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年八月三日作出(2014)曹*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赵**、黄*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赵**、黄*,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哈尔滨**业有限公司收购“哈慈**限公司后,设立销售部门,简称“天业哈慈”公司,于某乙担任“天业哈慈”公司总经理并负责“天业哈慈”公司的运营和管理。2009年下半年,于某乙等人提出“传统加会员”的发展模式,形成了会员的福利待遇及管理办法(即“会员基本法”)。2009年底,于某乙开始建立“天业哈慈”会员网站,并按照“会员基本法”发展会员。其成立的会员网站以推销产品为由,要求参加者购买1500元的商品获得“天业哈慈”公司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继续骗取财物的目的。被告人黄*系“天业哈慈”公司网站的管理人员,主持该网站的语音课堂,宣传“天业哈慈”公司的经营模式,其本人作为“天业哈慈”公司广东省总监,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余人。被告人赵**系“天业哈慈”公司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000余人,组成3个以上层级的会员结构,获利22万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任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冬天,自己被妻子赵**发展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2、安某某证言。证明自己被赵**发展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3、戴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自己在腾盈的介绍下交纳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后发展女儿戴**成为该公司会员。

4、于某某证言。证明自己在杨某某的介绍下交纳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发展了于同桂、于**、徐**成为该公司会员。

5、于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和母亲侯某某通过杨某某和于某某介绍交纳30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6、侯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和儿子于某甲通过杨某某和于某某介绍交纳30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7、董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自己和丈夫李**在杨某某的介绍下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先后发展龙某某、姚某某、侯某某、王某某、王**、王**、卢某某、李**、王**、梁某某、董某某等人成为该公司会员,该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发展会员,会员再发展会员,通过向公司报单、上线可以获得返利和分红。

8、姚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通过李**介绍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9、王某某证言。证明自己通过李**介绍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10、龙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通过董某某介绍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11、王*甲证言。证明自己在李**介绍下交了5000元钱,自己和父亲王*乙、妻子卢某某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12、卢某某证言。证明自己通过李**介绍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13、王*乙证言。证明自己通过李**介绍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14、李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自己通过杨某某和赵**介绍让妻子董某某和妹妹李某某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自己和董某某先后发展马**、姚某某、侯某某、龙某某、王*某、王**、卢某某、王**、王**、梁某某、董**成为该公司会员。于某乙是“天业哈慈”公司总经理,于某丙是公司副总经理,王*丁是山东总监,赵**是公司高级会员。

15、李*某证言。证明董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向“天业哈慈”公司报单,将自己发展成为该公司会员。

16、李*甲证言。证明2011年底,自己通过山东省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同和路上一家超市的李姓老板购买了一个哈慈腰带和护颈带,该李姓老板为自己办理了“天**”公司会员登记。

17、单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初,儿子崔*在王**的介绍下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自己也被崔*发展成为该公司会员。

18、王*1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通过马某某介绍交纳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19、王*2证言。证明自己系王*丁的丈夫。2010年4月,王*丁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天业哈慈”公司注册了会员。

20、王*3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在王*丁的介绍下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

21、崔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自己在王**的介绍下以自己和丈夫冯某某的名义交了30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上级会员有王**、李**、王**、王*3、徐某某、王*5、张某某、王*6、张**、李**,下级会员有冯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7、迟某某等人。

22、王*8证言。证明自己在王*丁的介绍下交纳3000元钱以自己和逯某某的名义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

23、梁某某证言。证明自己在王**的介绍下交纳3000元钱以自己和杨某某的名义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上级会员有王**、李**、张**、营某某等人,下级会员有杨某某、魏某某、王**、金某某、李**等人。

24、高*证言。证明自己在营某某的介绍下交纳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25、杨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自己经梁某某介绍交纳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26、魏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自己经梁某某和单某某介绍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27、孙某某证言。证明自己在孙**的介绍下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28、孙*乙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在孙*甲经营的理疗中心被二名推销“天业哈*”水杯的人介绍成为“天业哈*”公司会员。

29、李*丙证言。证明2012年4月,表哥王*10介绍自己加入“天**”公司,自己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比王*10级别高的人有卢**、袁某某、王*11、包某某、李*丁,王*11和包某某经常给会员讲课。后自己先后发展了家人和亲戚十余人,被骗3万余元,“天**”公司销售的产品有松针茶、螺旋藻、菌肥、蛋白肽、电气石,这些产品都是“三无”产品,价格比同类产品的价格高几倍甚至几十倍,公司打着销售这些产品的幌子是为了迷惑会员,目的是为了发展更多会员。

30、张*丙证言。证明2012年4月一天,王*10介绍自己和儿子李*丙加入“天业哈慈”公司,并让自己和李*丙去曹县电厂听课,王*11和包某某负责讲课,自己帮助李*丙发展了几个下线,李*丙投资了3万元钱。王*10系李*丙的上线,王*10说王*11是总监,包某某是副总监,王*11和包某某为会员讲课,袁某某主持会员听课。

31、宋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自己经李**介绍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李**给了自己一些螺旋藻、松针茶和电气石香皂等该产品。

32、朱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自己经李**介绍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李**给了自己几盒螺旋藻、松针茶。

33、陈*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自己在包某某的介绍下加入了“天**”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包某某替自己发展了袁某某作为自己的下线。

34、王*12证言。证明2012年4月,李**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35、李*丁证言。证明2012年4月,李*丙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将张**的会员资格转给了自己。

36、孟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李**和包某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李**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37、张*丁证言。证明2012年6月一天,王*10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王*10的上线是牛某某,牛某某的上线是包某某。

