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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本院查明

被告人高*在张*介绍下以B套餐方式,交13800元加入了“斐梵国际”公司(被认定为传销组织),因业绩出色成为该公司的爵级会员。2009年6月份,高*在南阳市成立了“斐梵国际”公司体验馆,成为馆主,通过拉人头、返利等手段大量发展下线人员进行传销活动从中获取利益。截止2012年5月案发时,被告人高*共发展下线人员772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要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解其只发展十几人,其他人都不认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于2008年在张*的介绍下以9000元加入了“斐梵国际”公司,因业绩出色成为该公司的爵级会员。2009年6月份,被告人高*在南阳市成立了斐*公司“善美精致生活体验馆”南阳兴达店,成为馆主,通过拉人头、购买商品返利等手段大量发展下线会员进行传销活动从中获取利益。被告人高*直接发展下线26人,截止2012年5月案发时,有其各层级下线发展会员772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2010年7月,“斐梵国际”被山*泰*泰*分局、泰安市公安局泰*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传销组织。2012年8月南阳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斐梵国际”为传销组织。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供述:2008年我经张*介绍以9000元加入斐*司,该公司主要经营美体内衣、化妆品、家居用品、营养食品。2009年我在南阳市七一路开了一家斐*司体验馆,后转到新华城市广场。公司在经营产品的同时还发展会员,我利用我的体验馆发展了100多个会员。我的盈利主要是通过销售产品和利用发展的会员赚取公司的回馈奖金。

我作为体验馆的馆主,公司把所有给我的奖励都打到我的电子钱包里。这些奖金有一部分可以作为现金提现使用,一部分是公司奖励积分。我大约提现了12万元左右,这些钱交给公司5万股金,5万的保证金,还有些用于日常经营。

证人证言:

(1)证人靳*证言:2007年我在高*的美容院买了一套内衣,就认识了。2008年她叫我做兼职,我加入“斐梵国际”公司时,开了三张金卡,交了三万九千元。“斐梵国际”公司的会员每推销一张卡,公司回馈一定额奖金。我的直接上线是高*,我也介绍了七八个人加入。我觉得内衣很不错,就给他们推销内衣,当会员可以便宜。

(2)证人康*证言:2008年我和靳*谈朋友。她自己穿斐*司的美体内衣说质量好,她也在卖公司的产品。她用我的身份证开了两张银卡,交了2980元。我的号都是靳*用着,她上面是高*。

(3)证人靳*某证言:2009年5月,我在网上聊天认识了靳*。因为业务关系,我花了三千元钱买了斐梵国际的产品,成为银卡会员。我的直接上线是靳*,我介绍梁*成为会员。组织的活动我都没参加过。

(4)证人梁*证言:2010年3月,我看到新华城市广场1107(就是高*体验馆)有关于炒股的培训课,我就过去听了。当时靳*某讲的课,他说办金卡可以终身听课,我就花了一万三左右办了一张金卡。我的上线是靳*某,他的上线是靳*。听体验馆的人说想挣钱必须发展会员,我交钱后就感觉被骗了。

(5)证人姚*证言:2007年我在高*的美容院做美容,她介绍斐梵国际的美体内衣质量好,我就买了一套三千元左右,她要我成为金卡会员,我没同意,她把我的身份证号码要过去。后我搬家就没再联系。

(6)证人王*证言:2010年下半年我看到斐*司的广告,找到地址新华城市广场1107。我到店里高*接待我,后听她们讲课,只要发展会员肯定能挣钱。我交了2980元加入斐梵国际,我的上线是高*。

(7)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在新野县城开了一家美容院,高*找到我让我帮助销售美体内衣。试穿后感觉还不错我就掏了一万左右买了内衣,她让我加入会员。我就买了套内衣感觉模式像传销,且太贵,就没再买了。

(8)证人潘某某证言:2009年五一前后,我认识了高*、靳*和康*。后他们给我打电话说怡博花园三楼的店里有课,讲色彩搭配等,我去的时候人很多,他们三人都在。他们主要宣传他们的化妆品、美体内衣等,鼓动我们买。他们让我办金卡,我说没那么多钱,又让我办银卡,后我交了2980元给康*了。要了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号码,选购产品。高*给我讲怎么赚钱,我没听懂。后来去了新华城市广场的生活体验馆。

(9)证人王某某证言:2010年初,我在县城开了一家美容院,高*见到我推销她们的内衣,还展示产品,价格较低。我看产品不错就在她那里进货。她要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我把钱给她,她给我打货。我只知道斐梵国际有化妆品、内衣,别的不知道。

(10)证人张*甲证言:2005年左右我认识了高*。2007年底,她给我介绍“斐梵国际”公司的美体内衣产品,让我购买产品,成为公司会员。12月底,我在大统百货六楼的体验馆把九千多交给高*,并把身份证复印件给她,我成了金卡会员。我介绍了马*、史某某、尹某某、吴某某、张*丙、方*等人加入公司,成为会员。介绍他们加入,我也有现金奖励。

(11)证人马某证言:2009年4月,我想在家开网店。张*甲找到我介绍斐贝国际,上面有很多商品。只要成为斐梵国际的会员,商品就免费送我。我交了13800元,成为金卡会员。我听说间接上线是高岚,后我介绍了三个人加入。后来感觉这东西像传销。

(12)证人韩某某证言:2008年史某某把我介绍给高*,给我讲斐贝商城的好处,让我掏钱加入斐贝国际成为会员,还送化妆品、美体内衣等。我就花了一万三办了张*。后我介绍张*,张是金卡会员。期间我听史某某她们谈话像是传销,就不再去了。

3、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抓获经过

证实2012年5月23日将被告人高*抓获。

(3)搜查证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4)冻结存款通知书

(5)泰安市*泰*分局、泰安市公安局泰*分局关于“斐梵国际”传销网络的认定报告及关于南*溪分局通报“斐梵国际”有关涉嫌传销情况的函

(6)网络图

(7)高*的基本情况、奖金入账明细及下线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提供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多人参加传销活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高*辩称其只发展十几人,其他人都不认识。经查,被告人高*开办体验馆期间,以拉人头、返利等手段对来体验馆的会员进行传销从中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斐*公司数据库中调取了相关的会员名单,统计在被告人高*名下会员达772人。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高*发展下线人数应以查明的772人为准。综合考虑被告人高*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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