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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公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XX国际大联盟创富*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日,总部在山东省滨州市,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王*。每人需交100元购买《X*团工具书》一本书,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QQ号码、QQ邮箱、手机号码、建行账号、详细住址,填写《X*团干部员工资格申请表》,并签订《集团干部员工合同书》,即成为该公司会员。该公司对外宣称:“加盟该集团不须投资,专业做业务,年收入超过100万元;X*团计划在全国设66个三零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推广基地;计划成立新农村建设发展银行,下设30个省级银行,300个市级银行,3000个县级银行,3万个乡级银行,30万个村级资金互助部;在2014年7月至9月百日内把XX神奇理财全球一卡通万能信用卡发放至全球40亿人手中;集团规划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2月18日,成就100个千万富翁,1万个百万富翁,百日内收入10万元的人超过100万个。”2013年9月,被告人杜*经人推荐加入XX国际大联盟创富*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2013年11月7日,经XX国际大联盟创富*公司批准,杜*成立了名为湖北X*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即为省级总代理,成为XX国际大联盟创富*公司的下线组织。该组织以建设、接洽重点项目为名,先后在湖北、湖南地区,以每人缴纳人民币100元到300元购买该公司“工具书”、或购买“新能源汽车”缴纳人民币2000元预订款获得加入资格的方式发展会员,已查明填写了《XX国际大联盟创富集团干部员工资格申请表》的会员有457人,并按照省、市、区(县)、业务员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至案发时,湖北X*限公司已发展襄阳、荆州、武汉、宜昌等10个市级代理,其中襄阳分公司已发展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老河口市4个区级代理。直至2014年11月,流经杜*个人账户金额为2165044.08元,扣除已退回的订书款、订车款、下级风险代理金258800元,杜*先后骗取李某某、杨某某、王*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906244.08元。杜*以购车的名义将100万元转账至山东XX*造有限公司,另有一部分资金被杜*挪作他用和家庭开支。

杜*在该传销组织的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从山东XX*造有限公司扣划购车款7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X*团工具书,搜缴的笔记本,交纳会费人员名单,案件移送书及受案登记表,湖*公司会员登记表,证人王*、曹某某、熊某某等人证言,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银行卡流水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履行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标准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查明,杜*成立的湖北X*限公司是XX国际大联盟创富*公司任命的下线公司,为湖北省省级总代理。其下线发展有襄阳、宜昌、荆门等10个市级分公司,即市级代理,襄阳分公司又发展有襄城区、樊城区、老河口市等县级分公司,即县级代理,其上下线发展已达到三个层级。还查明,已有457人填写了XX国际***集团干部员工资格申请表,并与公司签订了区域运营商合同,从曹某某、贵世红等人记载的笔记本中能够查明已缴纳费用的会员人数已超过120人以上,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节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所以杜*及其辩护人发表的关于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杜*作为省级总代理,对其下线各层级的会员起组织领导作用,应为主犯。其辩护人发表的关于杜*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缴纳了工商部门认定的部分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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