38、吕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包某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让自己看公司的宣传资料,自己交给包某某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

39、王*13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孙**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40、王*14证言。证明2012年2月,李**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自己发展了王*15成为该公司会员。

41、徐*甲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徐*乙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跟随他到曹县“健龙”广场附近的一个门市部听包某某讲公司的运作模式,自己的上线是徐*乙,徐*乙的上线是袁某某。

42、王*15证言。证明2012年五六月份,李**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她30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李**是自己的上线。

43、胡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李**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她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一名包姓男子在李**家中给自己等六七人上过课。

44、吕*甲证言。证明自己于2012年3月经曹县邵庄供销社职工李**介绍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李**任“天业哈慈”公司的区域总监,李**的上线是河南省民权县的王**,王**的上线是包某某。李**的下线有两个区,河南区直接下线是民权的刘**,山东区直接下线是曹县苏集的张**。自己是“天业哈慈”公司的乡镇服务站站长,自己的下线约有十五六个人,自己直接发展了王*16、陈某某、张*1、后某某、孙**、程*某、朱某某,王*16发展了李*1,陈某某发展了五六名会员,程*甲是李**的下线,是乡镇服务站站长。李**带着自己到曹县电厂办公楼听了几次课,一般是包某某、卢**、王*11讲课。

45、朱某某证言。证明吕**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

46、陈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陈某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跟随陈某某来到曹县城区交给吕**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自己的上线是薛某某,下线是郝某某,郝某某的下线是张*2和刘某某,张*2的下线是李*2,自己的下线是陈某某发展的,陈某某的下线是吕**,吕**的上线是包某某。

47、王*16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一天,自己经鹿某某介绍到曹县电厂听“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包某某和王*11讲课,袁某某是课堂主持人,自己交给卢*甲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是潘某某的下线,鹿某某的上线是卢*甲,卢*甲的上线是包某某,郭某某是自己的下线。

48、吕*为证言。证明2012年五六月一天,卢**介绍自己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到曹县电厂听包某某讲了一次课,后妻子听了二次课,交了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包某某是曹县总监,袁某某也是公司的领导。

49、郭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一天,自己在王*16的介绍下到曹县电厂听包某某讲课,交给卢*甲1500元钱成为了“天业哈慈”公司会员,上线是王*16,王*16的上线是卢*甲,王*11、卢*甲、包某某是该公司在曹县的负责人。

50、陈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一天,自己在包某某和吕**的介绍下在曹县电厂听王*11、包某某等人介绍了“天业哈慈”公司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袁某某是课堂主持人,自己交给包某某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自己的上线是吕**,自己发展了6名会员,下线是薛某某,薛某某的下线是陈某某,陈某某的下线是郝某某,郝某某的下线是张*2和刘某某,张*2的下线是李*2。

51、郝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麦收后,陈某某介绍自己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陈某某的上线是吕**,吕**的上线是包某某。

52、薛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陈某某介绍自己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

53、刘*甲证言。证明2012年二三月份,自己在张*3介绍下交纳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后到曹县电厂听王*11、包某某介绍了公司的经营模式,发展了程**、李*3加入该公司。

54、路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一天,李*4介绍自己到曹县电厂听“天业哈慈”公司专家讲课,王*11、包某某、卢**介绍了公司产品和经营理念,后交给李*41500元钱成为了该公司会员。

55、张*3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经李**介绍交了1500元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2012年二三月份,李**打来电话说将王*14放在自己名下,同年五六月份,李**将程*甲放在自己名下,程*甲和王*14是自己的下线。

56、权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自己通过巩某某介绍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巩某某是自己的上线。

57、刘*乙证言。证明2011年春,一名女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她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58、皮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一天,自己在张*4的介绍下到“天业哈**中心店考察,听取了菏泽市场总监王*11介绍该公司的产品和经营模式,“天业哈慈”公司在每个县区设立一个服务站,负责人是站长,负责在本县区发展会员,每个地市设立一个中心服务站,负责人是店长,负责在本地市发展会员,每个地市设一名区域总监,是地市中心店、服务站的负责人,每个省设一名总监负责一个省的业务,设立中心店需向公司交纳2万元,菏泽中心店店长是刘**,区域总监是王*11,自己于2010年12月向“天业哈慈”公司指定的账号汇款1万元,经公司批准成立了“天业哈**服务站,共发展了100多名会员。

59、王*16证言。证明2012年3月一天,自己在吕**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吕**是自己的上线,李*1是自己的下线,吕**将他发展的郭*甲放在自己名下。

60、李*5证言。证明2012年4月,李*丙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61、肖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自己在刘*乙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62、刘*丙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卢**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63、李*1证言。证明2012年5月初,自己在王*16的介绍下交给吕**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自己的上线是王*16,王*16的上线是吕**。

64、姚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包某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卢*甲是自己的上线。

65、张*5证言。证明2011年六七月份,李**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她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自己的上线是李**,在曹县电厂会议室里听王*11和一名包姓男子讲过课。

66、杨*甲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在包某某和卢**的介绍下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

67、蔡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自己在李**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68、孙*1证言。证明2010年冬,自己在巩某某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69、姚*甲证言。证明2011年冬,自己在袁某某的介绍下加入了“天**”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

70、张*6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自己在李*4的介绍下加入了“天**”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李*4是自己的上线,她替自己发展了袁某某,袁某某发展了几名会员。

71、向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在李*4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的会员。

72、鹿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农历2月一天,卢*甲向自己介绍“天业哈慈”公司的产品,自己交纳了1500元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在曹县电厂听王*11和包某某讲过课,自己又发展了张**、刘*1、王*16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73、张*8证言。证明2012年4月一天,袁**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包某某4500元钱报了3个单,自己的上线是袁**,袁**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包某某,包某某的上线是王*11,自己的下线是袁**和宋**,后自己又交给卢*甲1500元钱成为卢*甲的下线。

