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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任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戚长任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陵监狱于2015年8月6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戚*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5月底,共获考核分42.2分。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共获奖励分3.2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戚长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戚*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戚长任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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