打听公司情况的。吃饭的很多客人都拿着平板电脑,崔**说在公司购买电脑后,公司三个月内返还3000元,三个月后返还3000元,半年后再返还3000元。后来,其将6700元交给邱**,她去麦**司买了三台电脑(邱**夫妇每人一台,每台电脑6700元),大约半个月后,其收到一台电脑。后来,其丈夫位双中和邱**、尹**也各自购买了一台电脑。购买电脑三个月之后,邱**到公司拿到了每人的第一笔返还款3000元。后来到返还的时间再没收到钱。其给公司负责人逄*打电话,她说保证少不了钱,再后来就推脱。再也没有返还过钱。

2、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前后,其与朋友孙*、老*等人在喝酒的时候认识老逄,是一家新西兰公司在青岛的负责人。2010年7月份前后,其到老逄在大连路的公司了解情况,她介绍说交6万元,送9台平板电脑,每三个月返还3万元市场开发费,返还四次共计12万元。并且每发展一个人来交钱,就给奖励,发展的人是第一代,发展的人再发展来的人是第二代,以此类推,从第一代到第五代都有一些提成。几天后,其交给老逄6万元,孙*和老*是后来交的钱,他们算其的第一代,并且他们交钱后公司返还给其9000元。其和孙*、老*约定每三个月返还的3万元是各人自己的,发展人挣的钱平分。交钱之后大约半个月,其从公司拿到了9台电脑。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其在山东路劳务市场内认识了陈**,她在劳务市场招工,说是新西兰的麦**司,做电脑的。之后,陈**带其到他们华阳路的办事处,向其介绍公司的情况,投资分三个档次,4000元、2万元和6万元。其想投2万元的,陈**给其报了名,并垫付了2万元。后来其交给陈**1万元,几天后收到3台电脑。陈**向其要剩余的钱,其汇给她2600元,并让她从返利里扣。到了返利的日子,陈**从1万元返利中扣了7400元,并让其拉其他人投资挣钱。

4、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7日,其朋友纪*带其见她朋友陈**,陈**说她经营的麦**司有个项目,4000元买一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买3台平板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买9台平板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2011年11月4日,其给陈**汇款6万元,11月10日收到9台电脑。2011年11月中旬,其发展了孙*、张**、高**,他们都投了4000元。

5、证人纪*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中旬,陈*约其到她姐姐陈**处吃饭,陈**说麦**司投资买平板电脑可以返利,分4000元、2万元和6万元三种,投资6万元每季度返还3万元,每介绍一人购买电脑,可以获得公司更多利润。其投资6万元购买麦**司的菲乐平板电脑,成为公司的三级分销商。后来,其发展王**、王**、胡*各投资6万元,宋**投资2万元,王*甲投资4万元。其共收到2.8万余元返利。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其姐姐陈**的朋友向她讲麦**司销售电脑的活动,陈**就加入该活动,成为公司的三级分销商。7月份,其让陈**帮助投资2万元购买3台平板电脑。11月份,因电脑出现问题,陈**让其联系逄*维修。逄*解决电脑问题之后,向其介绍如果再投4万元,可以成为公司的三级分销商,分销佣金更高。后其把3万元现金和1万元麦**司的返利存在麦**司会计崔竹香账户上。逄*介绍麦**司是新西兰企业,4000元买一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买三台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买9台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其介绍李*丁投资6万元、周*投资6万元、纪*投资6万元、杨*投资2万元、李*甲投资2000元(其给他垫付2000元)、董*投资4000元、贺*投资2万元、陈**投资3万元、于某投资4000元。

7、证人景*的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朋友陈**向其介绍麦**司的菲乐平板电脑,投资2万元,半年可以返还4万元,公司还可以送电脑。其交给她2万元,陈**给了其3台电脑,并让其将产品推销给其他人。后其以母亲杜**的名义投资6万元,介绍蔡*投资6万元(其垫资4万元)。后来,陈**向其介绍公司在青岛的代理逄*。其投资获利9000元。

