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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加入一销售金补“雪蛤王”保健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业务经理、何某某担任业务科长,均承担管理、协调工作。两被告人伙同宋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刑)在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祥和小区、南阳市杏树庄前街、利民小区、原南*材公司家属院、麒麟*路小区、南阳市陈铁岗村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以销售哈尔滨*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蛤王”胶囊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900元及以上费用购买“雪蛤王”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科长、业务经理、商务经理的顺序组成层次,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013年7月26日至27日,宋某某、谢某某及涉案的六十余名传销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深圳警方抓获归案,2014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次,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扰乱社会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以3900元先后加入以销售哈尔滨*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补“雪蛤王”保健品为名的直销公司。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业务经理、何某某担任业务科长,均承担管理、协调工作。二被告人伙同宋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刑)在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祥和小区、南阳市杏树庄前街、利民小区、原南*材公司家属院、麒麟*路小区、南阳市陈铁岗村等地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以销售“雪蛤王”胶囊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900元及以上费用购买“雪蛤王”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科长、业务经理、商务经理的顺序组成层次,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2013年7月26日至27日,宋某某、谢某某及涉案的六十余名传销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8月20日南阳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领导小组认定,哈尔滨*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蛤王”保健品进行的推销为传销组织。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深圳警方抓获归案,2014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2年9月初,我在网上投简历找工作,被驻马店的一个公司录用,其实就是哈尔滨*有限责任的直销组织。我花了3900元购买产品,成为业务员。后来跟着商务经理到南阳发展。2013年5月,我们的商务经理让我当业务经理,帮他接单把上面交代的事情传达给下面的寝室领导,还有就是给下面的寝室领导发工资,指定每月的销售业绩,完成的好给寝室领导有奖励。这个组织是由一个一个寝室组成的,打的寝室领导是由之前的小寝室领导升级的,宋某某、谢某某等人是大的寝室领导,何某某是个小的寝室领导。

(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2年我在网上投简历找工作,被洛阳的一个公司录用,其实就是哈尔滨*限责任公司的直销组织。产品本身不值钱,而是通过购买产品、销售产品、发展下线挣取此产品的附加值。我先后花了11700元购买了三单产品,加入这个组织成为业务代表,发展了下线之后,我成为业务主任。2013年6月我成为一个寝室长,听从业务经理李某某的安排,还有我会和宋某某、谢某某等人商量一下日常事务。

2、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宋某某供述:我们从网上利用别的大公司名义,在其网站上留下招聘电话或者邮箱,利用他们打电话过来,把他们以招聘的方式招过来,再说公司不存在,是我们是直销行业,让他们通过购买公司产品加入我们组织。产品就是哈尔滨*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蛤王”胶囊产品。我们组织分五级三阶层,五级是商务经理、业务经理、业务科长、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买卖产品都可以升级。我负责卧龙区辖区组织的团队管理,负责各家的沟通、协调。我知道李某某,他是业务经理级别,何某某是业务科长级别。

(2)同案犯谢某某供述:我是3月份在网上学了一家公司投的简历,应聘职务,对方让我去南阳考察。后我投入3900元买了“雪蛤王”保健品。现在我在公司是科长级别,公司就是哈尔滨*限责任公司。我们为公司卖货,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让别人来加入,对其进行洗脑购买我们的产品,一直往下线发展。我认识李某某,他是业务经理。

3、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

(3)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

(5)同案犯刑事判决书

(6)关于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通报哈尔滨*责任公司有关涉嫌传销情况的函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首、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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