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随某某、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龚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钟*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谢**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何**、姜*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廖某某、宋某某、王**、张**、王*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张**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