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张**、朗*、秦**、徐**、张*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9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张**、朗*、秦**、徐**、张*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张**、朗*、秦**、徐**、张*乙及其辩护人张**、袁*、洪流、曾**、李**、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张**、朗*、秦**、徐**、张**及张**(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苏南通等地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缴纳人民币6.98万元(21份份额)后获取加入资格,一星期后返还本人1.9万元,余款由其上线人员按规定比例逐级瓜分,对外谎称级别越高获利越多,最高可以赚取人民币1040万元。该组织内部等级分明、组织严密,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进行管理,五级分别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分别是主任(购买21份额)、经理(购买65-599份额)、老总(购买600份额以上),且规定每名成员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的依据,同时按照级别及发展的人数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组织对人员按组划分,在组内设置区长一名,申购、自律、教育、经晨等总监、总管若干,负责对传销体系内的人员组织、纪律安全、资金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张**、朗*、秦**、徐**、张**及张**(另案处理)等数百名传销人员搬迁至武汉市洪山区金鹤园小区内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张**任武**区长(负责管理人员及资金分配)、被告人张**任该区域申购总监(负责管理资金账目)、被告人朗*任该区域教育总监(负责组织学习)、被告人秦**任该区域自律配合总监(负责配合张**开展工作)、被告人徐**任该区域教育配合总监(负责配合朗*开展工作)、被告人张**任该区域自律总监(负责组织纪律)。至案发,该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

被告人张**、张**、朗*、秦**、徐**、张*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杨*的报案材料及其上线传销人员的证言

1、杨**的报案材料

我叫杨*,于2012年2月底被芮*叫到无锡金惠苑小区,说是做服装生意,随后得知没有服装生意,接下来几天听课,讲投资6.98万元赚1040万元,刚开始谁都不敢相信,接下来有很多所谓“老人”及“成功人士”给我现身说法,渐渐地我被说服进了这个大骗局。在之后的这么长时间我及很多受害人都一直沉迷在这个大骗局里,并且加了自己的家人加入该组织。我的钱是打在赵**的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里,我的家人很多都是打在戴*的卡号,这些都是老总让申购总监办的卡。直到今年3月份我的同学芮*上到老总级别后,发现上总后没有当初该模式承诺的那样6位数月收入,这时才发现这是一个大骗局。于是我让芮*帮我收集证据以及摸清老总的活动规律,计划将老总抓住配合公安机关将他们绳之以法。在6月4日中午我们将该组织头号人物张**(区长)及张**(财务总监)控制,并及时报案,我会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将该组织一网打尽。

2、芮*(杨*的直接上线)的证言

我于2012年3月在江苏经张**介绍参加传销组织,于2013年5月来到武汉做传销至今。2014年3月5日,我发展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份额达到600份升为老总。我当上老总后才知道这个传销组织是靠发展下线缴纳人头费每人可以提9800元,我感到这是典型的传销行为,所以我把这些情况告诉了我的一些下线(杨某)。我今天就到公安机关来将情况交代清楚。

我所在的武汉**鹤园区域传销组织总监是张**,他的下属有教育总监朗*,自律总监张**、教育配合徐**、自律配合秦*甲、申购总监张**、经晨总监张**。张**主要负责下线人员发展情况管理、资金分配等,朗*负责传销组织内部的一些精神等工作,张**负责传销人员内部管理、保密工作,徐**、秦*甲分别配合朗*、张**的工作。以上这些人员每人都发展有两条线的传销下线链,金鹤园区域传销人员共有400余人,这些人员的情况我都绘制了传销人员组成结构图,签名后交到公安机关,我的直接上线是张**,我的直接下线是杨*和高某戊。

该传销组织是实行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制,新成员进入后1-7天由传销组织内部人员讲解“自愿连锁经营”知识,说是国家工程“阳光工程1040”,不是传销,“自愿连锁经营”这个生意就是加入的成员通过新加时缴纳6.98万元,通过发展下线,做到老总级别(600份或30人下线)后可以每月拿保底6-10万元工资,两到三年时间可以拿到1040万元。该传销组织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下线,在通过下线缴纳的6.98万作为各级成员的分成返利,迫使下线再不断向下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无具体的产品和服务。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012年8月,许*、刘**、刘*乙向我讲解传销的经营模式,说是国家项目以此来将传销行为合法化。2013年8月,从江苏南通搬至武汉市金鹤园小区一带继续搞传销活动,我在武汉市洪山区金鹤园小区“自愿连锁经营”,又称“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中担任老总职务。进入该传销组织每人需缴纳6.98万元(21份额,每个份额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过一个星期返还1.9万元作为生活费。在这个星期会有人授课,讲人造梦,通过发展人员最终可以拿到1040万元。