8、证人邢*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其表妹程*甲打电话说逄*有个好项目。其到台东宾馆见到逄*等人,逄*让陈姓男子介绍,他说这个项目是平板电脑,买电脑有利。逄*给其一张表,上面写了投资方案。程*甲借给其2万元用于投资,其从程*甲处领了三台电脑。之后,逄*几次打电话让其多找人投资。后来,逄*将其叫到她在黄台路的办公室,让其投资6万元,三个月内返还3万元,一年能挣6万元。其以儿子韩**的名义投资6万元,收到麦**司9台电脑。2011年10月份,麦**司在热河路魅力海岸酒店召开了一次庆功会,公司总部来了六七十人。

9、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在吃饭的时候看到一个人拿着一个笔记本电脑,其就买了一台。麦**司给了崔**的账户,其将4000元存进这个账户就成了三级分销商,其上级是李**。

10、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期间,陈**介绍其买电脑,说电脑用一段时间之后就归自己了,介绍朋友还能赚钱。其投资12万元成为麦**司的分销商。

11、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陈*介绍知道麦**司。其投资6万元,存入了崔**的账户。

12、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其在网上搜索买电脑,搜到麦**司团购,其将2万元存入崔**的账户,第三天收到电脑,公司的人还说这是新西兰的公司,为了进入中国市场宣传所以免费送电脑,但必须先交部分费用,三个月后返还。

13、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4日,逄*、崔**打电话让其到台东宾馆。麦**司的刘经理介绍麦**司购买电脑的政策,并说每推广一人获得下线缴纳金额10%的返利,根据每个级别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销回佣,例如二级5%、三级15%等,此外还有分销代理奖。讲课之后,逄*又给其详细介绍购买电脑的好处。当天其将2万元交给崔**和逄*,他们让其把钱交给刘*,后来其根据他们的要求将钱存入银行,算是2万元购买了3台电脑,成为麦**司的二级分销商。2011年8月4日前后,其又投了4万元成为三级分销商。其介绍单**投资4000元、刘*投资2万元。

14、证人吕*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逄*向其介绍麦**司,投资2万元购买3台电脑成为公司二级分销商,每90天返还购买金额的50%,每推广1人获得下线投资金额10%推广费。其通过逄*投资3万元,获得大约1万元返利。

1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逄*向其介绍麦**司,投资6万元购买9台电脑成为公司三级分销商,每90天返还购买金额的50%,每推广1人获得下线投资金额10%的推广费。其通过逄*投资6万元。另外,其介绍高义航投资6万元、陶**投资6万元、冯*投资2万元,获得2.1万元推广费。

1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朋友陈*向其介绍4000元买电脑,6个月后返回4000元。10月份,陈*带其到大**拓公司,一名逄姓大姐向其介绍了购买电脑的情况。后来,其将4000元存入麦拓公司崔**的账户,但一直没返还。

1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纪*向其介绍4000元买电脑,三个月返还2000元,半年全部返还。2012年1月10日前,其将4000元交给了纪*购买电脑。

18、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朋友陈*介绍其购买麦**司的电脑,其将4000元存到陈*的卡上,让她帮助办理。

1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其通过纪*认识陈**,陈**介绍其买电脑,并且介绍朋友还能赚钱,本金也能返还。其将6万元现金交给陈**购买电脑,成为麦**司的三级分销商,其上级分销商是纪*。

20、证人沈*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李*介绍其买麦拓电脑,说电脑是公司的宣传品,介绍朋友购买能赚钱,以后还能返还本金。后其将2万元打到李*的卡上购买了3台电脑,成为麦**司的二级分销商。

21、证人蔡*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景*介绍其买麦拓电脑,说电脑是公司的宣传品,介绍朋友购买能赚钱,以后还能返还本金。其将6万元存到陈**的卡上,成为麦**司的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但没有返还。其上级分销商的景*。

22、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李**介绍其买麦拓电脑,说电脑是公司的宣传品,介绍朋友购买能赚钱,以后还能返还本金。其将6万元存到陈**的卡上,成为麦**司的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但没有返还,因为12月份公司出事了。其上级分销商是陈**。

23、证人薛*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前后,崔**向其介绍麦拓菲乐电脑,并介绍认识了逄*。后来,麦**司的刘**介绍了麦**司购买电脑的政策,推广下线可以获得10%的返利,还可以享受分销回佣。其以妻子刘**的名义将6万元交给刘**成为公司的三级分销商。其介绍于立投资2万元、徐**投资2万元、孙珍山投资6万元、陈**投资6万元、母亲李**投资6万元。通过介绍这些人参加麦**司,其获得8万余元,但这些钱都给了出资人。2011年7月份,其到三亚参加了麦**司的授奖大会。

