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公二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王*、肖*、林*、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通知书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5日、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王*、肖*、林*、魏*及被告人赵*的辩护人马方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证据,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赵*从重庆市到北海市从事名为“资本运作”的非法传销活动,为获取非法提成,先后采取欺骗手段发展了被告人王*、魏*、肖*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王*、魏*和肖*又各自分别发展了李光明、黄*和被告人林*甲等下线人员。被告人王*于2013年6月以后从被告人赵*的传销体系中脱离出来形成自己的传销体系,被告人赵*下线人数依据本案被告人魏*、肖*和林*甲的下线人数,赵*下线人数为120人;被告人王*的线下人数达到30人;魏*下线人数达到40人;肖*下线人数达到80人,林*甲下线人数达到66人。上述各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均超过30人以上,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并在传销体系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中被告人赵*和被告人王*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的申购款和发放提成工资,对整个体系进行管理;被告人魏*、肖*、林*甲负责组织传销人员听课、串体系、洗脑等活动。

2014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将被告赵*、魏*、肖*、林*甲抓获归案,在广西北海市将被告人王*抓获归案。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王*、肖*、林*、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领导以加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均不超过120人以上,只有60人,受益金额60万元左右,请求给其从轻处理。

辩护人马方对公诉机关指控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要达到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就要达到人数120人以上,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刑拘之前供述应该属于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排除之后就不能证明被告人赵*存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对银行账户的资料以间接证据来作为定案的依据,显然不符合案件的事实,银行账户反映的7万元是否可以与参与传销的人数统一,这存在明显合理怀疑,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与王*是两条线各自进行管理各自受益,不应在确定刑事责任时按共同犯罪来认定,应该各自承担刑事责任。按直接受益的人数和利益来认定,赵*所涉及的人数是60人,受益金额60万元左右。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并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请求给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发展人数有异议,请求给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林*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发展人数有异议,其下线人数没有那么多,请求给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发展人数有异议,请求给其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起,被告人赵*从重庆市到广西北海市加入以“资本运作”之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下线申购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返利、提成为依据对下线新加者缴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不断骗取财物。

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运作模式为: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发展者先以做生意、旅游考察等名义将欲发展的对象叫至广西北海市,接着鼓吹“资本运作”行业可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引诱,诱使他人加入。其次,该传销组织分为主任级别(需购买21份虚拟份数)、经理级别(需购买63份虚拟份数)、高级业务员(也叫老总,需购买600份虚拟份数)。该传销组织规定下线新加入者都必须交钱70000元申购21份组织内的虚拟份:即下线新加入者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第二份起均为3300元,申购21份(38001+330020u003d69800元),新加入者多交200元。再次,高级业务员即“老总”控制收取伞下申购款的银行账户、计算和发放体系内各层级人员的提成(传销组织内称为“工资”),对下线新加入者缴纳申购款70000元的瓜分:下线新加入者成功申购的后次月得返还19700元,每发展一名下线加入,可从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中获得不同比例的提成,上线三代以内的老总可获得10500元的提成,三代以上的老总则以其他方式瓜分申购款。

被告人赵*甲于2009年10月缴纳70000元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发展被告人王*、魏*、肖*等三人为下线,经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赵*甲2011年7月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并从2012年9月开始独立管理伞下的传销体系。赵*甲负责收取伞下体系人员的申购款和发放提成工资,对整个体系进行管理,伞下人员达109人未达到12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王*于2009年12月由赵*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发展了张*、李*等人。王*是老总级别,于2013年10月自赵*独立,独立管理伞下人员,独立收取申购款及发放提成。王*伞下人员达60人未达到12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肖*于2010年上半年由赵*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发展了陈*、林*等人。肖*伞下的林*是老总级别,肖*伞下人员达69人未达到12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林*甲于2010年11月由肖*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发展了杨*、何*、林*乙等人。林*甲晋升为老总级别后,其伞下人员达45人未达到12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魏*于2010年10月由赵*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发展了黄*、赵*、熊*等人。2013年12月,魏*晋升为老总级别,魏*伞下人员达39人未达到12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另查明:

1、赵*将涉案资金于2014年7月1日通过黄*甲账户6221转入下列账户:6241金额为115500元、6276金额为546000元、6266金额为420000元;于2014年7月1日、2日通过林*乙账户6289、林*甲账户6277转入下列账户:6201金额为105000元、6220金额为346500元、6285金额为199500元、6261金额为199500元、6286金额为409500元、6291金额为33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上述除6220银行账户之外其他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赵*于2014年11月26日将涉案资金150000元上缴公安机关;肖*于2014年9月16日将涉案资金100000元上缴公安机关;林*甲于2014年9月23日将涉案资金150000元上缴公安机关。