我们的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分成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层,按照级别及发展的人数拿钱。每个人可以发展三条线,每条线上发展一个人可以提6千元,再往下发展一个人可以提1520元,到第三个人就没有钱了。等升到经理级别的时候(65份-599份)提成有增加,等发展到600份以上就有资格升为老总。

我所在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领导层由教育总监朗*、教育配合徐**、自律总监张**、自律配合芮*(之前秦*甲也做过)、经*总监张**,申购总监张**,我主要是协调他们工作,比如说我的这些总监、配合要到哪里去会给我打个电话通知一声。

该传销没有产品,靠吸纳人员交6.98万元购买21份股份,老带新后提成达到营利的目的。到现在为止我已拿到10万块钱。当时我进传销组织后,我的上线跟我承诺,升到老总级别后每月可以拿到保底工资10万元,我当上了老总之后根据新发展人数每一份可以发展400元。只要我伞下发展一个人后,款项打到申购总监厉*的银行卡上,厉*提完钱后给我现金。目前为止我的伞下有11层共30个人,份额有621份。

我进来之前被人家蒙蔽说是国家行为,进来后我知道我所做的事就是传销,但我的钱已经交出去了,我抱着赌一把的心态想把投进去的钱赚回来。

张**经辨认后指认,秦*甲、朗*、徐**、张*乙均系涉案被告人。

2、被告人徐**的供述及辩解

我在武汉市洪山区金鹤园小区“自愿连锁经营”,又称“1040工程”传销组织中担任教育配合。在该组织中老总级别写一些传销组织自我约束材料和日常生活记录,我参加例会朗读,负责配合教育总监朗*管理团队教育的工作,提高团队成员的工作能力。自律总监是张*乙,自律配合是芮*(之前秦*甲也做过),经晨总管是张*丙,申购总监是张*甲。我主要是协调他们工作,比如说我的这些总监、配合要到哪里去会给我打一个电话知会一声。

2012年8月,张**给我讲“自愿连锁经营”,我交了6.98万元(代表21份额,第一份是3800元,剩下的每份3千元)加入了该组织,过了一个星期返还1.9万元作为生活费。在这个星期中会有人过来授课讲给新进来的人造梦,通过发展人员最终可以拿到1040万元。我们的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分成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层,按照级别及发展的人数拿钱。每个人可以发展三条线,每条线上发展一个人可以提6千元,再往下发展一个人可以提1520元,到第三个人就没有钱了。等升到经理级别(65份-599份)提成有增加,等发展到600份以上就有升为老总的资格。我伞下十几层共有三四十人,份额有680份左右。

张**是我的上线,我的下线是我的儿子张**和孔*,张**发展的下线是我哥哥许*等亲属大概9个人。孔*发展的下线是他的媳妇等约二十几个人左右。升为老总级别之前我发展人数提成约两万余元,我伞下发展人数超过30人,份额达到600份以上,每发展一个人提成8千到9千元。

3、被告人张**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013年8月,我经李*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说是国家支持的“阳光工程1040”,我是李*的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需缴纳6.98万元(21份额,每个份额3800元)作为人头钱,之后按自己发展的下线情况提成作为回报,我把6.98万元交给了当时的申购总监王*甲汇到一个银行账号上,汇款单据收上去了。

该传销组织是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我通过发展下线,下线缴纳人头费,从下线的人头费中分得钱,下线发展得越多提成越高。我是我们这个分支的负责人,我的下面有67个人。我发展了我老公秦*甲和佘*两条线,佘*下面发展了张**、张**等25人,秦*甲发展了王**、秦*乙等42人,我的下线人员名单都在你们所出示的图标中。

