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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汤*及鄢某某、钟某某、章某某、张某某、汤*某、应某某、龚某某、章某某、应某甲、应某乙、应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常州市、武汉市黄陂区等地陆续加入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下线每人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级别,三个晋升级别阶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要求每个人最多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最多发展三条直接下线人员,该传销组织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4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汤*在该传销组织中曾任职“经晨”职务,负责传销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其还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收条、银行账单、传销网络图、业务洽谈书、保证书、户籍材料、病历以及被告人汤*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加入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阶,建立了分明网络传销体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汤*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培训人员的职责,依法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汤*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汤*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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