3、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王*涉案的6281账户资金8375.98元予以冻结。

4、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账号6201被挂失并补办新账号6225;涉案账号6286被挂失并补办新账号6256;涉案账号6285被挂失并补办新账号6208;涉案账号6261被挂失并被办新账号624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实:

(一)、书证

1、广西壮*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广西壮*人民法院指定来宾*民法院管辖赵*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

2、受案、立案材料。证实来宾市公安局接到自治区公安厅的指定后,于2014年5月19日受案、5月20日立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出生于1982年10月2日、王*出生于1980年8月18日、魏*出生于1968年3月4日、肖*出生于1982年4月28日、林*出生于1960年4月28日,各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及以证实可查人员黄*、赵*、刘*、付*、张*、张*、周*、周*、陈*、杨*、杨*、何*、罗*、朱*、林*、罗*、段*、彭*、李*、严*、龚*、彭*、秦*、张*、李*、黄*、邹*等的基本信息。

4、抓获经过。证实赵*、肖*、林*、魏*于2014年7月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在广西北海市被抓获。

5、被告人赵*、肖*、林*甲退赃情况及暂扣收据。证实赵*于2014年11月26日将涉案资金150000元上缴公安机关;肖*于2014年9月16日将涉案资金100000元上缴公安机关;林*甲于2014年9月23日将涉案资金150000元上缴公安机关。

6、涉案资金冻结情况。证实案发后,公案机关对涉案账户进行予以冻结。

7、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赵*身上扣押的涉案银行卡。

8、赵*、林*、黄*、林*、王*等人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赵*将涉案资金于2014年7月1日通过账户6221转入下列账户:6241金额为115500元、6276金额为546000元、6266金额为420000元;于2014年7月1日、2日通过账户6289、账户6277网转入下列账户:6201金额为105000元、6220金额为346500元、6285金额为199500元、6261金额为199500元、6286金额为409500元、6291金额为336000元。

证实王*9581卡号显示,从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3月25日,共有20笔7万元申购款存入;通过收取申购款及发放提成,王*与47人有联系。

9、中国工*限公司来宾市迎宾支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2015年10月14日)、中国工*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2015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两份(2015年10月9、14日)。证实2015年10月14日查询时杨*、彭*、周*、陈*、周*、龚*、严*、张*等八人卡内的余额情况,与账号6201被挂失并补办新账号6225;账号6286被挂失并补办新账号6256;账号6285被挂失并补办新账号6208;账号6261被挂失并被办新账号6242。王*涉案的6281账户资金8375.98元被冻结。

10、公安机关情况说明(2015年8月28日)。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魏*下线人员的证言。

(1)证人黄*甲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3月由魏*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加入后,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人员投资获得提成,按照不同级别不同代数获得数额不等的提成。其直接发展下线有两人:付*、刘*。这个体系分三级,分别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新人加入需缴纳70000元申购款,加入后第二个月返还19700元。

(2)证人赵*乙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直接上线人员是魏*,其直接下线人员是张*乙,其是2012年加入“资本运作”。该体系自己必须是在一个介绍人发展下才能申购70000元这个“资本运作”,然后自己才有资再去发展其他人来申购这个“资本运”,最后自己才能从其他人的申购款中按不同的级别获得相应的提成。该体系分主任级别(需购买21份)、经理级别(需购买63份)、高级业务员(也叫“老总”,需购买600份)。新人必须申购21份就是69800元,新人多交200元,即70000元。

(3)证人付*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1年6月由黄*甲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加入在广西北海从事“资本运作”。这个体系分几个级别,提成提成又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其直接上级是黄*甲,黄*甲上线是魏*,魏*上线是赵*。其直接下线是张*。

(4)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其2011年5月由黄*甲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加入在广西北海从事“资本运作”。其记得该体系有高级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只要发展新的下线成员进来,到下一个月就会有返利,加入的下线成员越多,返利就越多。其选择付*作为其直接上线,付*的上线是黄*甲,黄*甲的上线是魏*。其有三条直接下线:一条为付**,一条雷紫卿,一条张*,其中雷紫卿也有三条下线,付**也有三条下线。

