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郭**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殷*、郭*、李*、张*、宋*被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郭*、李*、张*、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等人先后从山西省窜至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租住在恒大名都日月山水小区内,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进行非法传销组织活动。该组织骗取下线每人最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购买不同等级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采用五级三阶制呈金字塔形式向下发展,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总人数约60余人,层级达14级,涉案金额约4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殷*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申购总管”,负责收取、管理传销人员款项的工作,直接发展传销人员2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9,600元;被告人郭*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自律总管”,负责管理传销组织中的纪律工作,直接发展传销人员2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9,600元;被告人李*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经晨”,负责传销活动中的宣传、培训工作,直接发展传销人员5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7,000元;被告人张*、宋*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担任“家长”,负责小团队传销人员的生活、起居、上课、买菜、纪律工作。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殷*银行账户扣押赃款人民币551,29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决定书、传销组织人员结构表、证人证言、查*、扣押文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殷*、郭*、李*、张*、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等人先后窜至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租住在恒大名都小区内,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进行非法传销组织活动。该传销组织骗取下线人员每人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下线人员的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级别、三个晋升级别阶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等人参加的传销组织分为六个团队,参与人员总人数约60余人,各团队的层级均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约4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殷*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申购总管”,负责收取、管理传销人员款项事务,直接发展传销人员2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9,600元;被告人郭*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自律总管”,负责管理传销组织中纪律事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9,600元;被告人李*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经晨”,负责传销活动中的宣传、培训事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5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7,000元;被告人张*、宋*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担任“家长”,负责小团队传销人员的生活、起居、上课、买菜、纪律事务。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殷*银行账户冻结赃款人民币551,290元,从被告人殷*处扣押现金人民币800元(未随案移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8日对被告人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立案侦查。

2、传销组织人员结构表,证实:五名被告人参与的传销组织分为六个团队,总人数约60余人,每个团队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以及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所处团队及层级。

3、账户冻结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殷*银行帐号6255中的余额551,290元。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及张*丙处扣押传销活动笔记等资料,从被告人殷某处扣押申购单16份、申购人员所交电话费人民币800元。

5、证人岳*、刘*、李*、王*、秦*、赵*、李*、李*、李*、郭*、李*、常*、张*、宋*、林*、李*、杨*、杨*、崔*、张*、田*、王*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赵*通过江*的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康*团队。赵*指证其团队人员有李*、李*等人。江*发展李*、胡*为其下线。李*通过李*的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康*团队,李*上线为李*、李*甲、周*等人。李*指证其团队人员有李*、赵*、江*、周*、秦*、班凤军、于*等人,“家长”是江*,“申购总管”是殷*,“经晨”是周*。李*通过王*介绍,与李*一起到盘龙城进行传销活动,李*交纳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租住在恒大名都小区84栋1104房间,王*对其进行传销宣传。李*与李*甲、耿*、周*、李*一起租住在恒大名都小区73栋702室。李*指证其通过女儿李*甲介绍加入传销组织,郭*、李*到房间讲课,殷*是“申购总管”,李*甲和周*均是“经晨”。2014年5月底,郭*通过其兄郭玉玑的介绍进行传销活动,郭*指证其与李*甲、耿*、李*、李*一起租住恒大名都小区73栋702室,殷*是“申购总管”,李*甲是“经晨”。李*指证其于2014年11月19日通过侄女李*甲的介绍进行传销活动。2014年11月,张*通过网友郭*的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康*团队,张*发展母亲马*及任*,马*及任*均交纳69,800元,张*的上线是郭*、郭*。张*指证郭*甲是“自律总管”,周*是大总管,张*、翟*、王*、郭*等人均在进行传销活动。2014年11月底,刘*被老乡秦*至骗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恒大名都小区,接受传销宣传。刘*指证李*甲是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经晨”的人,康*是“直接老总”,参与传销活动的有秦*、秦*、王*、李*。秦*指证与其妹妹秦*等六人居住在恒大名都小区24栋1904室进行传销活动,殷*负责。2014年9月,岳*通过朋友吴*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吴*团队。岳*发展同学何*,何*交纳3,700元。岳*指证郭*甲、秦*、王*、何*、袁**、孟*等人进行传销活动,郭*甲是“自律总管”。常*于2014年通过王*介绍交纳26,900元加入传销组织姚栋星团队,在恒大名都小区24栋2单元2004室进行传销活动,王*的上线是熊*。常*指证该室住有宋*、林*、李*、宋*,宋*是“家长”;张*甲、杨*住在恒大名都小区24栋3单元1302室,张*甲是“家长”,张*是“经晨”,张*、殷*均是“申购总管”。2014年5月,林*通过朋友杨*的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林*发展宋*。林*指证恒大名都小区24栋2单元2004室住林*、常*、宋*、李*,宋*是“家长”。2014年10月,宋*通过其妻子林*的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姚栋星团队。宋*发展王*,王*交纳69,800元,钱汇给殷*,林*的上线是杨*。宋*指证殷*是“申购总管”,宋*是“家长”。2014年11月,李*通过李*的介绍交纳10,000元加入传销组织姚栋星团队。李*指证殷*是“申购总管”,宋*、张*甲均在进行传销活动,宋*是“家长”。杨*通过李*介绍交纳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12月6日杨*通过其父亲杨*的介绍交纳60,000元加入传销组织姚栋星团队。杨*指证郭*甲是“自律总管”,殷*是“申购总管”,宋*是“家长”,杨*是“经晨”,进行传销活动有张*甲等人。崔*指证张*甲进行传销活动。2014年4月,田*通过其兄田玉*的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魏*团队,其上线为唐**。田*指证殷*是“申购总管”,郭*甲是“自律总管”,王*、汪**及其妻子也在进行传销活动。2014年2月,王*通过朋友汤小*的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吴*团队。王*指证殷*是“申购总管”,郭*甲是“自律总管”,李*甲是“经晨”,田*、汪*及其妻子胡*均在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称其经营的项目是政府暗中支持的试点项目,国家有政策,当地政府提供平台,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入地方进行再分配,是合法的,且投资小、回报大、零风险。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制,分为业务员级,需要购买一至二份,业务组长级,需要购买三至九份,主任级,需要购买十至六十四份、经理级,需要购买六十五份以上,老总达到六百份以上,每份3,800元。其中,经理级的下线应有两名主任级人员,老总级直接下线应有三条经理级人员。加入条件为购买一份3,800元,取得入门资格。购买的份额和级别可以转让、继承。发展下线人员越多,返利越多,级别越高。