74、袁*甲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自己在陈**的介绍下交纳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听包某某、王*11、卢**介绍公司的经营模式,发展吕**成为该公司会员,吕**发展王**为公司会员,2011年11月份,自己和陈**发展刘**为公司会员,和刘**发展赵**为公司会员,和包某某发展张*8为公司会员,张*8发展袁*乙、宋*甲为公司会员,自己共发展了10余人成为该公司会员。

75、吕*甲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自己经袁**介绍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发展了王**为自己的下线。

76、马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六七月份,自己在李**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77、苗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二三月份,自己在李**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78、刘*2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自己在王*11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79、邓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7月,自己在刘**和魏某某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80、宋*甲证言。证明2012年一天,自己在张**的介绍下加入“天业哈慈”成为该公司会员。

81、潘*证言。证明自己于2009年进入“天**”公司工作,2012年春到江苏省徐州市**藻基地负责公司物流工作。“天业”公司是集团公司,“天**”公司是“天业”公司的分公司,“天业”公司的总经理是于某乙,于某乙负责“天**”公司的全面工作。2010年12月,公司会计隋**让自己办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自己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了她。

(二)相关书证

1、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远程勘验笔录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该局于2012年6月5日对“天业哈慈”公司网站的会员暨被告人黄*、赵**发展会员的资料信息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刻录了光盘。

2、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赵**退出违法所得7.5万元。

3、本院(2013)曹*初字第212号及山东省**民法院(2013)菏刑二终字第165号、(2014)菏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犯王*11、包某某、卢**、袁某某、李*丁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处刑。

(三)电子数据(光盘)(单行材料)及制作说明。证明被告人黄*、赵**发展会员的层级结构及会员名单、“天业哈慈”公司收取会员交纳的费用及向被告人黄*、赵**的银行卡返利的情况以及该光盘的制作过程。