(5)证人刘*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2012年2月,其大学的师兄魏*打电话给其,以做餐饮的生意为由叫其到广西北海市,听了“资本运作”课,要加入“资本运作”行业,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推荐人介绍才能加入,每人申购21份,第一份3800元之外,之后产品每份3300元,每人可以发展1-3条直接下线,发展的下线越多,得的提成也就越多。其申购了70000元,获得“资本运作”体系里的一名业务主任资格。其上线有由下往上依次:黄*甲、魏*、赵*。其加入后,先后发展直接三条下线:王*、李*、徐*;王*又发展了直接三条下线:冯*(下线人员李*)、罗*、王*;李*又发展了直接两条下线:雷*(下线人员雷*)、邓*(下线人员陈*);徐*又发展了直接两条下线:张*(下线人员郭*、郭*下线人员张*)、伍*。

(6)证人张*乙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是被魏*介绍进入阳光工程这个行为,其申购了70000元,魏*把其安放在一个叫赵*的线下。其上线是赵*,赵*的上线是魏*。其发展是周*,周*发展周*乙。这个阳光工程体系主要分三个级别,分别是主任级别,经理级别,老总级别(也就是所谓的高级业务员)。开始花70000元申购21份就是主任级别,然后发展下线,下线申购总数达600份就能提到老总级别。

(7)证人周*甲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4年3月份由张*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加入在广西北海从事“资本运作”。道先由个介绍人推荐加入,然后只有不断发展下线人员申购产品才能获取提成。这个体系就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开展。其直接上线是张*,其直接下线是其弟弟周*乙。

(8)证人周*乙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3年6月份由张*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加入在广西北海从事“资本运作”。其直接上线是其亲姐周*甲,周*甲上线是张*,是张*把其安排在周*甲的名下。其下线有杜*(杜*下线有杨*)、肖*(肖*下线有肖*)。其名下的账户6266,这张卡当时办好后就给姓李的男子拿走,该男子说这张卡以后这个资本运作体系给其的分红钱都打到这张卡上,卡上交时,卡*没有钱,卡*如果有钱就是给其分的钱。

以上证人证言证实:魏*的直接下线是黄某甲、赵*、熊学*,间接下线有名可查的为付*、张*、刘*、张*、周*、周*等达39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2、肖*、林*甲下线人员的证言

(1)证人陈*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0年5月份由肖*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加入后,其发展杨*为其直接下线,杨*发展杨*、田维护、余正兵为下张,他们三人都分别发展有下线。这个体系分三级,分别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新人通过一个在体系内的推荐人推荐其投资70000元可以直接成为业务主任,并且加入体系第二个月返还19700元,发展直接下线不能超过3个人。不同级别按级别提成。

(2)证人杨*甲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3年2月由陈*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其直接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肖*,其直接下线是杨*、田*、余**,杨*下线有杨*、杨*、杨*;田*的下线有杨*、田*;余**的下线有严*、万**、杨*清等等。

(3)证人杨*乙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由林*介绍发展,缴纳70000元申购款,加入这个投资银行工作体系,投资没有得到产品。其是林*的直接下线,其有两个直接下线分别是罗*甲、朱*,罗*甲下面有罗*乙、李*,朱*下面有段*、龚*。我们这个体系的最高级是赵*。

(4)证人罗*甲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2011年11月份由朱*介绍其加入“连锁销售”体系,其申购21份产品原本是应交69800元,但为了避开69800元这个敏感数字,所以多交200元变成70000元。这个“连锁销售”体系没有发产品给其。其上线是杨*,其直接发展三条下线:一条下线是同事罗*乙,罗*乙发展了李*;另一条下线是我以我老公王*的名字列上去;另外一条下线是我老公的妹妹王*。

(5)证人罗*乙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2年由罗*甲介绍加入“连锁销售”体系,其花70000元申购21份。其直接上线是罗*甲,罗*甲的上面是杨*,杨*的上面是林*,林*的上面是肖*,肖*的上面是孟*,孟*上面是赵*。其直接下线有三人:李*、严*、韩*,他们各自发展下线人员,李*发展了李*、陈*、阙宏伟。

