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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南省*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胡*甲到庭参加诉讼。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4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9月15日,根据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决定本案恢复审理。因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恢复庭审后,没有向本院提交补充侦查的案件材料,故本案没有必要再次开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林*与网络名为“巩固”的人协商,由“巩固”提供网站建设和技术支持,由林*开发市场,通过互联网建立“奇乐吧”(后期为“奇乐福”,网址为www.hhl.335xt.com、www.hh2.68xt.com)投资网站,以游戏投资理财为名,对外宣称只要交纳一定会费就可以在该网站注册成会员,享受该网站分红。会费交纳标准分为300元、900元、1800元、3600元、7200元、14400元六个层次,交纳费用不同,所享受分红不同,一个分红周期为50天左右,连本带利可获得1.5倍收益。一个分红周期结束后,可以增加等级(高于上一个投资等级)复投,否则该会员账号就会被网站注销。“奇乐吧”会员除能获取网站的静态分红外,还可以拿动态分红,即直推奖(直接推荐人加入所获得的返利)和见点奖(下线再推荐的人加入所获得返利,最高可拿三十层),以此鼓励会员发展更多下线。被告人林*通过亲临现场对会员进行讲座、交流、沟通,召开“QT”语音会议等宣传方式,在全国各地很快形成了罗某某和蒋某某负责的成都市场,邹某某负责的武汉市场,杨*负责的惠州市场,刑某某负责的长沙市场,胡*负责的张家界市场五大市场。各市场负责人积极发展下线,通过支付现金,银行转账(汇款),财付通转账等方式给林*妻子“陈相琼”账户(建行:6**************8、6*****************6,农行:6*****************9、6*****************4,工行:2*****************6、2*****************1)汇款、转账共计50849468.2元,其中,有9424000元通过林*本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7)转入中国平*有限公司用于购买个人保险,7853778元用于取现、消费,剩余资金以消费的形式转入财付通账户,用于会员分红及分发奖励等支出。

被告人胡*甲于2013年8月份参与“奇乐吧”后,在张家界地区积极组织他人,以投资返利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四层以上。被告人胡*甲本人或授意彭*、符某某从下线会员处收取会员入会资金后,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形式,向其上线林*购买“奇乐吧”虚拟币,再分配给其下线会员。在此期间,胡*甲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7)收取下线“奇乐吧”会员资金1486950元,获得上线通过财付通转账430822元,通过该账户向其上线林*(陈*账户:6*****************6、罗某某账户:6*****************4)转账1284700元,委托王某某通过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7)向林*(陈*账户:6*****************4)转账366059元,委托符某某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4)向林*(罗某某账户:6****************6)转账649600元,共向其上线林*转账2300359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主动电话联系办案人员,表明主动投案自首。2015年2月6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林*人民币9357749.84元,此款已缴至湖南省非税收入账户,被告人胡*已向张家界市公安局缴纳人民币10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胡*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胡*甲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联想笔记本电脑中复印资料、“奇乐吧”分红制度复印件、银行账号为6*****************4、6*****************9、6**************8、6*****************6、2*****************1、2*****************6、6******************7转入明细说明及收支明细提取表、提取笔录、“奇乐吧会员系统”电脑截屏会员花名册及电子数据复印件25张、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P260000005921281、P260000006115121中国平*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投保书复印件二份、川AX06H6车辆变更为川AM99Y5的相关资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八卷。3、物证: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博文文具黄色笔记本一台、通讯记录本一本。4、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彭*、符某某、陈*、胡*乙、宋*、杨*、胡*丙、许某某、陈*、覃*、覃*、彭*、覃*、陈*、金某某、李*、屈某某、张*、黄某某、吴某某、宋*、龚某某、张*、田某某、崔某某、高某某、侯某某、莫某某、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湘*中心(2015)电子物证第41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三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光碟一张、银行账户明细U盘三个、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案件材料光碟两张、深圳*公司拷贝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胡*甲以“奇乐吧”网络游戏投资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的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伙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甲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57749.84元,被告人胡*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川AVD905宝马X5越野车依法退还车辆所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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