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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于2010年9月起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资本运作”(又称“商务商会”)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u003d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陈*甲于2010年9月由陈*辛(另案处理)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发展了陈*某、刘*、邱*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资本运作”,并于2012年底上到大经理级别,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组织成员的学习、生活、纪律以及办理申购手续、发放福利等工作。被告人陈*甲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3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教案本、收据等书证,证人邱*甲、袁*、袁*、柳*、邱*乙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提出异议。提出其是被陈*辛诱骗下参与,虽然是大经理,但没有参与行业管理、办理申购和发放福利等,伞下线很多人不认识,也没有达到30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陈*甲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参加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资本运作”(又称“商务商会”)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u003d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2010年9月,被告人陈*甲由陈*某(另案处理)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发展了陈*丙、刘某某、邱*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资本运作”,并于2012年底上到大经理级别,负责管理传销组织成员的学习、生活、纪律以及办理申购手续、发放福利等工作。被告人陈*甲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3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陈*甲于2015年1月15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15日,陈*甲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

3、户籍证明,证实陈*的身份情况。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陈*甲处扣押到教案本、承诺书、信笺、收据和销售单等物品、文件材料,物品、文件材料中记载的内容均与传销相关联。

5、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明细清单,证实陈*等参与传销人员在中*银行开户情况以及帐户中有多笔流水往来与其所在体系传销人员相关之事实。

6、陈*传销案网络图,证实陈*所在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3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

7、证人邱*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2012年2月份,邱*乙经陈某某介绍来到南宁市,交139600元申购42份,加入“商务商会”行业。后发展邱*甲、邱*丙、迟某丁。参加这个“商务商会”行业是新疆乌鲁木齐市体系,老总有陈某某、王某某、李*、沈某某、李*、陈*。大经理有陈*、冯某某、顾某某、何*、王*。邱*乙对公安机关提供的8组照片进行辨认,然后指出辨认照片(一)中第7号照片上的人是陈*;辨认照片(二)中第6号照片上的人是陈某某;辨认照片(三)中第11号照片上的人是李*;辨认照片(四)中第1号照片上的人是刘*;辨认照片(五)中第5号照片上的人是李*;辨认照片(六)中第7号照片上的人是李*;辨认照片(七)中第10号照片上的人是李*;辨认照片(八)中第12号照片上的人是李*。

8、证人冯*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冯*经**介绍来到南宁,交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了“商务商会”的行业。其老公袁*也交69800元钱加入行业,是用父亲袁某戊的身份证办理。加入行业后发展柳*,柳*交36800元申购11份,申购款是陈*在工行的ATM机把钱转走。陈*是大经理,老总是陈*某。陈*负责新人的申购、上课。行业有自律20条,规定业内人员不能喝酒、不能赌博、不能单独外出、不能跟行业外的人讲行业的事情等。

9、证人袁*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袁*经**介绍来到南宁参与“资本运作”行业。袁*和老婆冯某各交69800元申购款,各申购21份。大经理陈*甲在行业里主要是安排给新人讲课、办理申购、发油发米等。行业有自律20条,这些规定都是由大经理来监管,如有人违反的也是由大经理来执行处罚。

10、证人柳*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柳*经**介绍来到南宁,交36800元申购11份,加入“商务商会”行业。陈*甲是大经理,行业有自律20条,如有人违反的也是由陈*甲来执行处罚。

1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李*经一名叫李*己的网友介绍来到南宁,交36800元申购1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由行业大经理陈*甲负责办理申购。

12、证人戴*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戴*经**介绍来到南宁,交3800元申购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是冯*、袁*。陈*甲是大经理,负责新人申购,管理伞下人员,发米发油。要参加行业活动,都是陈*甲组织安排。

13、证人敬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敬某经陈*介绍来到南宁,并由陈*和陈*甲带去考察,后申购21份加入行业。陈*甲是大经理,负责给新人定工作、介绍和讲解行业的内容,带新人去银行交申购费。

14、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李*乙经陈*介绍来到南宁,后在陈*等人的介绍下,交3800元申购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行业里的学习、生活都有严格的纪律规定,每到过节就给每个人发一桶油和一袋米。

1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经李*己介绍来到南宁,交50800元申购21份。申购款是大经理陈*和李*己带去工商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交,由陈*把钱转走。上线是李*己、陈*某、陈*。