(6)证人李*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2年夏季花70000元向其妻子罗*乙申购21份加入了“资本运作”行业。“资本运作”体系分业务主任级别(需购买21份)、业务经理级别(需购买63份)、高级业务员(也叫老总,需购买600份)。交70000元后,下个月返还19700元。罗*乙是其上线(即推荐人),同时罗*乙还发展了韩*、严*,其则发展了阙**、李*、陈*;阙**发展了阙*、黄*、阙号及阙**的妈妈;陈*发展下线主要有李*。

(7)证人严*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2年9月由罗*介绍加入阳光工程体系,其交完70000元申购21份所谓的产品,其就了阳光工程体系里面的主任级别。阳光工程体系主体分为三个级别,即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即高级业务员)。其直接上线为罗*,罗*发展了其、李*、韩*,其发展徐*、严*、唐*,唐*又发展了她的姐姐唐静、朋友蒋*,其儿子徐*发展了他老婆周*、弟弟徐进、叔叔严烈富,严*发展了他姐姐严*、弟弟严强、侄女严*。

(8)证人段*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5月份由朱*介绍加入阳光工程这个行业,其申购21份产品,交70000元。其没有获得什么产品,从事阳光工程中的产品都不是实物,是虚拟的。我们的提成分为直接和间接提成和销售补助,提成是靠发展下线人员加入交申购款才能获得。其直接上线是朱*,朱*的上线是杨*。其三条下线:一条线是龚*,龚*的下线有袁*、龚*、陈*;另外一条线是段*,段*的下线是刘*;另外一条线是周淑原。

(9)证人龚*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其朋友朱*介绍加入“连锁销售”这个行业,交申购款70000元,但没有任何产品。这个行业分成三个级别,其记得有高级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主任。我们的提成分直接和间接。具体提成怎么算,其记不清楚,反正是由上面的人在算,只要发展有新的下线成员进来,到下一个月就会有返利,加入的下线成员越多,返利就越多。其选择其妻子段*作为直接上线,段*的上线是朱*。其有三条下线,其只管其直接下线,不知道再往下的下线是谁。

(10)证人林*乙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1年4月份由亲姐林*甲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这个行业,其投入70000元,加入体系之后,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投资获得提成,按照不同级别不同代数获得数额不等的提成。这个体系分三级,分别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新人通过一个在体系的推荐人推荐投资70000元可以直接成为业务主任,并且在加入体系第二个月返还19700元。林*甲安排何*做其上线,何*上线是林*甲,林*甲上线为肖*,肖*上线为孟*、赵*。其发展直接下线:彭*甲、邹*、徐*;彭*甲发展彭*乙为下线,邹*发展秦*、秦*为下线,徐*发展张*、皮*、蒋*为下线。

(11)证人彭*甲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1年5月份由**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为,其投入70000元。这个体系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推荐人介绍才能加入,申购第一份要交3800元,之后每份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申购21份,每人可以发展1-3条直接下线,发展的下线越多,得的提成也就越多,提成分成直接或间接,接自己的级别和行业规定的比例从中收取发展下的提成来运作,“资本运作”就是靠拉人头方式层层往下发展来收取申购款和从中获取提成的。申请购完成后,其没有得到任何产品。其直接上线是林*,林*的上线是林*,林*的上线是肖*,肖*上线是赵*。其直接下线是彭*乙、张*和王*。彭*乙下面有直接三条线。

(12)证人彭*乙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1年10月份由其妹妹彭*甲介绍加入“商业投资”(阳光工程)这个行业,其投入70000元,并没有得任何产品。其直接上线是彭*甲,彭*甲的上线是林*乙,其直接下线人员:张*、张*、张*。张*直接下线人员:吴*、张*、周*。

(13)证人秦*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1年12月底林*乙以去旅游的名义邀请其到北海市游玩。当时我还拉一了个叫邹*一起跟其到广西北海从事阳光工程行业。其与邹*每人花了70000元跟林*乙申购了21份所所谓的产品。因为当时其认为其人脉比邹*的广,比较容易发展下线,其就叫邹*先成为林*乙的下线,然后其再跟邹*申购,相当于变成邹*的下线。林*乙是邹*的上线,同时林*乙还发展了彭某甲;邹*发展了其。其发展了赵*、秦*、周*。赵*、秦*、周*也各自发展了自己的下线。

(14)证人何*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1年底由其妻子林*甲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体系,其花70000元申购,然后发展林*乙,林*乙也花了70000元申购加入该体系。加入该体系靠介绍他人加入获得直接收入和间接提成。这个体系分三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其直接上线是林*甲,林*甲的上线是肖*,肖*的上线是赵*。其直接下线有林*乙、何*、林*。