(四)同案犯罪行为人及被告人供述

1、于某乙供述。供认自己于2009年加入哈尔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担任总经理,“天**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金2.3亿元,注册地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司董事长是李*5,公司主要经营“哈慈”系列产品、保健品等。“天**司”的业务从2009年开始主要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融资,由李*5负责,另一块是产品销售、发展会员,由自己负责,具体业务从2010年开始,自己负责的这块业务实行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产品(1个报单)即成为公司会员,业务按“会员基本法”开展。“会员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会员分为普通会员、服务站、服务中心、区域总监、省总监等不同级别。每个地、市级设一个中心店,由会员向公司申请并向公司指定账户交纳2万元,成为中心店负责人,获得公司给予的价值4万元的产品,中心店每服务一名会员或销售1500元的产品(1个报单)可享受80元的开店补助。每个县级设立一个服务站,由会员向公司申请并向公司指定账户交纳1万元,同时获得公司给予的价值2万元的产品,服务站每发展1名会员或销售1500元产品可享受40元开店补助。成为公司会员,必须经人介绍推荐并交纳购买商品的款项(每单1500元),填写登记表登记身份、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隶属中心店、中心店负责人等信息,由中心店负责人将该表传真发往公司,中心店人员发放登陆网站的账号,新会员可以登陆公司网站(http://vip.tyhcjt.com/)进行相关的操作。成为公司会员后,该会员即可获得介绍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可以将自己直接或间接介绍推荐的参与会员列入下属的一二级工作组,并可根据其直接或间接介绍推荐参与会员的人数和销售业绩,获得公司数额不等的“增员、销售、绩效、育成”奖项以及“车分红、房分红”等现金奖励。会员通过账号、密码登陆公司网站,可以了解团队的销售进度、销售业绩、个人业绩、所获奖励等情况。奖金的发放是日结周发制,周**1万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下周补发;会员统一使用卡号为6248开头的农行账号报单,公司每月的7日、14日、21日、28日结算奖金,7日内打入会员个人农行卡账号。增员奖:每直接介绍(增员)1名会员也就是交纳1500元,公司可以奖励150元的增员奖。销售奖:公司会员每人设两个作业组,两个作业组销售业绩达到3000元时,可享受300元的销售奖,也就是说甲介绍了A和B两个作业组,甲首先取得两个150元的增员奖,又可获得一个销售奖300元。只要甲有了两个市场后,以后再往下发展的市场不管是不是甲发展的,就是别人做的市场放在甲的下边,只要够了一层甲就获得300元。这样可以无限的拿下去。绩效奖:两个作业组的累积销售业绩达到4500元时,可享受100元的绩效奖,指在甲的AB两个作业组里面再往下发展一个1500元的会员,一共是4500元,这样可以拿到100元的绩效奖。也就是以1500元为单位,不管是不是甲增员的市场,只要AB两个区满4500元都可以获得100元的绩效奖,也可以无限的拿下去。育成奖:每育成一个会员可享受20元的育成奖,每个育成组254人。只要是增员1人,出现一个1500元,甲就可以拿20元的奖金,合计254人,共5080元,甲只做1个人的市场只要市场在发展,甲最多可以拿到5080元育成奖,也就是说单区也挣钱。分红奖:分为汽车式分红和豪宅式分红,汽车式分红方式为:发展的两个小组累计销售业绩达到60万元(其中销售额低的小组要求达到20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每月拿出当月总销售业绩的2%作为加强平均奖终身分红(达到2%车分红奖条件的会员,公司先送给该会员一台车,而后再从该会员2%的车分红奖中按月扣回车款,车款扣完后继续享受2%的车分红奖);豪宅式分红方式为:发展的两个小组累计销售业绩达到100万元(其中销售额低的小组要求达到30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每月拿出当月总销售业绩的4%作为加强平均奖终身分红。普通会员、服务站、服务中心、区域总监、省总监都是按“会员基本法”运作,区域总监和省总监主要是业务发展的较好,愿意为大家服务的,主要负责团队管理,一些活动的组织等,并没有特别的权利。自己是“天**司”总经理,负责这一块业务;刘*3负责整个业务的产品销售、运营、管理等;于**是自己的助理,协助刘*3工作,财务管理由孙**负责,会员汇入的款项由孙**汇总,给会员的各种奖励由网站财务结算系统自动生成,再通过网银转给会员,开始运作时给会员发放奖励由覃**负责,通过她的银行卡转给会员,后转由梁**(覃**的丈夫)负责,梁**离开后,给会员发放奖励的事由于**负责。用李**的银行卡(账号6216)、刘*3的银行卡(账号6212)、孙**的银行卡(账号6211)收取会员交款,之前还用过覃**的银行卡收过会员交款;通过覃**、梁**、于**的银行卡给会员发放奖励。“天**司”是集团总公司,收购“哈慈**限公司后,“哈慈**限公司成为“天**司”的分公司,自己管理的这块业务包括会员注册、网站建设,主要是在“哈慈**限公司(即“天**”公司)进行,http://vip.tyhcjt.com/网站是“天**”公司会员网站,由梁**联系广西“飞鹰”软件公司员工黄**制作的网站,网站的核心是会员账务结算系统,用于会员注册、交款、奖励发放等。在做网站时,黄**赠送公司一个主页网站,主要用于产品介绍、公司信息发布等。http://vip.tyhcjt.com/网站的整个维护由黄**负责,具体结算系统操作由会计负责,“天**”公司主页由会员黄*(在网站称黄**)负责,黄*主要负责网络维护,公司在YY语音上建了一个频道,开始称“哈慈家园”,后称“华盟国际”(或中华国际),主要用于会员培训、产品介绍,由黄*负责。自己每周一在YY上讲课,其余时间播放一些产品介绍或会员交流。公司发展会员约2万人,以网站系统数据为准,服务站有100多家,中心店有七八十家,主要分布在山东、辽宁、黑龙江、安徽等省市。省总监有十几人,区域总监较多,因为很多中心店长是区域总监,王*丁系山东省总监,黄*系广东省总监,赵**是区域总监。为了资金周**,经公司董事长李*5批准,“天**”公司全部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结算,包括收取会员交款、发放奖励和分红、购买产品、发放工资等。经辨认,李**银行卡(卡号6216)、刘*3银行卡(卡号6212)、孙**银行卡(卡号6211)用于收取会员交款,于**银行卡(卡号6213)、梁**银行卡用于发放会员奖励和分红;潘*银行卡(卡号6218)用于购买产品支付货款;隋**银行卡(卡号6210)用于支付物流和货物包装款,隋**银行卡(卡号6212)主要用于会员车分红,这些银行卡有时也交叉使用,其他的银行卡大部分是自己或家人的卡。公司共收取了约3000万元会员交纳的款项,以系统数据为准,这些款项一部分用于返还会员奖励分红和服务店、中心店的开店补助,一部分用于发工资和公司日常支出,一部分用于购买产品。2008年,“天**”公司在沈阳建立销售部,设立代理商,销售公司产品(主要是电气石产品),但产品卖不出去,“天**”公司面临倒闭。2009年7月份,自己和公司副总卢志刚、销售部门负责人王**、代理商开会时,大家商讨公司的出路,参考“安利”、“完美”、“天狮”等公司的销售模式,提出“传统加会员”的发展模式,这就是后来的“会员基本法”,即在县(区)级城市设立服务站,在市级城市设立中心店,由服务站和中心店再发展会员(业务代表),会员可以获得增员、销售、育成等各种奖励。确立这种发展模式后,上报“天**司”董事长李*5,并经他同意,让软件公司开发会员网站。2009年八九月份,梁**联系了广西壮族**”软件公司,由“飞鹰”公司员工黄**按照“会员基本法”的要求建立了会员网站,该网站于2009年底正式运行。网站最早的会员是刘*3和隋**,自己使用隋**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会员,隋**和刘*3名下的会员获得的奖励作为自己和刘*3的工资和奖金。另外,网站还设立了公司1、公司2作为会员,如果有会员退出,系统会将退出会员名下的会员自动归入公司1或公司2名下,这样,会员网站逐渐做起来了。隋**没有参与发展会员,都是自己操作,隋**名下两个作业组直接会员是于**和张**,于**名下是王*丁,“天**”公司会员网站共登记29000余人,在自己笔记本电脑上有记载。公司网站共登记服务站约200个,中心店约80个。为了鼓励服务站和中心店发展会员,公司规定服务站和中心店交纳的费用可以通过赠送相应数量的会员资格弥补。举例来说,服务站上交的费用是1万元,就可以获得发展7个会员(交纳1500元成为会员)的资格,发展7个会员所交款项可以直接留到该服务站,用于冲抵申请服务站上交的费用,目的是鼓励发展会员,中心店可以获得发展14个会员的资格。按照“天**”公司目前的状况,公司赠送给服务站和中心店发展会员并收取费用的大概有2000余人。按照这个方法计算,虽然登记的会员有29000余人,但实际收到交款的是26000余人,收到的会员交款共计3900余万元。会员交款使用的情况如下:一是返给会员的增员、销售、绩效、育成奖励,大概占总交款额的23%-25%,近1000万元;二是车分红和房分红,当时达到车分红奖励标准的会员并没有奖励汽车,而是折合成了现金转到会员卡上,每辆车折价7.6万元,获得车分红的会员大概有100人,达到房分红奖励的是按当月交款总额的4%返给会员,最高25万元,获得房分红奖励的会员大概有20人,支付车分红和房分红共计1200万元左右;三是购买产品和运费,大概占总交款数额的20%,支付近800万元;四是“天**”公司的日常费用,如工资、房租、水电、会议、会员旅游等支出,所有支出款项都必须经董事长李*5批准方能使用。同时获得“车分红”和“房分红”的会员有隋**、高**(另一个会员名称是高聚,他拿两套)、王*丁、薛**、张**、郭**。公司最早通过覃**的银行卡收取会员报单交款,当时公司给会员的产品主要是电气石,覃**之后使用李**的银行卡。2011年5月前后,公司产品逐渐增多,有了菌肥、蛋白肽、理疗瓶之类的,使用孙**的银行卡收取会员订购蛋白肽、理疗瓶的交款,使用刘*3的银行卡收取会员订购菌肥的交款,这几个银行卡有时也交叉使用。订购菌肥、蛋白肽、理疗瓶之类的产品通过孙**、刘*3的银行卡交款不执行“会员基本法”,会员只能赚取产品差价,不能获得各种奖励,为会员发放奖励主要使用梁**和于**的银行卡。

