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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王某甲李*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王**、李*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辩护人赵**、被告人王**及辩护人赵**、被告人李*甲及辩护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陈*甲经曹*(另案处理)介绍,以网上注册的方式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缴纳7000元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渠道商。2010年11月,陈*甲介绍被告人王*甲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王*甲交纳7000元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渠道商,王*甲成为陈*甲的下线会员。2010年11月,王*甲介绍被告人李*甲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李*甲交纳7000元保证金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李*甲成为王*甲的下线。2010年11月,李*甲介绍李*乙(另案处理)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李*乙先后缴纳49万元的保证金购买经营权并转卖给下线。后陈*甲、王*甲、李*甲通过发展下线、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均晋级为大区渠道商。至2012年4月份案发,陈*甲名下会员达多层,共计2468人,共计获利449857.64元;王*甲名下会员达多层,共计2332人,共计获利302166.42元;李*甲名下会员达多层,共计2116人,共计获利186583.45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王**、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陈**、王**、李**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王**、李*甲均辩解称会员是在网上免费注册的,没有发展过下线,获利数额不属实。

被告人陈**、王**、李**的辩护人均辩称三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江西精**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在全国以提供太平通宝支付平台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保证金等方式获得渠道商资格,分设不同等级,并以发展会员数量、级别和其自身的级别、返利比例、返利差额作为返利依据开展业务。

2010年11月,被告人陈*甲经曹*(另案处理)介绍,以网上注册的方式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缴纳7000元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渠道商。2010年11月,陈*甲介绍被告人王*甲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王*甲交纳7000元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渠道商,王*甲成为陈*甲的下线会员。2010年11月,王*甲介绍被告人李*甲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李*甲交纳7000元保证金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李*甲成为王*甲的下线。2010年11月,李*甲介绍李*乙(另案处理)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李*乙先后缴纳49万元的保证金购买经营权并转卖给下线。后陈*甲、王*甲、李*甲通过发展下线、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均晋级为大区渠道商。至2012年4月份案发,陈*甲名下会员达多层,共计2468人,共计获利449857.64元;王*甲名下会员达多层,共计2332人,共计获利302166.42元;李*甲名下会员达多层,共计2116人,共计获利186583.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甲供述,2010年11月份,由曹*在精彩公司官网上给其注册,其缴纳了7000元钱成为了合格渠道商,2010年12月底,其通过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成为四级渠道商,2011年8月,其通过推广会员和自身消费的方式成为了大区渠道商。成为渠道商后,可以有20%-71%的返利,可以为其他注册会员提供担保,其曾为十几个新注册会员提供过担保。其通过四个QQ群推广新会员,发展的会员包括王**、程某某、李**等,他们均缴纳了7000元的会费,后来王**成为辽大区渠道商,推广的会员只要有消费,商家就会给自己返利,级差越大,利润越大,平级之间没利润,其大约获得了几万元的利润。其曾先后两次去南**公司参加推介会。

2.被告人王*甲供述,2010年10月,其通过陈**的推荐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进行了会员注册,2010年底,其通过缴纳7000元保证金的方式成为了合格渠道商,后来通过自身消费和发展会员晋升为大区渠道商,其名下有六万多名会员;三级以上渠道商可以为新会员的加入提供担保,新会员可以先缴纳4000元,再贷款3000元,贷款按照月息八厘计算。其发展的新会员在成为渠道商之前,根据新会员自身消费的PV值不同,其可以拿到新会员消费利润的5%-20%,渠道商的级别越高,享受的返还利润就越高。

3.被告人李*甲供述,2010年12月,其通过别人的推荐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进行了会员注册,缴纳了7000元的保证金,其中4000元的现金,3000元的贷款,后来通过自身消费和发展会员晋升为大区渠道商。其直接发展的会员有陈**、刘*、李*乙等三个人,其中李*乙后来成为了大区渠道商,后来这三个人又发展新会员,新会员在开始的时候要找担保人,如果有人让其担保,精彩公司就会把贷款产生的利润从其应得的利益中扣除,直到那些人的贷款还完为止,贷款还完后,精彩公司会把以前扣除的利益再还给其。其推广的这些会员在精彩公司购物平台时,精彩公司就把商家返利按比例打入上级渠道商的电子账户内。其总共获利4万元左右,其中个人消费大约35000元左右,其中其通过精彩公司下属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太平通宝提现金几千元。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0年9月份,其交了7000元的保证金成为了精彩公司的合格会员,返利比例是20%,随后又追缴了7万元,升级为四级会员,返利比例是32%,后来其先后以其亲戚、朋友的名义注册会员,替其缴纳保证金,其共计缴纳了保证金14万元,成为了特级会员,其线下会员大概3000多人,其带着一些会员到南昌、郑州等地听课,其认识的大区有曹*、王**、陈**、李*甲等,这些都是大区渠道商,精彩公司不生产、销售产品,由其他商家在其网站上销售产品,其总共获利约一百多万元。