以上证人证言证实:肖*的直接下线是林某甲、陈*,间接下线有名可查的为杨*、杨*、何*、罗*、朱*、林*、罗*、段*、彭*、邹*、李*、严*、龚*、彭*、秦*等达69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林*的直接下线是杨*、何*,间接下线有名可查的为罗某甲、朱*、林*、罗*、段*、彭*、邹*、李*、严*、龚*、彭*、秦*等达45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3、王*下线人员的证言

(1)证人张*丙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0年底由王*发展加入“资本运作”体系,王*帮其交申购款。其加入后,王*帮其发展李光明作为其直接下线,王*上其直接上线。

(2)证人黄*乙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其于2012年由李*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这个行为,其申购了70000元产品,这个体系就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开展的。其直接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王*,王*的上线是赵*。其直接下有罗*、艾*,王*。

(三)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赵*的供述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资本运作情况:首先自己必须是在一个介绍人发展下才申购70000元这个阳光工程,自己才有资格去发展介绍别人来申购这个阳光工程,然后自己才能从别人的申购款中按不同的级别获得不同的工资提成。这个阳光工程也叫资本运作,分为主任级别21份、经理级别63份、高级业务员级别(老总)是600份。7万元申购款的计算方法是:首先自己申购一份是3800元,然后再申购的话是3300元,做这个阳光工程每个人必须申购21份就是69800元,平时体系新人月初申购的时候我们都是要求新人多交200元,补够7万元,汇入老总的账户上然后在次月月初返还工资提成的时候就多返200元,返1970元到新人开设的工商银行账户上,高级业务员的工资是体系中新人申购的7万元,新人往上数最近的三个三代老总能拿到10500元的工资提成,再往上数的老总就拿不到这个新人申购的任何工资提成了,也就是所谓的出局。

2009年10月其到北海市加入阳光工程资本运作,其自己发展的直接下线是魏*、王*和肖*,王*虽然没有在其体系中出局,但2013年开始他发展的新人再没给其汇款,他的下线有90多人这样。现在其可以拿到魏*线下每个新人2000多元的管理费和第三代老总的10500元,因为在肖*这条线已出局,其只能拿每位新人加入的2000多元管理费。

因为其是负责整个体系的工资发放,其拿有林*、肖*、杨*、林*、黄*、付*的银行卡和U盾,通过这些人的银行卡给整个体系中的人发工资。基本上都是在住处用电脑来完成操作。

其使用林*甲、黄*、杨*乙名下的银行卡来收申购款,转入其中信银行卡6202里,再将钱转入林*甲、黄*、杨*乙、付*、林*乙名下的银行卡通过这些人的卡发放返利、提成分红给下线人员,其中1516、2235、5826、6031、7194、13144、10500、19700(大多分两笔转账)都是发放提成分红的。新人上交的70000元申购款拿不到任何实体产品的,所说的多少份只是类似份额的数据。

在其体系中属于高级业务员级别,其体系里的对象大部分人在北海市落脚,对下线人员的管理一般都是按照级别逐级往下管。其负责整个体系的财务管理。严*、张*、龚*、陈*、周*、周*、彭*、彭*、杨*等人银行卡*面的钱是其给他们升为高级业务员后的分红。因为这些人在前段时间刚升为高级业务员,就叫他们办了一张工行卡交给其。当时卡*没有钱,其把传销资金的一部分打到这些卡*作为他们的分红,打算在我们为他们升为高级业务员的庆功宴上发给他们以示奖励。其用黄*甲卡号是6221的账户给张*的账户6241转了人民币115500元的提成,给周*的工商银行卡6266转了人民币420000元的提成,给周*的账户6276转了人民币546000元的提成。其用林*乙卡号为6289的账户,给龚*卡号是6285的账户打了人民币199500元的提成,严*的卡号6261的账户打了人民币199500元提成,给杨*卡号是6291的账户打了人民币336000元提成,给彭*卡号是6201的账户打入人民币105000元的提成。其用林*甲卡号6277给陈*卡号是6286的账户打了人民币409500元。

