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姜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姜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姜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阳姜艳经朋友阳*(另案处理)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加入一个叫“资本运作”、“连锁经营”、“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无任何产品、生产成本、不存在企业利润,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网络关系。该组织规定所有加入者需缴纳3800元购买第一份“股份”作为加盟费,从第二份股份开始每股缴纳3300元,一般要求参加者一次性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本人购买和介绍其他人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支下线,并通过其伞下人员再发展下线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其中1级是1至2股,称作业务员;2级是3至9股,称作业务组长;3级是10至64股,称作业务主任;4级是65至599股,称作业务经理;5级是600股以上,称作老总。同时,该组织要求下线成员遵守“经营管理二十条”、“生活AA制”等规定。下线成员在缴纳69800元后,除可返还19000元给本人外,余额全部被上线传销人员以“公积金”、“税款”等名义收缴,并按照其所处级别和该组织的特定计算方式进行分红。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阳姜艳按该组织发展下线人员的方式发展了李**、李*乙、欧*友日为直接下线。该三人又按金字塔模式分别发展下线人员。李**发展的下线人员有严*、颜**、肖**、李*丙、阳**等20余人;李*乙发展的下线人员有李*丁、廖**、廖**、廖**、廖**、王**、王**等10余人;欧*友日发展的下线人员有欧*权成、欧*学连、欧*素华、欧*爱江、欧*和国、欧*彪等100余人。阳姜艳直接或间接共计发展了下线人员140余人,并于2013年4月达到了老总级别,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

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阳姜艳因与张**等人发生经济纠纷被举报从事传销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王**、阳*、李**、李*乙、欧*友日、李*丙、欧*彪、欧*和国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奖金分配制度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阳**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等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阳姜艳经朋友阳*(另案处理)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加入一个叫“资本运作”、“连锁经营”、“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无任何产品、生产成本、不存在企业利润,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网络关系。该组织规定所有加入者需缴纳3800元购买第一份“股份”作为加盟费,从第二份股份开始每股缴纳3300元,一般要求参加者一次性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本人购买和介绍其他人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支下线,并通过其伞下人员再发展下线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其中1级是1至2股,称作业务员;2级是3至9股,称作业务组长;3级是10至64股,称作业务主任;4级是65至599股,称作业务经理;5级是600股以上,称作老总。同时,该组织要求下线成员遵守“经营管理二十条”、“生活AA制”等规定。下线成员在缴纳69800元后,除可返还19000元给本人外,余额全部被上线传销人员以“公积金”、“税款”等名义收缴,并按照其所处级别和该组织的特定计算方式进行分红。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阳姜艳按该组织发展下线人员的方式发展了李**、李*乙、欧*友日为直接下线。该三人又按金字塔模式分别发展下线人员。李**发展的下线人员有严*、颜**、肖**、李*丙、阳**等20余人;李*乙发展的下线人员有李*丁、廖**、廖**、廖**、廖**、王**、王**等10余人;欧*友日发展的下线人员有欧*权成、欧*学连、欧*素华、欧*爱江、欧*和国、欧*彪等100余人。阳姜艳直接或间接共计发展了下线人员140余人,并于2013年4月达到了老总级别,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

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阳姜艳因与张**等人发生经济纠纷被举报从事传销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阳姜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阳*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的一天,阳*在王**的介绍下加入了一个叫“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该工程采取的是“五级三阶制”。加入该组织必须先缴纳3800元购买一股成为股东,成为股东之后,就可以介绍(发展)别人来购买,但最多只能介绍三个人来购买。从第二股开始每股缴纳3300元。该组织一般建议缴纳69800元购买21股,直接升为业务主任,当即就能返现金l9000元,自己购买和介绍其他人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其中1级股东是1至2股,称作是业务员;2级股东是3至9股,称作是业务组长;3级股东是l0至64股,是业务主任;4级股东是65至599股,称作是业务经理;5级股东是600股以上,称作老总。发展下线人员越多返利就越多,级别越高,如果成功晋升为老总,还可以分配老总奖金。这样一个人从申购69800元加入到最后出局最高可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阳*于2012年3月上了老总级别。阳*的直接下线是阳姜*、黄**、龚**,阳姜*的直接下线有李**、李*乙、欧*友日。李**发展的下线有邱**、严*、颜**、李*丙等20多人,李*乙发展的下线有李*丁、吴**、李**等10多人,欧*友日发展的下线有欧*和国、欧*素华、欧*权成、欧*学连、欧*彪等100多人。阳*下面的老总有阳姜*、欧*友日、欧*和国、欧*素华、欧*学连。

2、证人欧*友日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欧*友日在其姐姐阳姜艳的介绍下加入“五级三阶制”的传销组织。欧*友日的上线是阳姜艳,欧*友日的下线是欧*素*,欧*素*的下线是欧*和国、欧*少华,欧*和国的下线是欧*学连、欧*爱江。欧*学连发展了欧*彪等30多人,欧*爱江发展了欧*子*、廖**等10多人,欧*少华发展了李鲜花等人,欧*友日发展的直接、间接下线总数超过了70多人。欧*友日于2013年6月上了老总级别,欧*友日的下线中欧*素*及欧*和国、欧*学连上了老总级别。欧*友日开始主要是给新人上课,上了老总级别后,主要是负责管理自己那条线下人员的资金收付情况。

