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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以来,吴*(已起诉)等人以“纯资本运作”(又称“商会商务运作”)为名进行传销活动,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南宁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缴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被告人杜*、马*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伞下传销人员,达到该组织老总级别。

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即加入者至少申购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第二份起均为3300元,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38001+330020u003d69800元)。2012年至2013年,该传销组织又推出所谓“高起点”,即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42份(38001+330041u003d139100元)。

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人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该传销组织通过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作为示范,诱骗新人参与。老总级别传销人员须根据传销组织内部规定参加老总复制会,对伞下新上总的成员发放老总奖金,解决其伞下传销人员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经理室”地址分别设在南宁市江南区金湾花城小区、普罗旺斯小区附近等地。

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马*在南宁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9年6月左右,被告人杜*甲经传销人员李*(另案处理)介绍,前往广西南宁*技术开发区,后其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又名“商会商务运作”)的传销组织。被告人杜*甲加入该组织后以李*、杜*乙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2011年被告人杜*甲进入该传销组织“大经理室”,负责学习和能力方面的工作。2011年12月,被告人杜*甲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

二、2012年3月,被告人马*经传销人员尚*(已起诉)介绍,前往广西南宁*技术开发区,后其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又称“商会商务运作”)的传销组织。被告人马*加入该组织后以赵*、徐*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2012年6月,被告人马*协助尚*收取申购款,并负责核实、记录尚*伞下传销人员的排位图。2014年3月,被告人马*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个人开户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笔记本,银行卡列表,同案犯范*、尚*、吴*的证言,被告人杜*、马*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马*以参与“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杜*、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左右,被告人杜*甲经传销人员李*(已起诉)介绍,前往广西南宁*技术开发区,后其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又名“商会商务运作”)的传销组织。被告人杜*甲加入该组织后以李*、杜*乙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2011年被告人杜*甲进入该传销组织“大经理室”,负责学习和能力方面的工作。2011年12月,被告人杜*甲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

2012年3月,被告人马*经传销人员尚*(已判刑)介绍,前往广西南宁*技术开发区,后其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又称“商会商务运作”)的传销组织。被告人马*加入该组织后以赵*、徐*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2012年6月,被告人马*协助尚*收取申购款,并负责核实、记录尚*伞下传销人员的排位图。2014年3月,被告人马*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

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马*在南宁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杜*、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个人开户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笔记本,银行卡列表,同案犯范*、尚*、吴*的证言,被告人杜*、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马*以参与“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被告人杜*、马*已达到老总级别,在传销体系中均起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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