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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参与组织、领导的“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属于李*(另案处理)伞下的赵*体系,其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就是38001+330020u003d69800元,上线人员按照固定的标准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其次,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第三,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本案中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作为自己伞下传销体系的管理中枢,并指定伞下有能力的经理级别人员进入经理室工作,从中任命大经理作为经理室的负责人。经理室的大经理按照各自分工,分别管理本体系的份额申购、传销能力的学习培训、传销组织的安全保密等工作。为收取申购款和发放工资(传销组织内对瓜分下线申购款的称呼),部分老总开通或者要求负责申购的经理室成员开通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作为收取伞下人员申购款或者发放工资的公共账号,这些账号的U盾及密码由该部分老总掌控。这些老总通过核查经理室上报的申购的人员名单及排线排位图表,根据本传销体系的工资发放规则计算并通过网上银行发放本体系内人员的工资。根据该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是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的申购款)和提成,其中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购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中获得500元的提成。由于本体系中老总的提成工资和“税金”是分别发放的,因此,可以看到老总级别的工资数额中有呈现为500倍数的特征。

被告人刘*甲,于2010年3月份由居*(已判刑)发展在南宁市交纳69800元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成为居*的直接下线人员。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刘*甲以各种理由引诱发展了薛*、刘*乙、刘*丙等人交纳申购款加入该传销活动成为其下线人员,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刘*甲于2010年年底晋升为经理级别,并曾担任负责安全、自律工作的大经理,2011年8月份刘*甲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传销人员层级超过三级,人数超过30人。

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销记录笔记本、银行流水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甲参与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刘*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不是积极组织参与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2、刘*积极退赃,具有自首情节;3、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建议对刘*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甲参与组织、领导的“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属于李*(另案处理)伞下的赵*体系,其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就是38001+330020u003d69800元,上线人员按照固定的标准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其次,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第三,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本案中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作为自己伞下传销体系的管理中枢,并指定伞下有能力的经理级别人员进入经理室工作,从中任命大经理作为经理室的负责人。经理室的大经理按照各自分工,分别管理本体系的份额申购、传销能力的学习培训、传销组织的安全保密等工作。为收取申购款和发放工资(传销组织内对瓜分下线申购款的称呼),部分老总开通或者要求负责申购的经理室成员开通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作为收取伞下人员申购款或者发放工资的公共账号,这些账号的U盾及密码由该部分老总掌控。这些老总通过核查经理室上报的申购的人员名单及排线排位图表,根据本传销体系的工资发放规则计算并通过网上银行发放本体系内人员的工资。根据该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是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的申购款)和提成,其中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购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中获得500元的提成。由于本体系中老总的提成工资和“税金”是分别发放的,因此,可以看到老总级别的工资数额中有呈现为500倍数的特征。

被告人刘*甲,于2010年3月份由居*(已判刑)发展在南宁市交纳69800元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成为居*的直接下线人员。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刘*甲以各种理由引诱发展了薛*、刘*乙、刘*丙等人交纳申购款加入该传销活动成为其下线人员,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刘*甲于2010年年底晋升为经理级别,并曾担任负责安全、自律工作的大经理,2011年8月份刘*甲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传销人员层级超过三级,人数超过30人。

另查明,被告人刘*甲于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2月10日被先行羁押4个月13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甲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3.抓获经过,证实刘*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传销记录笔记本、网络图,证实刘*甲在传销体系中的层级、体系内上下线的关系等。

5.银行账户资料、流水账单,证实刘*甲在传销活动中于2011年8月开始领取500倍数钱款的老总工资。

6.专项收款收据,证实刘*家属代为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10万元。

7.证人赵*的证言,证实赵*体系伞下人员居*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下线人员有刘*、许*等人。

8.证人居*的证言,证实居*是赵*“资本运作”传销体系人员,居*发展了孙*、杨*、刘*甲等人,刘*甲、吴*在大经理室担任负责安全、自律、保密工作。刘*甲已经晋升为老总级别人员。

9.证人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刘*甲是传销组织老总级别人员,吴*交纳传销申购款是刘*甲带去工商银行办理的银行卡。

10.证人樊*的证言,证实樊*是2010年11月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是赵*体系伞下人员。认识体系中大经理室的大经理有赵*、刘*、许*、高*、黎*、马*等人。

11.证人许*的证言,证实许*是2010年8月经赵*推荐参加“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是赵*伞下人员。赵*传销体系中的居*、陈*、刘*甲等人是老总级别人员。

12.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刘*于2010年3月份由居*叫来南宁市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居*的直接下线人员,全*是直接老总。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刘*发展了薛*、刘*乙、刘*丙等人加入该传销活动成为其下线人员,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刘*于2010年年底晋升为经理级别,并曾担任负责安全、自律工作的大经理,2011年8月份刘*晋升为老总级别。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连锁销售”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刘*甲是老总级别人员,积极参与实行传销犯罪行为,对传销体系的壮大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关于刘*的辩护人提出刘*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刘*参加实施的组织、传销活动过程中,曾担任经理室大经理,后来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其伞下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超过三层。刘*对下线人员而言,在传销活动中组织、领导作用是明显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甲退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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