5.证人李*乙的证言,2010年11月份,其在李*甲的介绍和帮助下成为精彩公司的会员,2011年3月份,其向公司缴纳了7万元的保证金成为了特四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7月份又交纳了17.5万元购买了50个经营权,随着自己发展会员积累的联盟积分,成为了大区渠道商。其缴纳保证金不是全额缴纳,第一次交了7万元,贷了7万元,是李*甲为其担保,第二次交了17.5万元,贷了17.5万元。其上线是李*甲,李*甲的上线是王*甲,王*甲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曹*。其发展的联盟商有1974人,注册会员有50790人。其获得保证金的返还总共是24.5万元,来源是购买产品消费返利和推广介绍渠道商的返利。

6.证人李**的证言,其经陈**的介绍在太平洋直购网上注册了会员,缴纳了7000元后成为了合格渠道商,其上级渠道商是陈**。证人李**(系陈**儿子)、证人陈*丙、证人陈*丁的证言均证明了陈**为其注册成太平洋直购网的会员的事实。

7.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企业基本信息表、授权书等证实陈*甲申请设立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网络概念店,成立时间是2011年3月7日,经营范围是推广BMC模式。2010年11月,江西精**有限公司授权陈*甲为合格诚信渠道商。

8.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账单交易明细证实了被告人缴纳保证金及返利的情况。

9.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江西**定中心于2012年6月20日出具的鉴定说明、司法会计鉴定等证实,经鉴定,1、截止2012年4月9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累计亏损1,377,284,634.38元。2、截止2012年4月9日,该公司商城缴费等业务实现营业利润77,740,232.04元,但是招募诚信渠道商户收取的保证金并没有产生经营性现金流入,可知其用于实际支付返利1,118,369,012.01元的资金基本系收取的会员保证金。3、截止2012年4月9日,该公司账面应发放返利1,452,779,629.92元,其中消费返利65,673,171.00元,推广返利1,387,106,458.92元,推广返利占总返利95.48%。

(1)关于对陈**的个人审计

陈**,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大区诚信渠道商,商户人数2470人,直接邀请人数4人,交易账户信息是建设银行郑州市东风路支行(账号62XXXXXXXXXXXXXXXXX)。

返利来源:取得总返利77753.87PV,业绩返利中,消费返利83.56PV,推广返利74478.66PV,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89%。

收支情况:钱包总收入485119.14元,其中返利收入449857.64元。

保证金及贷款情况:2010年10月交保证金7000元,2010年12月交保证金63000元(含贷款27000元),共交保证金70000(含贷款27000元)。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共返还保证金16800元(含贷款16800元)。

获利情况:截止2012年4月9日,陈*甲共获利449857.64元。

下线人员情况:包括王*甲(大区)、李*甲(大区)、李*乙(大区)等共计2468人。

(2)关于对王**的个人审计

王**,网名王**美,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大区诚信渠道商,商户人数2334人,直接邀请人数8人,交通银行(账号62XXXXXXXXXXXXXXXXX)。

返利来源:取得总返利48598.98PV,业绩返利中,消费返利29.12PV,推广返利47338.71PV,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4%。

收支情况:钱包总收入416074.12元,其中返利收入302166.42元。

保证金及贷款情况:2010年12月交保证金7000元(含贷款3000元),2011年12月交保证金28000元(含贷款12000元),共交保证金35000(含贷款15000元)。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共返还保证金6700元。

获利情况:截止2012年4月9日,王*甲共获利302166.42元。

下线人员情况:包括李*甲(大区)、李*乙(大区)等共计2332人。

(3)关于对李*甲的个人审计

李*甲,网名美月丽,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大区诚信渠道商,商户人数2118人,直接邀请人数4人,交通银行(账号62XXXXXXXXXXXXXXXXX)。

返利来源:取得总返利31763.25PV,业绩返利中,消费返利18.78PV,推广返利31619.70PV,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4%。

收支情况:钱包总收入220582.55元,其中返利收入186583.45元。

保证金及贷款情况:2010年12月交保证金7000元(含贷款3000元),2011年3月交保证金28000元(含贷款12000元),2011年9月交保证金28000元(含贷款12000元),2011年12月交保证金7000元(含贷款3000元),共交保证金70000(含贷款30000元)。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共返还保证金47700元(含贷款18000元)。

获利情况:截止2012年4月9日,李*甲共获利186583.45元。

下线人员情况:包括李*乙(大区)等共计2116人。

10.(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2013)赣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江西精**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某、运营总监刘**等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等。

11.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受理案件情况说明证实,该支队受理该案后对陈**等人立案侦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经侦大队于2012年4月15日15时许,在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总部会议室,将正在开会的陈**抓获,并于2012年4月19日,将陈**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年4月16日15时许,该支队在南昌市火车站出站口将王*甲抓获,在南昌**售票处将李*甲抓获,并于同年4月19日将王*甲、李*甲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12.被告人陈**、王**、李*甲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系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王**、李*甲以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王**、李*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陈**、王**、李*甲均提出会员是在网上免费注册的,没有发展过下线,获利数额不属实的辩解理由,经查,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明了王**在陈**介绍下成为精彩生活公司会员,并在加入后发展其他会员的事实,且经侦查机关对调取的精彩生活公司电子数据进行的司法鉴定,亦证实三被告人在成为会员后的返利、收支及获利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王**、李*甲作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大区诚信渠道商,通过口碑宣传等各种方法积极宣传江**公司的渠道商积分返利制度,诱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通过大量发展渠道商获得高额返利,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王**、李**的行为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被告人陈**、王**、李*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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