24、证人程*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天,陈**向其推销麦**司的菲乐电脑,并介绍了公司购买电脑及返利的情况。2011年6月份,其到陈**在泰山路35号1618室的办公室,交给她2万元,陈**给了3台电脑。

2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天,陈**向其推销麦**司的菲乐电脑,并介绍麦**司购买电脑及返利的情况。2011年6月份,其在陈**位于福州南路的办公地点交给她6万元,几天后其在麦**司的网站上确实看到了投资记录。三个月后,陈**给了几千元的返利,后来公司规定不拉人就不返利。其找陈**交涉,陈**带其找到逄*,逄*说不要再投了,拿不回来了。

2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天,邻居陈*向其推销麦**司的菲乐电脑,说他姐姐陈**做这个业务,并介绍了购买电脑及返利的情况。2011年10月份,其跟随陈*在陈**位于福州南路的办公地点交给陈**6万元,几天后快递寄来了9台电脑。后来其未收到返利,陈*说公司停了,其向陈*要钱,她还给了其2万元。

27、证人董*的证言证实,其干房屋中介,并认识了陈**、陈*。陈**向其推销麦**司的菲乐电脑,介绍了公司的返利情况。后来陈**多次给其打电话。2011年10月底,其到陈**位于福州南路的办公地点,交给陈**4000元,陈**交给其一台电脑,并给了麦**司的网址和密码。陈**说半年就可以将买电脑的钱返还,让多拉几个人买电脑。

28、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其将位于大连**水小区6号5号楼1905户的房子租给了逄*,逄*向其推销麦**司的菲乐电脑,并介绍了返利情况。7月初,其将6万元交给逄*,后在公司网站上看到了投资情况,并收到了9台电脑。三个月后,其收到2.7万元返利,后来就不返利了。

29、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下旬,程*甲说她加入了麦**司,卖电脑能挣钱,让其加入。2011年8月11日前后的一天,程*甲带其到大连路麦**司办事处,逄*介绍了麦**司购买电脑及返利情况,并劝其加入。后其将2万元交给逄*,几天后收到了3台电脑,并成为麦**司的二级分销商。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逄*供述,2011年6月13日,朋友李家说他正在推销麦拓**公司的菲乐牌平板电脑,该也想做。第二天,李家介绍该认识了麦**司的刘**,他负责菲乐电脑在青岛的推销。刘**介绍麦**司的一家新西兰企业,在中国推销平板电脑,不在商场销售,靠经销商在各地宣传推广,经销商可以免费使用电脑,具体方案是4000元购买1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购买3台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购买9台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单月推销的电脑金额达30万元且推荐客户在2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10万元就可以升到服务中心,6个月内达到100万元且客户在3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20万元就可以升为城区代理,城区以上级别分别为区域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大区域代理,共9个级别的代理商。每推广一人获得下线缴纳金额10%的推广返利,根据每个级别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销回佣,例如二级5%、三级15%,平级只能拿5%,有极差还要以自己的极差减去刚发展下线的极差,此外还有分销代理奖,就是一级享受二代:1代3%、2代3%;二级享受四代:1代3%、2代3%、3代3%、4代2%;三级享受六代:1代3%、2代3%、3代3%、4代2%、5代2%、6代2%。当天该交给刘**2万元成为二级分销商,之后该发展了袁*、姜**、崔**、崔**成为二级分销商;发展綦瑞娥、官红为一级分销商,但官红的钱系该垫付。此后,该又发展了王**、吕*、王**、刘**,该还垫钱以丈夫徐**、儿子肖*列入该的下线。因为业绩突出,2011年7月初,刘**通知该和崔**、薛*、陈**到三亚参加授奖大会。2011年7月底,张*、刘*、陈*到青岛,公司出资3.3万元作为房租,该租赁了黄台路1号御苑山水小区5号楼1902房间作为办公使用。2011年11月底,公司不再返利,该告诉下线不要再往公司汇钱。2011年12月,该怕公司倒了,就找人到公司网站上将发展下线的资料打印出来。根据账目显示,该发展的或者发展的人再发展的人数共计一百多人,该通过发展下线获利37万余元,这些钱该拿出3万余元用于公司招待,拿出5万余元还给下线。