2、魏*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份其朋友赵*甲叫其过来广西北海这边考察做房地产管理生意,其过来后,赵*甲介绍在做“阳光工程”这个行业。当时其认为这个行为能挣钱,其就投钱加入了。赵*甲就带到广西北海的一个工商银行申购21份产品,交70000元的申购款就加入了,没有任何产品。高级业务员是伞下体系累计有600份以上。我们的提成分直接和间接。我们的提成是靠发展下线人员来加入交申购款才能获得的。其其直接上线是赵*甲,其有三条下线,一是黄*、二是赵*乙、三是熊学*,黄*的下线是刘*、付*,赵*乙的下线是张*、张*的下线是周*,其是高级业务员级别,其伞下体系累计有600份以上,其下的人交的申购款都是交给赵*甲。我们下面的人都是在北海落脚,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其的上线安排下来的事情,其也传达给其的下线去做,平时底层的人员都要听推荐人的安排。

3、肖*的供述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2010年上半年自己被骗来北海做“资本运作”,其觉得有钱赚,就花了70000元投进去,算申购21份,加入了“资本运作”体系里,其之后就一直在这个体系里发展下线,我们没有得到产品。这个体系首先其必须在一个介绍人带其去投资,自己才有资格再发展介绍别人来投资,然后自己才能从别人投资中按不同的级别获得不同的提成。我们做这个事情叫“资本运作”,体系分业务员、经理、高级业务员。其现发展有陈*、林*甲两名下线,所获提成款有40万元左右,在体系中负责传达上线孟*给下线成员的通知,照顾下线的生活,带他们去参观银行、交纳申购款。其上线是孟*,孟*的上线是赵*。

4、林*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到北海市参加阳光工程,由肖*介绍,其申购21份产品,交了70000元,没有得到产品。其只知道这个体系分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三级。21份是主任、600份是高级业务员。其知道发展的下线成员越多,得到的提成就越多。其直接上线是肖*,其为尽快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其就发展了两个下线,分别是何*、杨*,何*发展了林*,林*发展了邹*和彭*甲,彭*甲发展了彭*乙,邹*发展了秦*;杨*发展了罗*和朱*,朱*发展了段*,段*发展了龚*,罗*发展了罗*乙,罗*乙发展了严*和李*。其现在是高级业务员,伞下有600份额。其发展了下张成员之后,安排他们的食宿、听课、上交申购款,至今获利约10万元。其用于与“阳光工程”交易的银行卡号分别:工行6222082102002333002、工行6212252107000188352、6212273100001011694。

5、王*的供述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2009年12月由赵*介绍加入资本运作,其以69800元申购了21份产品,至今其下线已经有60人左右。这个体系首先由一个介绍人推荐加入,然后申购产品才能获取发展下线人员资格,这个“资本运作”就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的。其上了高级业务员之后,到2013年10月开始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的申购款,给其的下线人员发放提成款,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和给下线人员发放提成款都是通过中*银行在广西北海办理的卡号为6281(账号2139)的网银转账的。其直接上线是赵*,直接下线是于*、张*、全义,张*直接下线是刘*、李*、刘*,李*直接下线是王*、黄*、赵*。共获得提成40多万元。

2013年5月份后,其就从离开赵*,独立出来,其下线的申购款不再往上打给赵*,而是直接打到其这里,再由其负责管理,即,用春自己、张*、黄*、李*等人名下的南宁、北海的工行卡收取申购款,发放返利、分红、提成。其只记得其名下的卡号:南宁工行卡6281。其把银行卡账号层层传达给下线,叫要加入传销的新的下线成员把申购款分两笔总计70000元打入指定的账号里,交完钱之后再将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申购款回执单、新人办理的新卡复印件等东西层层收集之后交到其手上,其则负责收取申购款、计算每个成员每个月应得的返还、提成、分红,并通过银行卡转账将返利、提成、分红打给下线人员。

以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王*、肖*、林*、魏*等人以“资本运作”之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赵*、王*、肖*、林*、魏*等人的伞下人员均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构成情节严重因证据不足不成立,因此,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王*、肖*、林*、魏*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均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肖*、林*归案后积极退赃,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赵*的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经核查,公安机关已对其收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的证据进行说明,并不影响作为证据使用,赵*的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其的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伞下人员未达120人以上,未构成情节严重,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赵*、王*、肖*、林*、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退赃情况、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林*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在案冻结涉案款账户中的资金:

6241金额为人民币115500元

6276金额为人民币546000元

6266金额为人民币420000元

6225金额为人民币105000元

6208金额为人民币199500元

6242金额为人民币199500元

6256金额为人民币409500元

6291金额为人民币336000元

6281金额为人民币8375.98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339375.98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赵*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肖*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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