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份,李*乙缴纳50800元,在广西东兴市参加了一个“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纯资本运作”没有经营项目,采用“五级三阶制”的运作模式。李*乙的直接上线是阳姜艳,李*乙发展了李*丁和夏**为下线,李*丁发展了吴**、李**等人为下线。李*乙是业务经理级别,阳姜艳上了老总级别。

4、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阳姜艳对李**说,在广西东兴做生意很好做,让李**过去看看,后李**交了50800元给阳姜艳,加入了一个叫“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李**的直接上线是阳姜艳,李**发展的下线有邱**、李**、严*、颜**、李*丙等20余人。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王**在李**的介绍下购买了21股,加入了一个叫做“1040工程”的资本运作项目。该工程采取的是“五级三阶制”。王**的直接下线是阳*、龚子术、阳**,阳*的直接下线是阳姜艳、黄**、龚**。阳姜艳发展的直接下线是李**、李*乙、欧*友日,李**发展的下线有邱**、李**、严*、邱*、李**、颜**等20多人,李*乙发展的下线有夏**、李*丁、吴**、李**等10多人,欧*友日发展的下线有欧*和国、阳**、欧*权成等l00多人。

6、证人欧*和国的证言证明,2011年阴历11月份,欧*和国在欧*友日的介绍加入了一个叫“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欧*和国的直接上线就是欧*素*,欧*素*的上线是欧*友日,欧*友日的上线是阳姜艳。欧*和国的直接下线是欧*学连、欧*爱江,欧*学连发展了欧*彪等30多人,欧*爱江发展了欧*子*、廖**等10多人,欧*和国发展的下线有五、六十人。2013年6月,欧*和国上升为老总级别。阳姜艳上了老总级别。

7、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发展了李**、吴**、曾**、邓**、邱**、欧清华、周**、欧**、刘**等下线。李**的直接上线是李*乙,李*乙的上线是阳姜艳。阳姜艳上了老总级别。

8、证人廖**、廖**的证言均证明,廖**的下线是廖**,廖**的下线是廖**,廖**的上线是欧*友日,欧*友日的上线是阳姜艳。阳姜艳发展了欧*友日、李*甲等人,阳姜艳上了老总级别。

9、证人严*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严*在邱**的介绍下加入了一个叫“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严*的直接上线是邱**,邱**的上线是李*甲,李*甲的上线是阳姜艳。严*发展了肖**、颜**、“五阿几”,肖**发展了肖**、李*丙、颜**、李**等人,颜**发展了严玉娇。阳姜艳上了老总级别。

10、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的直接上线是肖**、肖**的上线是严*,严*的上线是李*甲,李*甲的上线是阳姜艳。李**发展了聂**、李*、张**三人,聂**发展了刘**,李*发展了张**,张**发展了李**。阳姜艳上了老总级别。

11、证人欧**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欧**在广西东兴市加入了一个叫“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欧**的上线是欧*和国,欧*和国的上线是欧*素*,欧*素*的上线是欧*友日,欧*友日的上线是阳姜艳。欧**发展了欧*永*、欧*志兰、王**、欧*玉华、欧*龙文、王**等人。阳姜艳上了老总级别。

1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2年6、7月份至2013年下半年,王**妻子阳姜艳在广西东兴市参与传销活动,2013年上半年阳姜艳上了老总级别。

13、李**等人自述材料证明,李**等人在广西东兴市参与了“l040工程”传销组织的情况。

14、传销组织网络结构图证明,阳姜艳直接发展的下线有李**、李*乙、欧*友日,李**发展的下线人员有严*等20余人;李*乙发展的下线人员有李*丁等10余人;欧*友日发展的下线人员有欧*权成等100余人。

15、传销人员信息证明,参与“l040工程”传销组织部分传销人员的基本情况。

16、传销组织的相关制度、规定等资料证明,“l040工程”传销组织如何诱骗他人加入以及加入后如何管理及各级别人员的工作事务安排情况。

17、奖金分配制度表证明,该传销组织人员参与传销组织的利益分配情况。

18、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阳**等人用于传销活动的资金进出情况。

1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阳*艳出生于1972年9月9日等基本情况。

20、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阳**在长**兴大道与张**等人有债务纠纷到当地派出所请求解决纠纷,张**等人即举报了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后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将当事双方带回该局调查。经讯问,被告人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1、被告人阳**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阳**的朋友阳*打电话给阳**,说广西东兴市那边的生意好做,很赚钱,之后阳**就来到了广西东兴市。第二天,阳*喊人来跟阳**说国家秘密投资了一个项目,但光凭国家的资金力量还做不到,需要从老百姓手里集资吸收民间资本来开发,要大家来投资,说投资是有好处的,然后就讲到了资本运作项目。这个资本运作项目叫做“1040工程”,该工程采取的是“五级三阶制”。“l040工程”没有实际的产品销售,实际纯粹就是拉人入伙来分钱,下边的人是受害者,老总才是受益人,越到上边的老总,赚的钱就越多。该组织规定所有加入者需缴纳3800无购买第一份“股份”,从第二份股份开始每股缴纳3300元,一般要求参加者一次性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本人购买和介绍其他人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支下线,并通过发展下线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阳**借钱买了21股,成为了主任。阳**发展三根线,由李**、李*乙、欧*友日按各自体系进行管理。2013年4月,阳**下边的股份累计达到600份,阳**成为老总级别。成为老总后,阳**主要从事的工作有新人跟进、申购、聊天沟通等。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等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阳**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阳姜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