张**是我的上级老总,是武汉市洪山区金鹤园传销区域的老总,也叫三代老总,他伞下发展一个人他就提成9800元。他负责从他的上级向下面几个老总传达会议精神,老总有芮*、徐**。我是这个传销区域的财务总管,我的职责是每个月造表发钱,只要有新人进来每周四发钱。钱是由大总管领取再由他分配。张**领导的传销系统的下属成员有朗*、张**、张**、秦**、芮*、徐**等领导成员。

2012年8月至今,我和我老公秦*甲通过传销组织赚了3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新加入人员将钱打到我线下申购总管杨**的账户内,再由杨**将钱取出来交给我和秦*甲。经晨总监是陈**,自律总管是张**。

2013年5月5日,我升为老总,当时我伞下有29个人,601份额。从这个时间之后,只要我伞下每发展一人我可以得到返利9800元。我的这条线的上级老总也可以得到9800元。

我知道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但钱投进去我抽不了身,我要是离开这个组织,我的上线和下线都会埋怨我。

张*甲经辨认后指认,张**、徐**、朗*、张*乙均系涉案人员。

4、被告人秦*甲(张**的丈夫)的供述及辩解

2012年8月,我在江苏南通经李*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李*说是国家支持的“阳光工程1040”,加入该传销组织需缴纳6.98万元(21份额,每个份额3800元),我和我老婆张*甲是李*的下线。

我在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金鹤园小区做“自愿连锁经营”或“阳光工程1040”传销,在该传销组织担任老总、自律配合总监。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通过发展下线缴纳人头费作为成员计酬返利的依据。我是我老婆张**的下线,我的下线是王**、秦*乙,我的下线共包括42人,我的下线人员都在你们所出示的图表中。

张**是财务总监,负责传销组织内的账目。朗*是自律总监,负责传销组织内的人员管理工作。张*乙也在传销组织担任自律总监,他在位的时候我担任过他的副手。我加入传销组织后每发展一个人可以提成9800元,由张**将钱发到我的手中。我共提成十几万人民币。

我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钱投进去了我抽不了身。我要是离开这个组织我的上线和下线都会怨恨我。

5、被告人朗*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5月,张**让我接替李*在武汉金鹤园小区担任教育总监,在张**安排下做上传下达工作,组织所发展的传销人员学习行业内的规章制度,提高传销人员的能力素质。徐*甲作为教育配合协助我管理团队教育工作,提高团队成员工作能力。张**在传销组织担任教育总监,自律总监是张*乙,自律配合是芮*(秦**之前也做过),经晨总监是张*丙,申购总监是张*甲。

我们的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分成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层,按照级别及发展的人数拿钱。每个人可以发展三条线,每条线上发展一个人可以提6千元,再往下发展一个人可以提1520元,到第三个人就没有钱了。等升到经理级别的时候(65份-599份)提成有增加,等发展到601份以上就有资格升为老总。我伞下10层共有60多人,有600份以上。

6、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底,在武汉市洪山区金鹤园小区“自愿连锁经营”,又称“1040工程”传销组织中担任自律总监。我主要负责所在的传销组织内部传销人员的纪律及秩序。进入该传销组织后每人需缴纳6.98万元(代表21份额,第一份是3800元,剩下的每份3千元),过了一个星期返还1.9万元作为生活费。在这个星期中会有人过来授课讲给新进来的人造梦,通过发展人员最终可以拿到1040万元。我们的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分成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层,按照级别及发展的人数拿钱。每个人可以发展三条线,每条线上发展一个人可以提6千元,再往下发展一个人可以提1520元,到第三个人就没有钱了。等升到经理级别的时候(65份-599份)提成有增加,等发展到600份以上就有资格升为老总。我是由徐*乙给我介绍了1个下线,份额达到了500份。