2、刘*3供述。供认自己于2009年进入“天**”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哈尔滨**有限公司(简称“天**司”)是集团总公司,收购了“哈慈”集团公司,“天**”公司是“天**司”的分公司。自己在公司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坦克路“天佳益侬”螺旋藻基地有一个物**心,所有服务站和中心店需要的产品都从物**心发出。“天**”公司下属中心店和服务站将会员订购的产品进行汇总,传真到公司财务,财务审核后制作出库单,经自己签字后传真到物**心,物**心根据出库单发货。2011年11月,出库单开始使用电子版,通过网上发货。“天**”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实行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产品(一个报单)即成为公司会员,业务按“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乙供述)开展。普通会员、服务站、服务中心、区域总监、省总监的权利都是按“会员基本法”运作,区域总监和省总监主要是业务发展的较好,愿意为大家服务,负责团队管理和一些活动的组织等,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权利。公司直接将产品发放到各服务站和中心店,然后再由服务站和中心店发放给会员,公司督促服务站和中心店收到产品后及时发放给会员。公司产品有几大系列,分别是电气石系列、牛蒡系列、蛋白肽系列、松针系列、螺旋藻系列,每个系列下面都有相关的产品,在公司的宣传册“哈慈科技”上都有。这些产品是公司从其他地方购买,贴上公司的产品标签、防伪标签和价格标签。公司的标签价格肯定比购进价格高,因为给会员发放奖励、分红,公司运作需要资金。产品价格在宣传册上都有,给会员的产品是按宣传册上的价格定的,标签价格与购进价格是公司总经理于*乙定的,购进价格也是他与供货公司谈的价格。公司给会员的奖励按单计算,每单1500元,按照“会员基本法”,以单为单位进行奖励。如一个会员购进4500元的产品,可以报3个单,这3个单可以放在作业组不同的位置,得到不同的奖励,按获得最大化的奖励位置放。公司的运作全部是于*乙说了算,自己负责产品销售、管理等,于*丙是于*乙的助理。公司财务由孙**负责,会员汇入的款项由孙**汇总,给会员的各种奖励由网站财务结算系统自动生成,再通过网银转给会员。开始时公司财务是覃**,给会员发放奖励,后由梁**(覃**的丈夫)负责,2011年3月,梁**离开公司,于*丙负责给会员发放奖励。收取会员交款并发放奖励是通过自己和李**、孙**的银行卡收取会员交款,之前还通过覃**的银行卡收过会员交款;通过覃**、梁**、于*丙的银行卡给会员发放奖励。“天**”公司会员网站(http://vip.tyhcjt.com/)是由梁**联系广西壮族**”软件公司员工黄**制作的,公司支付了1万多元。网站核心是会员账务结算系统,用于会员注册、交款、奖励发放等,做网站时,黄**赠送了一个“天**”公司的主页网站,主要用于产品介绍、公司信息发布等。网站的维护工作由黄**负责,具体结算系统操作由会计负责,主页由黄*负责,另外,公司在YY语音上建了一个频道,开始称“哈慈家园”,后称“华盟国际”(或中华国际),主要用于会员培训、产品介绍,由黄*负责,于*乙每周一在YY上讲课,其余时间放一些产品介绍或会员交流。公司会员约2万人左右,有服务站100多家,中心店有七八十家,主要分布在山东、辽宁、黑龙江、安徽等省。菌肥主要从黑龙江省绥化市“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机肥公司,黑**公司产品的购进价格是每吨2000多元,给会员的价格是每吨7800元;莱**司产品的购进价格是每吨1600元左右,给会员的价格是每吨2400元,每吨菌肥有50袋,每袋20公斤,每袋分10小袋,每小袋2公斤,会员可以根据自己交款的情况订购不同数量的产品。经辨认,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名为刘*3,卡号为6212的账户是于*乙让自己在中**银行北京市某丁家坟支行办理的,主要用于收取会员订购菌肥所交货款,被于*乙交到“天**”公司财务部门使用,服务站和中心店交款都交到李**银行卡上,是于*乙决定的,李**的银行卡主要收取会员报单交款,给会员的产品主要是电气石、螺旋藻、松针茶;孙**的银行卡主要收取五行针、蛋白肽、理疗瓶的订货款,这些银行卡也有交叉收款或汇款的情况。公司最早通过覃**和梁**的银行卡收取会员报单交款,当时公司给会员的产品主要是电气石,覃**的银行卡从2009年底使用到2011年2月,梁**的银行卡从2010年7月使用到2011年4月。2011年5月以后,产品逐渐增多,有菌肥、螺旋藻、松针茶、蛋白肽、理疗瓶等产品,于*乙又让自己和孙**各办理了1张银行卡,2011年2月和4月,覃**和梁**离开公司,公司又让李**办理了银行卡,专门收取会员报单款。给会员发放奖励主要使用梁**和于*丙的银行卡,公司会计开始由覃**担任,覃**于2011年2月离开后,李**担任公司会计,李**于2011年5月离开公司,财务由隋**负责。

