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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周*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湖北省*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周*甲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以来,“易富地国际定向投资基金会”(以下简称:易富地)以定向投资、私募基金为名,以购买该基金股票获取高额返利和分红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交纳1000至100000美元不等的会员费,分为一星到五星五个不同的级别,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作为提成的返利依据,层层计酬,发展下线,非法获利。

2011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周*先后加入“易富地”,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后台技术服务,包括激活会员、修改资料、股票拆分、UC房间义务讲座、客服等工作;被告人周*负责客服、收款、给会员发放电子币等工作,二被告人分别非法获利。归案后,上缴非法所得50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周*甲到枣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规劝其他在逃犯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苏*等人证言;湖*商局认定函;银行账户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本院对同案犯杨*、吴*、吴*的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周*甲经人介绍加入以“易富地”投资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后,被告人吴某甲在该组织从事后台技术服务,并进行UC房间义务讲座、激活会员、修改资料、股票拆分、客服等工作,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周*甲明知他人在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仍然帮助他人转账,向会员兑现返利,划拨电子币等工作,为传销活动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从中非法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缴纳)。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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