三、传销组织人员的证言

1、张金辉线下传销组织人员的证言

(1)证人丁**的证言

2012年4月,我在江苏省无锡市经张世界的鼓动加入这个传销的。当时张世界及其朋友对我及我爱人林**说是在无锡发展服装外贸生意,后来又对我说是国家支持“阳光工程1040”,张对我说加入“阳光工程1040”需要交纳6.98万元人民币现金(21份额,每个份额3800元)作为人头钱,之后按自己发展的下线情况提成作为回报,林**先被张世界发展成为下线,我是林**的下线。该传销组织是实行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制,作为该传销组织人员的分成工具,我们每个成员只能向下发展三个人,如果还可以推荐到人,就在我们下面的三个人之下挂名发展,依此方法向下发展下线。通过发展下线作为成员计酬返利的依据。我在张世界的介绍下将6.98万元打入陈**的账户,汇款单被张世界收走。接着就搬到江苏南通发展下线,在2013年5月到湖北武汉,我介绍发展了亲戚丁**、章*、黄*、高*等人,他们也分别发展了下线。都是采用谎言邀约,然后发展成下线的。黄**发展了杨**。高*发展的人有乔*、高*甲、李*乙、宋*。然后高*甲、李*乙、宋*下面也发展了下线。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发展,现发现是诈骗行为,感觉自己被骗了,不想再害其他人,所以来报案。

(2)证人杨**的证言

2012年9月,我经我表哥高**介绍认识李**,之后李**跟我聊国家现状、民生、社情,然后就拿出一张纸给我演示加入这个所谓的阳光工程,又跟我说这个阳光工程到现在我们是高起点来做,买一份资格3800,再加投资20份股份,每股3300元,总计6.98万元,以后发展起来可以赚1040万。每个人只能买21份投资,这是规定。这个1040万是要当上老总才能赚到的,每个人的成功率是100%。组织级别分为主任(21份)、经理(65至599份)、老总(老总分为三级)。拿够1040万元就必须退出组织,想赚钱就要拉人头来参与,没拉来人头就没钱拿,拉新人头来才有钱。我当时就认为是传销,但后来又被人带着见这个工程的一些所谓成功者,他们讲通过做这个阳光工程致富了的信息。这些成功的老总都是下面阶层的亲人,我想拿不到钱,那些人肯定不会在这里了。我就这样相信了。我当时就加入了,发展我的人是高某丙,我的6.98万存到了戴*的账号,汇款小票也被李*收走。我在南通发展了我老婆吴*、我妹夫杨**2人。吴*发展了王某某丙,王**发展了何*,何**发展了王**。

我们一直在南通呆到了2013年5月,我接到了丁**的通知,说是南通这边的组织发展饱和,人太多住不下,向武汉分流,我这条线就都过来了,在武汉这边,我就在去年9月经高*甲介绍发展了杨**,杨**是高*甲的朋友,高*甲的直接下线就饱和了就介绍给我了。我的上线是高*丁、周**、高*甲、高*戊、丁**、林*、张**、张**、张**。我的下线是吴*、王**、何*、王**、杨**。

(3)张金辉线下其他传销人员的证言

证人丁**、高**、梅*、王**、杨**的证言的内容与张**的供述、丁**、杨**的证言的相关内容相吻合。

2、徐*甲线下传销组织人员的证言

(1)证人高*乙的证言

2013年,我经刘*的介绍认识刘*丙,见到他们之后他们两人就跟我聊天,讲到国家政策现在支持一个“自愿连锁经营”,非常赚钱,投资6.98万元,三年之内可以拿到的最高回报是1040万元。并画了一个图给我看,标明这个组织是五级(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级(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制,在了解了这些情况5天后,我当时交了11份额,后来在4月初把剩余的10份额补上,共计交了6.98万元,成了主任。

2013年5月27日,我们组织从南通搬到了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金鹤园小区。我成为主任之后,我就开始发展我线下的客户从中提成,我介绍我老婆贾**加入了这个组织,贾**发展了贾**和高*丙,后来贾**发展了李**、李**。高*丙发展了陈**。我的上线刘*的上线是任*,任*的上线是陈*。

我们这条线上的老总是张**,是组织在金鹤园小区的区域区长,区域财务总监是张**。

(2)证人刘*的证言

2012年12月,我老婆任*推荐我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当时任玉*就告诉我这个工程是国家暗中扶持的重点工程,是个赚钱的项目。我出于对她的信任就交钱参加了。交钱后,我就属于所谓“业务主任”级别。2013年3月,我在南通发展了朋友高*乙,高*乙发展了贾**、高*戊,我就因此成为了经理。2013年5月,我们组织迁移到武汉,当年7月,我在武汉又发展了朋友赵*加入;9月,我又发展了任*。该组织没有实体产业和产品,纯粹是靠熟人发展熟人来牟利,属于传销性质。