3、郭**供述。供认2009年12月,自己在王*的介绍下交纳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公司实行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钱产品即成为会员,按照“会员基本法”(主要内容同于某乙供述)开展业务。自己直接发展了四五十人,下面的会员超过三个层级。“天业哈慈”公司总经理于某乙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刘*3是副总经理,协助于某乙开发市场,于某丙是总经理助理,负责后勤工作。

4、于某丙供述。供认2008年下半年,自己认识了于某乙,于某乙对自己说他在哈尔滨**业有限公司(“天**司”)工作,“天**司”收购了哈慈**公司,他正在组建“天业哈慈”公司,让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表示同意。2008年10月,自己和于某乙来到哈尔滨市见到了“天**司”董事长李*5,李*5说“哈慈”集团先成立销售中心,由于某乙负责,让自己担任于某乙的助理,协助于某乙管理后勤和行政。销售中心成立后,于某乙开始发展各地代理商,自己负责接待。2009年11月,于某乙说他是“天业哈慈”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让自己做他的助理,协助他管理后勤和行政工作,公司已经有了几名管理人员,刘*3和赵**是副总经理,分别负责销售和市场发展工作,高*甲是安徽省总监,负责发展会员,朱**是会计,负责财务工作,自己负责客服人员的管理,“天业哈慈”公司已经按照“会员基本法”开始发展会员,“天业**物流中心于2010年9月设立,地址在徐州市“天佳益侬”公司院内,于某乙让自己在那里管理了一段时间,后由潘*管理。

5、高*甲供述。供认2009年底,自己通过朋友认识了“哈*”集团副总经理赵**,赵**说“哈*”集团销售总公司在辽宁省沈阳市准备招收人才,自己来到沈阳,赵**向自己介绍了哈尔滨**业有限公司四大产业(电动汽车、光合菌肥、保健品、飞机制造)的情况。“哈*”集团的销售总公司(简称“天业哈*”)负责销售“天**司”的所有产品,总经理于某乙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赵**负责会员的培训工作,副总经理刘*3负责销售工作,总经理助理于**负责培训班的组织、报销费用等后勤工作。于某乙对自己说,如果自己加入“天业哈*”成为会员,可以向其他人宣传公司的四大产业,“哈*”集团上市后可以给自己10万原始股。自己同意加入该公司,并交纳了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被于某乙任命为安徽省总监,于某乙交给自己一本“天业哈*”公司的宣传册,让自己按照他说的情况结合宣传册到全国各地讲课,自己和赵**在于某乙和于**的安排下于2010年、2011年到山东省菏泽市给会员讲过二三次课,主要宣讲公司的四大产业和前景等。“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乙供述)是“天业哈*”公司发展和奖励会员的模式。自己发展了张**、崔某某、李**为公司会员,李**介绍李**、赵*成为公司会员,自己下面的会员张*8发展了赵**,张*8和赵**发展了王*11,王*11是崔某某下面的会员,刘*甲、刘*乙、包某某是王*11发展的会员。

6、张*7供述。供认2009年底,自己通过高*甲介绍交纳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2010年春节后,自己来到沈阳见到高*甲,高*甲向自己介绍了“天业哈慈”公司的奖励模式,公司总经理于某乙和副总经理赵**向自己介绍了公司的四大产业。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实行会员制,按照“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乙供述)开展业务,自己的上线是高*甲,直接下线是胡**和崔某某,他们是高*甲放在自己名下的,自己直接发展了王**,胡**的下线是冯**和李**,冯**的下线是邵**和刘**,自己下面的会员超过三个层级。

7、崔某某供述。供认2009年11月,自己在高**的介绍下来到沈阳市交纳了1500元钱成为“天**”公司会员,高**、赵**、于某乙向自己介绍了“天**”公司的几大产业和奖励模式,赵**、高**于2010年3月到安徽省淮北市讲过课,赵**离开公司后,高**经常到淮北市讲课,主要讲公司的前景和产品等。公司实行会员制,按照“会员基本法”(主要内容同于某乙供述)发展业务。自己按照于某乙、高**介绍的公司情况和奖励模式向新会员介绍,鼓励新会员再介绍其他人加入,自己的直接上线是张*7,直接发展了张*8和董*,张*8发展了赵**,张*8和赵**发展了王*11,自己和张*8在山东省菏泽市与王*11交流、沟通过一次,让他发展会员和开发市场,王*11发展的会员有包某某、刘**、刘*甲、皮某某等人,自己下面的会员超过三个层级。

