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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甲、辩护人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由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魏*甲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开始以诱骗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并从下线购买的份额中提取返利来牟利。2012年8月起,魏*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超30人,其“晋升”成为传销“老总”,开始管理伞下的传销人员。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确认被告人魏*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魏*本人发展的人数相对较少,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地位相对较低,没有从传销活动中获得利益。2、魏*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魏*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魏*甲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开始以诱骗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并从下线购买的份额中提取返利来牟利。2012年8月起,魏*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超30人,其“晋升”成为传销“老总”,开始管理伞下的传销人员。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魏*甲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及辩护人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李清养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凭条、证人魏*乙、黄*、张*、黄*、付*、戴*、魏*、黄*、揭小芹、刘*、罗*证言、被告人魏*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甲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是辖区内多发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不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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