(3)徐*甲线下其他传销人员的证言

证人赵*、陈**、高某丙的证言与徐**的供述、高**、刘*的证言的基本吻合。

3、张*甲线下传销组织人员的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

2012年11月,我在江苏南通经我哥哥张**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张**是我的上线。2013年5月我和我发展的下线20余名传销人员在上面人的安排下来到武汉市洪山区金鹤园区域租房住了下来。现为张**、张*甲传销组织的能力总管。张*甲发展的人有两条线,一条是秦*甲,另一条是佘*。因为我是张*甲线下的能力总管,所以我知道张*甲线下发展的传销人员共有69人。每一个下线缴纳份额现金(6.98万元)打入申购总管叶*名下所办的银行卡内。同时新加入人员必须将打款的凭条交给叶*,然后再由叶*交给申购总管,因为叶*名下所办的几张银行卡都在上面老总手上,上面老总会立即将钱取出,然后在每周四按照传销成员级别分比例发现金,1.9万元是返还给新加入的传销人员,其他的钱全部由不同层级的人瓜分。一旦传销组织出了问题,朗*就组织传销组织管理层开会,让我们不与外区域传销人员互相交流,并管理好自己下面的传销人员。

目前我所在的武汉市洪**域传销组织区长是张**,他的下属有教育总监朗*、自律总监张**、教育配合徐**、自律配合秦*甲、经晨总监张**、申购总监张**。张**主要负责是金鹤园区域下线人员发展情况管理、资金分配、总负责等;朗*负责传销组织内部的一些精神工作;张**负责传销人员内部管理、保密工作;徐**、秦*甲分别配合朗*、张**的工作。张**负责传销人员的集中、学习等。张**负责加入成员的加入经费管理、管账。以上的这些人员都发展有两条线的传销下线链,金鹤园区域传销人员共有300余人。

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制。新成员进入后1-7天由传销组织内部人员讲解“自愿连锁经营”知识,说这是国家工程“阳光工程1040”,不是传销。“自愿连锁经营”这个生意是加入的成员通过新加入时交纳6.98万元,通过发展下线,做到老总级别(600份或30人)后可以每月拿保底6-10万元工资,两到三年时间可以拿到1040万元。该传销组织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下线,在通过下线交纳的6.98万元作为各级成员的分成返利,迫使下线再不断向下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无具体的产品和服务。

我的直接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佘*,佘*的上线是张**;我的直接下线是杨**,杨**下线是杨*乙等人,我的伞下有18人。

(2)证人杨**的证言

2012年12月,我侄女杨**以给我介绍工程的名义,将我骗到南通加入传销组织。他们向我讲解到这个组织实行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制。我在这个组织投资了6.98万元钱就可以成为主任,占21份,其中20份3300元钱,还有一份3800元钱是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费,钱经该组织成员李**安排达到了户名为王**的账户,汇款凭证也被该组织成员收走。加入传销组织第二个星期返还了我1.9万元钱。我做主任后就发展下线,从中提成,我介绍了我的妻子潘*、我侄子杨某己加入该组织。

2014年2月我升为总管,主要负责传达老总安排的工作,发提成。我们这条线的老总是张*甲,她负责我们这条线的所有事情。我的下线有杨**、潘*、谭**、陈*、王**、陈*乙、谭**、董*、蒋**、蒋**、余*;我的上线是杨**、张*丙、张*戊、佘*、张*甲。

2013年5月,我和该组织成员大约200人来到武汉。

(3)张*甲线下其他传销人员的证言

证人孙*、杨**、王**、陈**、董*的证言与张**的供述、张**、杨**的证言相本吻合。

4、秦*甲线下传销人员的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

2012年,我的堂兄张**骗我加入了传销组织,即“1040阳光工程。”这个工程大概意思就是说这个组织是国家暗中扶持的总店项目,是暗中投资国家各个重点基建项目,是很有前途的一个生意,投资不到7万元,在2-3年的时间就能净赚1040万元。他们还说第一份投资资格是3800元,满额应该是21份,也就是人民币6.98万元;另外要交150元的通讯费,合计是69950元。被他们洗脑几天后,我就动了心,在2012年的12月底,钱是张**安排我交到一个叫王**的个人账户,并且汇款单被张**收走了。