2、同案人崔**供述,2011年6月份,逄*向其介绍麦**司有电脑出售。后来在威海路步行街的一家咖啡店,刘*介绍了公司购买电脑的方案,4000元购买1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购买3台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购买9台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单月推销的电脑金额达30万元且推荐客户在2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10万元就可以升到服务中心,6个月内达到100万元且客户在3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20万元就可以升为城区代理,城区以上级别分别为区域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大区域代理,共9个级别的代理商。每推广一人获得下线缴纳金额10%的推广返利,根据每个级别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销回佣,例如二级5%、三级15%,平级只能拿5%,有极差还要以自己的极差减去刚发展下线的极差,此外还有分销代理奖,就是一级享受二代:1代3%、2代3%;二级享受四代:1代3%、2代3%、3代3%、4代2%;三级享受六代:1代3%、2代3%、3代3%、4代2%、5代2%、6代2%。之后,其给了逄*2万元成为公司的二级分销商。期间,朋友陈**说想买电脑,其就将麦**司的情况告诉她,其带着陈**找到刘*,刘*介绍了公司的情况。陈**以其丈夫的名义购买了4000元的电脑,陈**自己成为她丈夫的下线,购买了6万元的电脑。7月份,麦**司在黄台路租了办公场所作为青岛的办事处,逄*负责办事处的工作。其介绍曹*投资2万元、吴*投资2万元。其上级分销商是逄*。

3、同案人崔竹香供述,2011年6月15日,逄*打电话让其到台东宾馆,并介绍认识了麦**司的刘**。刘**介绍麦**司的新西兰企业,在中国推销菲乐平板电脑,经销商能免费使用电脑,具体方案是4000元购买1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购买3台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购买9台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单月推销的电脑金额达30万元且推荐客户在2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10万元就可以升到服务中心,6个月内达到100万元且客户在3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20万元就可以升为城区代理,城区以上级别分别为区域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大区域代理,共9个级别的代理商。每推广一人获得下线缴纳金额10%的推广返利,根据每个级别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销回佣,例如二级5%、三级15%,平级只能拿5%,有极差还要以自己的极差减去刚发展下线的极差,此外还有分销代理奖,就是一级享受二代:1代3%、2代3%;二级享受四代:1代3%、2代3%、3代3%、4代2%;三级享受六代:1代3%、2代3%、3代3%、4代2%、5代2%、6代2%。刘**和逄*说每个人发展加入的人员越多,自己挣的越多。后其将2万元交给逄*,并给了上网的账号和密码,后来又投资4万元成为三级分销商。其和逄*一起向程**、邢*说了公司的情况,他们二人每人投资2万元,程**作为其下线,邢*是程**的下线。后来,其介绍薛*以他妻子刘**的名义投资6万元、韩**投资2万元、邢**投资6万元、张**投资6万元。2011年11月12日,其以儿子马*的名义投资2万元。2011年10月中旬前后,因发展人员和金额够了,其自动升级为服务中心级别。平时其和逄*在青**事处,逄*的级别是区域代理,青岛地区只有李家的级别比她高。

4、同案人李**供述,2011年3月底,该通过朋友认识张**、余*。张**是麦拓**)公司中国区负责人,余*是张**的助理。该从张**处得知麦**司从事传销活动,产品是菲乐平板电脑。张**让该到他公司工作。2011年4月份,该到麦**司担任维修部负责人、电脑技术负责人。该负责给各地参加麦**司传销活动的人讲解麦**司平板电脑的好处、使用方法,还负责维修出现故障的菲乐电脑。麦**司给下线的菲乐电脑都是在深圳市组装的山寨货,麦**司以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卖给下线。麦**司从事传销的方案是,4000元购买一台8英寸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购买3台9.7寸平板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购买9台9.7寸平板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客户还可以成为城区代理,城区代理以上级别分为区域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大区域代理,共9个级别的代理商。每发展一个下线都可以获得奖金。该在真实姓名是李**,2012年2月份,该在南宁朝阳广场让一名男子办了一张户籍证明,身份信息是黄**。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该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逄*无前科,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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