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朱*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