8、王某丁供述。供认2010年3月,自己在秦**的介绍下通过于某乙交纳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被于某乙任命为山东省总监,公司实行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钱产品即成为会员,按照“会员基本法”(主要内容同于某乙供述)开展业务。自己按照“会员基本法”发展会员,向下级会员宣传“会员基本法”和公司产品的情况,让他们再发展会员。2010年至2011年,自己在胶**织会员听过二次课,赵**和高*甲负责讲课,主要讲大产业。秦**是自己的上线,自己发展了丁**,亲自发展了营某某、赵**等会员。

9、王*11供述。供认2010年,安徽省亳州市人赵*甲打来电话向自己介绍“天**”公司和公司主页网址http://vip.tyhcjt.com/,自己在“天**”公司网站上浏览了该公司的情况后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等信息传真到“天**”公司客服,向李**账户上汇款1500元钱,公司客服通过手机发给自己会员编号wfx518和登录密码,开通了自己的会员资格,让自己登陆“天业哈慈”会员网站查询自己的业绩及发展团队的业绩、奖励等情况,自己以妻子马*的名义申请了曹县服务站,开始发展会员。“天**”公司实行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的产品(一个报单)即成为公司会员,业务按照“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乙供述)开展。会员通过账号、密码登陆公司网站,可以了解团队的销售进度、销售业绩、个人业绩所获奖励等情况。奖金的发放是日结周发制,会员统一用卡号6248开头的中**银行账号报单。于某乙是“天**”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同时每周一在YY课堂上讲课,向会员讲述公司的产业、前景,鼓励销售产品,发展会员。刘*3是“天**”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发放等工作。黄*(网名“保坚”)是广东省总监,同时是YY语音讲堂的主持,主要播放公司产品宣传语音,宣布当天的讲课内容、主讲人等。公司宣传的是可以在网站查询自己团队的会员、业绩及奖励等详细情况,但实际执行却不是这样。刚成为会员时,公司给会员的登录密码都是6个1,可以在会员网站查到自己团队的会员、业绩及奖励等详细情况,但当会员发展的会员数量较多时,便查询不到所有会员的信息,有时登录不上,有时登录上也查不到自己全部的会员。后来自己逐渐明白,公司不可能让会员知道自己所有的会员和奖励,如果一切按公司宣传的办,公司高层就赚不到钱。刚成为公司会员发展下线时,公司按“会员基本法”执行,能立竿见影见到奖励,发展的会员多了,公司的奖励不透明了,但返到会员银行卡上的奖励还是增加,只是金额不透明,会员不明白获得的是什么奖励、该奖多少;其次,成为会员后发展会员,会员再往下发展,根本不是会员能控制的,即使个别会员不做了,下面的会员还在继续发展会员。有很多情况,比如上级会员可以直接将他发展的会员放到下级会员名下,下级会员就只能发展一个组;另外,公司主要引导会员做大市场,宣传做一个市场也赚钱,下面的会员根本没有完全明白“会员基本法”,也不去管这个基本法,只要发展会员,就有奖励,所以并不是完全按两个作业组向下发展。如果会员发展的会员多了,公司的奖励就不透明了,搞暗箱操作,所以会员根本不知道自己得到的奖励是多还是少;另外,公司一直鼓励做大市场,宣称只有做大市场才能赚钱,如果下级会员不能再发展其他会员,上级会员只能将自己的会员放在他名下,让他得到部分奖励,鼓励他做大市场。自己是菏泽市最早加入“天**”公司的会员,是赵*甲名下的会员,赵*甲的上级会员是一名张姓女子,张姓女子以她女儿张樱子的名义加入“天**”公司,张姓女子还到定陶县发展过市场,赵*甲的上级有安徽省的崔某某和高某甲,菏泽市所有的中心店店长和服务站站长都是自己名下的会员。这些人不是自己直接介绍的,是下级会员介绍的,所以放在自己的名下。要想申请中心店和服务站,必须先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再购货达到规定数额,就可以申请中心店和服务站。菏**店店长是吕**,是她丈夫刘*甲用她的名义申请的,吕**是定陶的仝**介绍的;郓**务站站长皮某某是济宁人张*4介绍的;吕某丁霞是定陶服务站站长;会员太多,层级也太多,自己不可能知道每个会员的情况。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有包某某、刘**(刘**使用的是她家人朱*沙报的单)、马*,马*没有参加。自己名下两个区的直接会员一个是王*112,一个是自己的上级赵*甲介绍的曹**。王*112和曹**再向下发展,有的会员自己知道,比如朱*沙(即刘*乙)和包某某,有的会员自己不清楚,至于将谁放在谁名下并不重要,只要都在自己名下就行。包某某发展了李**、王**、卢**,将卢**放在了李**名下,王*10在卢**名下,自己不清楚其他的下级会员。自己直接或间接发展了400余名会员,每个会员至少是一个层级,自己达到了“车分红”的奖励。

