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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利、蔡**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福利、蔡*犯非法拘禁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福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二、被告人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三、被告人蔡*对本院原判决确认现仍未执行完毕的赔偿款83287.3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对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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