2013年5月,我们整个组织由南通搬到武汉市,组织上告诉我们搬到武汉市是因为组织发展壮大了,人员多了,所以要换地方继续发展。我们搬到武汉后,组织的人告诉我们说那几个小区是公安机关暗中保护的,要我们放心租房子。如果被公安人员查获,就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只要我们配合民警工作,很快就能被放出来。我们平时参加的活动主要是上课洗脑。

(2)证人尹*的证言

2013年3月15日我被沈*叫到南通做工程,但发现并没有沈*所说的工程,而是听了几天的课后被要求参加一个项目,并要求一次缴纳6.98万元,将钱打到朗*的账户里面,并将汇款单交到戴*的手里。现发现受骗,他们是组织传销,必须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来骗钱。我的推荐人是沈*,下线是李**、沈*、贾*。

武汉区域的区长是张**、教育总监朗*、教育配合徐**、自律总监张**、经晨总监张**、申购总监张**。

5、朗*线下传销人员的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

2012年4月,我妹妹郎*乙打电话叫我到南通做服装生意,到南通后郎莉带我见她的一个叫张*的朋友,张*告诉我,我要了解的其实不是服装生意,而是现在有一个“自愿连锁经营”,有国家政策支持,很赚钱,给我讲解了这个组织的运行模式,告诉我这个组织实行的是五级(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制(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制,我投资6.98万元就可以成为主任。在了解了这些情况5天后,我就交了6.98万元,当了主任,汇款单也被收走了。当了主任后我就开始发展我线下的客户从中提成,我介绍我老婆谢*和我的朋友阮*加入这个组织。后来谢**发展了王**、徐**;阮*发展了曹**、李**;王**、徐**、曹**也发展了下线。我这条线上的老总是朗*,朗*的直接下线是吴**、吴**。朗*是金鹤园小区的区域教育总监,区域区长是张**、区域财务总监是张*甲。朗*、张**、张*甲3条线上的老总是柯*。

(2)证人卢*的证言

2013年5月,我妹夫夏某美介绍我加入传销组织,他让我给一个叫杨**的账号用现金方式打款6.98万元,后来我就跟夏某美学习传销知识,一开始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参加的是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制。新成员进入后1-7天由传销组织内部人员讲解“自愿连锁经营”知识,说这是国家工程“阳光工程1040”,不是传销。“自愿连锁经营”这个生意是加入的成员通过新加入时交纳6.98万元,通过发展下线,做到老总级别(600份或30人)后可以每月拿保底6-10万元工资,两到三年时间可以拿到1040万元。该传销组织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下线,在通过下线交纳的6.98万元作为各级成员的分成返利,迫使下线再不断向下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无具体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是通过发展下线,让下线交纳6.98万元人民币入伙,然后从下线入伙费中按规定提成。

目前我所在的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金鹤园区域传销组织总监是张**,他的下属有教育总监朗*、自律总监张**、教育配合徐**、自律配合秦*甲、经晨总监张**、申购总监张**。我的上线是夏某美、黄**、王**等人,我这条线是朗*发展的。我的下线是穆**、胡**、穆**、万**等10人。

(3)朗某线下其他传销人员的证言

邓**、王**、张**、许**、许某影、王**、张**、王**、王**、黄**、夏**、穆**、郑**、马**、肖**等30余人的证言与朗*的供述、王**、卢*的证言相吻合。

6、芮*线下传销人员的证言

(1)证人厉*的证言

2013年7月,我经我外甥女介绍到武汉来做服装生意,到了武汉之后陈**跟我说不是做服装生意,是做与国家政策挂钩的生意,是“自愿连锁经营”,又叫“1040工程”。我通过由陈**介绍的一些人给我讲课,五天后我相信了,就交了69950元加入了该组织。

芮*是我这条线的老总,老总上面还有张**、陈**、张**,区域老总是张**、申购总监是张**、教育总监是朗*、自律总监是张**、教育配合是徐**,经晨总监张**,教育配合秦*甲,以上这些人是金鹤园区域的老总。

(2)证人高**的证言

2013年5月,我经朋友郭*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当时是郭*带我见了一个叫李**的人,李**跟我聊国家现状、民生、社情,说着说着就拿出一张纸给我演示加入“自愿连锁经营”,投资6.98万元,可以获利1040万元。每个人的成功率都是100%,这个组织的制度是五级三晋制,慢慢的升到高层,通过拉人头加入这个组织来获得报酬返利和提升自己在组织中的级别。

