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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辩护人黄超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于2010年12月起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u003d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孙*于2010年12月由孙*(另案处理)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孙*的伞下人员。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2014年7月中旬上到大经理级别,负责办理申购、监督、管理伞下人员等工作。被告人孙*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3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及辩护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郭*、尹*、雷*、雷*甲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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