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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7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24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7月止共获奖励分34.8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许*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十日罚金2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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