我们这条线都是芮*的人,芮*现在当上老总了,就是他说这个自愿连锁经营是传销的。我们这条线过来武汉的总负责是张**,是我们的区长;财务总监是张*甲,她级别没有张**高,负责管理我们线上申购经理上交的钱,张**来分配;朗*是大区教育总监,就是负责整个武汉这边从事传销的人洗脑的工作;配合朗*工作的是徐**;经晨总监是张*丙;秦*甲是张*甲的老公,配合张*丙工作。

我的上线是郭*、杨**、黄**、杨*、芮*、张**、陈**。我的一条下线是唐*、唐*川、叶**、唐*玲、张**。

(3)芮某线下其他传销人员的证言

证人黄*甲、黄*乙、王**、郭*、高**、高**、厉**、陈**等19人的证言与厉*、高**的证言相吻合。

7、金鹤园小区传销组织其他传销人员的证言

证人高**、房*、夏*、王**、张**、王**、何*、王**、王**、王**、姚*、杨**、范*的证言与以上被告人的供述和报案人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相吻合。

四、被告人以及下线传销组织人员提供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1、被告人提供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1)被告人张**提供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该图显示张*甲线上传销人员有徐**、王**、王**、赵**、李*。张*甲的直接下线是秦*甲、佘*。张*甲的下线传销人员有秦*甲、佘*、张*丙、杨**、杨**、梅**、王**、陈**、董*、孙*等人。秦*甲的下线传销组织中有张*丁、沈*、尹*等人。

(2)被告人朗*提供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由丁**、朗*、吴**、邓**、王**按自上而下的顺序组成的第一条传销人员结构,和由丁**、朗*、吴**、朗*甲、朗*乙、张**、张**、谢*强按自上而下的顺序组成的第二条传销人员结构。其中郎*的下线还有袁*,张**的下线还有王**。

2、报案人提供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报案人杨*提供的关于张**、徐**、张**、秦*甲、朗某线上线下传销人员的结构图。

3、证人提供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1)证人张**、张**、沈*等人提供的关于张**、秦*甲线上线下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2)证人张**、王**、张**等人提供的关于朗某线上线下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3)证人丁**、高**、王**等人提供的关于张**、徐*甲线上线下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4)证人厉*、唐*、高**等人提供的关于芮*线上线下的传销人员结构图。

根据以上传销人员提供的传销人员结构图汇总之后得出该传销组织的具体组织结构和相关人数,该组织涉及传销人员约27个层级、总共涉及传销人员约270余人。具体情况如下:

该传销组织的最高层传销人员为柯*,柯*发展了丁**、刘*利两条下线。

1、丁德成发展了两条下线,其中一条的下线是徐**、王**、王**、赵**、李*、张**。

(1)张**又发展了佘*、秦*甲两条线。其中佘*的下线有张**、张**、张**、杨**、杨**、王**、陈**、董*等,涉及14个层级,共约26人。秦*甲的下线传销人员有王**、秦*乙、王**、方**、秦*群、张**、潘**、张**、张**、沈*、尹**等,涉及15个层级,共约43人。

(2)丁某成发展了的另一条下线是徐**、朗*。朗*又发展了吴**、吴**两条下线。吴**的下线有张**、张**、许**、许某影、王**、张**、王**、王**、马**、肖**、王**、卢*等,涉及16个层级,共约56人。

2、刘*利发展了下线刘*梅、刘*乙、刘*琴、聂**、张**、张**、陈**。陈**又发展了张**、张*云两条下线。张*云发展了高某己、张*银两条下线;张*银发展张**、王*英两条下线。

(1)张**发展了下线芮*,芮*发展的下线有杨*、高**、黄**、黄**、陈**、厉*、夏**、高**、唐*等,涉及10个层级,共约35人。

(2)高*己发展下线房*、夏*;夏*发展下线王**,涉及3个层级、共4人。

(3)王某英的下线有张**、何*、王**等,涉及8个层级,共约9人。

(4)张**发展夏**、张*涛两条下线。夏**发展了张*文、张*界、丁*甲、丁*乙、高**、梅*、杨**、王**、杨**等,涉及15个层级,共约48人。张*涛发展杜**、徐*甲两条下线。其中杜**没有发展下线。徐*甲发展下线有张*奋、孔**、刘*、高**、高**、陈**、赵*等,涉及10个层级,共约50人。

