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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谢**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谢某某、郝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审被告人范*、郝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郝某某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范*、郝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范*、郝某某撤回上诉。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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