16、证人钟*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钟*经儿子柳*介绍来到南宁,交20000元加入“商务商会”行业。陈*甲是大经理。

17、证人武*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武*经一个叫杨*的网友介绍来到南宁,交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商务商会”行业。申购款是陈某某带去银行转帐到陈*的银行帐户。

18、证人邱*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邱*甲经邱*乙、刘*介绍来到南宁,交69800元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陈*和崔某某。上线是邱*丙、刘*、陈*某、陈*。三条下线,分别是潘*、陈*、崔某某;崔某某的下线是陈*、张*;潘*有三条下线,一条是邱*戊、邱*己;另外一条是邱*庚、汤某庚;再一条是袁*、冯*、柳*。大经理陈*负责管理行业成员的学习、自律及每个月发米发油,负责给新人办理申购等。

19、证人邱*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邱*的父亲邱*、母亲潘*、大姐邱*乙、二姐邱*甲先后得到南宁做资本运作行业。邱*甲用邱*的身份证交钱办理了加入资本运作行业。

20、证人潘*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潘*经老公邱*、女儿邱*乙介绍来到南宁,由邱*、邱*乙用潘*的身份证交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是邱*甲、邱*丙、刘*、陈*某、陈*。三条下线,一条是邱*戊、邱*己;另外一条是邱*庚、汤某庚;再一条是袁*、冯*、柳*。大经理陈*主要负责每个月发米发油。

2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张*经陈*介绍来到南宁,交3800元申购1份,加入“商务商会”运作行业。

2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陈*经崔某某介绍来到南宁,交36800元加入“商务商会”行业。后发展张*。上线是崔某某、邱*甲、邱*丙、刘*、陈*某、陈*;下线是张*。大经理陈*负责管理行业成员的学习、自律等。

23、证人邱*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邱*经女儿邱*乙、邱*甲介绍来到南宁,用老婆潘*的身份证交50800元申购2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同年9月份,又用自己的身份证交50800元申购21份。迟*丁是邱*乙发展,迟*丁又发展迟*己,邱*乙把迟*己、迟*丁安排在邱*的下线。

24、证人贾*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贾*经邱*乙介绍来南宁,交69800元给陈*甲,申购2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大经理陈*甲负责管理体系的自律和发放米油。

25、证人邱*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邱*经邱*丁介绍来到南宁,交69800元给邱*丁做投资。2014年10月份,邱*因急需用钱,便找邱*丁退钱,但邱*丁说钱是拿去做传销。

26、证人邱*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邱*己经邱*丁介绍来到南宁,以父亲邱*戊的名义交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邱*己又交3800元申购1份。上线是邱*戊、潘*、邱*甲、邱*丙、刘*、陈*某、陈*。大经理陈*负责管理行业成员的学习、自律及给新人办理申购等。

27、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代某经刘*介绍来到南宁,交50800元申购21份加入“连锁销售”行业。

28、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马*经刘*介绍来到南宁,交50800元申购21份加入“商务商会”行业。

29、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彭*经**介绍来到南宁,交69800元给陈*甲办理申购21份加入行业。后发展熊*己,熊*己交69800元申购21份,由陈*甲办理申购手续。陈*甲在行业里负责办理申购、收款、学习、开会等。

30、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林*经王*介绍来到南宁,交50800元申购2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陈*甲是行业大经理。

3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9月份,陈*经陈*辛介绍来到南宁,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直接或间接发展邱*乙、邱*甲和邱*庚等人,在行业是大经理级别,平时主要是给新人讲工作。行业内每个月都发放油和米。大经理主要是管理申购、自律、保密、学习等方面的工作。按照行业规定,参加“资本运作”行业的人必须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由陈*负责登记已加入行业人员的银行卡号,如果发放提成,就按照这些卡号把提成打入他们的银行卡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提出其没有参与行业管理、办理申购和发放福利,伞下很多人不认识,也没有达到30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陈*在传销体系中参与行业管理、办理申购和发放福利等作用及伞下人数的依据除了根据传销组织规则及被告人供述外,还有证人证言、银行账户资料及流水、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足以证实陈*是大经理,伞下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对于陈*伞下人员而言,陈*起到重要组织、领导的作用。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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