五、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书证

1、破案、抓获经过及说明

证实2014年6月4日,在杨*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和张*甲抓获;201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将朗*抓获;2014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将网上逃犯秦*甲抓获;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将徐*甲抓获;2014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将张*乙抓获。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张**、张**、秦*甲、朗*、徐**、张**的身份情况。

3、视频资料。

证实公安机关讯问张**、张**、秦*甲、朗*、徐**、张**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张**、张**、朗*、秦**、徐**、张**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朗*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秦**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张**、朗*、徐**、张**的上诉理由:原审认定发展传销人数不应累计计算;原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支持其上诉理由;另外,上诉人张**、张**、朗*的辩护人还提出五上诉人皆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秦**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并提出原审认定传销人数达120余人证据不足及上诉人秦**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没有区分主从犯,导致部分量刑偏重。请二审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张**、朗*、秦**、徐**、张**及张**(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苏南通等地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假冒国家“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自愿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任何商品,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缴纳人民币6.98万元(21份份额)后获取加入资格,一星期后返还本人1.9万元,余款由其上线人员按规定比例逐级瓜分,对外谎称级别越高获利越多,最高可以赚取人民币1040万元。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进行管理,五级分别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分别是主任(购买21份额)、经理(购买65-599份额)、老总(购买600份额以上),且规定每名成员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的依据,同时按照级别及发展的人数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组织对人员按组划分,在组内设置区长一名,申购、自律、教育、经晨等总监、总管若干,负责对传销体系内的人员组织、纪律安全、资金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

2013年8月,根据传销组织安排,上诉人张**等传销人员搬迁至武汉市洪山区金鹤园小区内继续开展传销活动。至2014年5月,上述组织发展为以上诉人张**为区长(2014年3、4月起担任区长,之前系他人担任;各上诉人均供认;职责:负责管理人员及资金分配)、上诉人张*甲为申购总监(2013年5月任职,职责:负责管理传销组织账目)、上诉人朗*为教育总监(自供2014年3、4月起任职,职责:负责组织学习)、上诉人秦*甲为自律配合总监(负责配合张*乙开展工作)、上诉人徐某甲为教育配合总监(自供任职一个多月,职责:负责配合朗*开展工作)、上诉人张*乙为自律总监(自供2014年3、4月起任职,职责:负责组织纪律)等的传销组织,负责武汉区域内传销组织的统筹管理规划,召集老总会议、教育及自律总管会议等。各上诉人等人还作为老总负责领导各自伞下的事务。至案发,该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

上诉人张**、张**、朗*、秦**、徐**、张*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张**、朗*、徐**、张**提出原审认定发展传销人数不应累计计算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及上诉人秦**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传销人数达120余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各上诉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和上诉人、传销人员提供的传销结构图等证据,能够证实该传销人员已形成一个上下线层级明确的3级以上传销网络体系,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已达120人以上。原审认定该传销组织人数达到120人以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各上诉人在该组织中担任不同的职务,履行组织、管理职责,应对该组织全部传销活动承担责任。原审将各上诉人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正确。故上诉人张**、张**、朗*、徐**、张**的该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以及上诉人秦**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传销人数达120余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张**、朗*、秦**、张**的辩护人提出五上诉人皆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作为该传销组织的“区长”,全面负责武汉地区传销组织的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张**、朗*、秦**、徐**、张**均系协助、配合上诉人张**开展传销活动,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原审没有区分主从犯不当。故上诉人张**、朗*、秦**、张**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关于本案应区分主从犯的意见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张**、朗*、秦**、徐**、张*乙以“自愿连锁经营”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综合其担任武汉区域“区长”距离案发仅二月余时间等情节,原审对其量刑偏重;上诉人张**、朗*、秦**、徐**、张*乙在共同犯罪中协助、配合上诉人张**开展传销活动,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原审对各上诉人没有区分主从犯不当,导致量刑偏重,二审予以纠正。上诉人张**、张**、朗*、秦**、徐**、张*乙均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及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91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张**、张**、朗*、秦**、徐**、张*乙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91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中的量刑和罚金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朗*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秦*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张*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审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四、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审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

五、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审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

六、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七、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审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

八、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审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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