10、包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4月,王*11找到自己,让自己交纳1500元加入“天**”公司,成为会员后,可以再发展其他会员,通过发展会员,可以获得各种奖励。后王*11告诉自己,他已经将会员费替自己交上,并将他发展的河南省民权县的50多名会员放在自己的名下,让自己继续发展,自己陆续发展了一些会员。“天**”公司是“哈慈”集团公司的简称,“哈慈”集团公司被哈尔滨**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司”)收购,成为“天**司”的分公司,建有网站,通过网络发展会员系“天**”公司高层人员操作。公司实行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产品即成为公司会员,业务按“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乙供述)开展。自己的上线是王*11,自己的线上有200多人,在曹县有四五十人,在河南省民权县有100多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有30多人,自己发展了2个工作组,两个直接下线分别是王**(王**用他妻子的名义王**开通的账户)和李**。王**是自己联系的,王*11将王**放在了自己名下,自己又发展了卢*甲,放在了李**的名下,李**名下有卢*甲和赵**,赵**发展了许**,自己发展的陈**在赵**名下,卢*甲名下是李*和姚某某,李*是自己发展的会员,姚某某的下线是唐**,漆*某丁也是自己发展的会员,放在了李*丙名下,李*丙的上线是王*10。陈**也是自己发展的会员。会员报单款开始汇到李**的银行卡上,后汇到了孙**银行卡上,于某乙是“天**”公司总经理,负责会员发展工作,刘*3是“天**”公司副总经理,于某乙每周一在YY上讲课,主要讲解公司前景、产品、业绩和奖励模式等情况,王*11是菏泽的市场总监,经常给曹县的会员讲课,他在菏泽市干的最早,级别已达到退休分红级别;刘*乙也是总监,达到退休分红级别,负责曹县分公司的报表、收货发货,魏某某是公司经理,自己是曹县分公司总监,无论什么职务都是各自发展下线,王*11的服务站是用他妻子马*的名义申请的,是王*11与刘*乙、魏某某办理的,自己加入的时候,他们已经将服务站办起来,在曹县健龙广场租了一间房作为办公场所,2012年3月,因租赁期限届满,王*11又找了曹县老电厂会议室作为办公地点,每星期天下午由自己和王*11、刘*乙、魏某某讲课,讲课内容是公司产品的优点、奖金、分红制度和公司前景。会员购买的货物打折后也比市场价格高,一般交纳1500元会费就不再购买公司产品,只想发展会员和吃提成,创造业绩获得退休分红待遇。

11、卢*甲供述。供认2011年9月,包某某让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并向自己介绍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分红模式,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包某某将李*和姚某某放在自己名下,做为自己发展会员的二个分支,自己的直接上线是李**,李**的直接上线是包某某,包某某的上线是王*11,自己直接发展了刘**和卢**。

12、袁某某供述。供认自己于2011年10月通过李*加入“天业哈慈”公司,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在李*及上级人员的帮助下发展了部分会员,后交纳9000元钱成为服务站站长。“天业哈慈”公司按“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乙供述)开展业务。曹县服务站的负责人是王*11,他和包某某都是总监,刘**、魏某某也是领导,王*11、包某某、魏某某在曹县老电厂会议室(办公地点)给会员讲课,讲课的内容是“天业哈慈”公司的产品和“会员基本法”。自己直接或间接发展了60余名会员。

13、黄*供述。供认自己经崔**介绍加入“天**”公司成为会员。自己主要负责“天**”公司主页网站管理和语音课堂,负责登录主页网站的后台,发布一些产品照片或公司活动的视频、照片等,YY语音课堂的主讲人是于某乙,于某乙让自己和高飞管理课堂,自己和高飞轮流主持语音课堂。自己是“天**”公司广东省总监,负责广东的市场管理。“天**”公司总经理是于某乙,公司的运营模式按照“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乙供述),自己名下有二个作业组,其中一个作业组是崔**发展的,放在了自己名下,另一组是自己发展的,直接发展了10余人,都是自己的家人和朋友,整个团队共发展了约2900余人,其中左区约2900人,右区发展了36人。

14、赵**供述。供认2010年4月,自己在营某某和王**的介绍下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会员,公司实行会员制,按照“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乙供述)开展业务,自己的直接上线是王**,她是王**发展的会员,自己的直接下线是宋**和徐*,宋**的直接下线是安某某,安某某的下线是张**,张**的下线是陆**和仪桂芹,自己直接发展了四五十名会员,超过了3个层级,记不清下面的会员又发展了多少会员。经辨认,“天业哈慈”公司通过于某丙、梁**的银行卡向自己银行卡内汇款22万余元是公司给自己的返利。

上述证据,经质证,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电子数据(光盘)与被告人赵**、黄*及同案犯王**等人供述相互印证基本一致,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结合被告人赵**的返利记录、“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关系图、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赵**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000余人,故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四五十人,而非起诉书指控的4000余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000余人,仅有相关书证及电子数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虽能够证明被告人黄*下线会员的人数,但不能证明系被告人黄*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且没有证据证明“天业哈慈”公司因被告人黄*发展这些会员而向被告人黄*返利,故只能根据被告人黄*的供述认定被告人黄*发展会员30余人。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余人,而非起诉书指控的1000余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1、抓获、破案经过及羁押证明。证明公安机关抓获及羁押被告人黄*、赵**的情况。

2、常驻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黄*、赵**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黄*、赵**及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被告人黄*在传销活动中负责网站主页的管理和维护,系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职责的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黄*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人数不确,应以庭审查明的人数作为对被告人黄*进行处罚的主要事实依据。鉴于被告人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赵**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积极发展会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众多,组织三层以上层级,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较大的作用,故被告人赵**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赵**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并非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赵**积极发展会员,使多个家庭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对其确有强制劳动改造之必要。因此,被告人赵**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受蒙蔽参与传销,建议对被告人赵**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赵**所退违法所得七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于判决生效后由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赵**的剩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赵**以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黄*以自己作用小、要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本案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被告人黄*在传销活动中负责网站主页的管理和维护,系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职责的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定罪准确。关于赵**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积极发展会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众多,组成三层以上层级,非法获利22万元,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查笔录、电子物证工作记录、赵**、黄*发展会员的信息、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判认定上诉人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黄*提出的其在犯罪中作用小、要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在传销组织中主要负责“天业哈慈”公司主页网站管理和语音课堂,负责登录主页网站的后台,发布产品照片或公司活动的视频、照片等,是“天业哈慈”公司广东省总监,负责广东的市场管理。原判根据上诉人黄*在共同犯罪中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赵**、黄*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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