6、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3月,殷*通过赵*的介绍在本区盘龙城经开发区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殷*发展其妻子吉*和同学郭*,吉*和郭*各自交纳69,800元。郭*又发展其妻子任*,任*购买了7至8份。团队“老总”姓赵,是赵*的亲戚。同年11月,殷*担任“申购总管”。目前有康*、吴*、姚*、甘*、李*、刘*六个团队,这六个团队是一个体系,从殷*扣押的申购单来自这六个团队,“大总管”是潘*,郭*是“自律总管”。

2013年11月左右,郭*通过同学吴*的介绍在本区盘龙城经开发区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吴*团队。该传销组织有六个团队,吴*的上线是康*,吴*的直接下线是朱*、吴*、艾*。朱*下线是吴*。吴*的下线是郭*、张*、张*,张*交纳7,100元。艾*的下线是杜*、赵*、刘*、高*、毕*、王*。“大总管”是潘*,殷*是“申购总管”。2014年8月郭*担任“自律总管”,郭*交纳69,800元成为郭*的下线、王*乙交纳69,800元成为郭*的下线。殷*、郭*管理整个大团队。

2014年10月,李*甲通过表姐周*的介绍在本区盘龙城经开发区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康*团队,担任“经晨”。该传销组织有六个团队,六个团队的老总分别是康*、吴*、姚*、甘*、李*、刘*。康*团队成员有周*、秦*、于*、李*丁、李*丙、班凤军、李*等人。秦*交纳7,100元、班凤军交纳3,800元,李*交纳69,800元,李*丙交纳19,800元,于*交纳69,800元。钱都交给“申购总管”殷*。李*甲发展秦*、班凤军等人。

2013年7月左右,张*通过朋友张*的介绍在本区盘龙城经开发区交纳7,100元加入传销组织姚栋星团队,担任“家长”。该团队有张*、杨*、林*、宋*、李*、杨*等人。宋*是“家长”。

2014年4月左右,宋*通过妻子孙*的介绍在本区盘龙城经开发区,向苟*账户汇款36,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姚*团队担任“家长”。该团队有杨*、孙*、张*、林*、常*、李*、宋*、王*等人。张*是“家长”。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甲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案涉赃款依法应予以追缴。被告人殷*、郭*、李*、张*、宋*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宋*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对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冻结的赃款人民币551,290元、扣押的赃款现金人民币8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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