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逯某某、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胡**、胡**、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胡**、胡**、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某某及其辩护人党政、毛**,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舒勇攀,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文某某、胡**、胡**、胡**、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闻,被告人逯某某、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胡**、胡**、叶某某以“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幌子,在成都市温江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先后将重庆市50余人骗至该地参与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业务经理(65-59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员(3-9份)、实习业务员(1-2份)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第1份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之后每份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300元。要求每个传销人员发展3名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3名自己的直接下线,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组织结构,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

被告人逯某某、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胡**、胡**、叶某某均已达高级业务员级别,其中,逯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5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0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5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95万余元;被告人张**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50佘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88万余元;被告人文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约50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78万余元;被告人张**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9万余元;被告人胡**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0万余元;被告人胡**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45万余元:被告人胡**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38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30万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胡**、胡*乙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警支队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5日10时,被告人逯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大石派出所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逯某某、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胡**、胡**、叶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胡**、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

被告人逯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在2012年4月份已脱离传销组织,自己离开时发展的人数没有50人,自己不知道具体传销金额。

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在2014年4月份已脱离传销组织,当时只发展了30多人,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

被告人张**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在2012年6月被抓后就没有再做传销了,只发展了30多人,传销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

被告人文某某表示认罪,但辩解自己在2012年6月回家生小孩后就没有做传销了。

被告人张**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被抓时,文某某打电话说警察找自己,自己问是否是成都的事,文某某说可能是,自己就等的警察。对传销金额也有异议。

被告人胡**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又辩称自己在2013年底已脱离传销组织。

被告人胡*乙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又辩称自己当上高级业务员后就回家了。

被告人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逯某某已于2012年4月初主动脱离传销组织,之后加入传销的人员不应算作逯某某发展的人员。2、传销人员交的69800元应扣除19000元的返利。3、被告人逯某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在2012年4月份已脱离传销组织,之后发展的人员不应计入王某某发展的人员。2、传销金额计算不具体,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不是传销活动的发起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3、被告人张**2012年被刑拘后已脱离了传销组织,后面发展的人员不应计入张**发展的人员。4、被告人张**无前科,返利的19000元不应计入传销金额,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有自首情节。2、2013年10月已离开传销组织,其后发展的人员不应算作张**发展的人员。3、被告人张**起到的作用较小,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逯某某、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胡**、胡**、叶某某等人以“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幌子,在成都市温江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先后将重庆市50余人骗至该地参与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业务经理(65-59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员(3-9份)、实习业务员(1-2份)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第1份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之后每份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300元。要求每个传销人员发展3名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3名自己的直接下线,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组织结构,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

被告人逯某某、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胡**、胡**、叶某某均已达高级业务员级别,其中,被告人逯某某于2012年4月份脱离该传销组织,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2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4月份脱离该传销组织,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17万余元;被告人张**于2012年6月后脱离该传销组织,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17万余元;被告人文某某于2012年6月脱离该传销组织,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约3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07万余元;被告人张**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9万余元;被告人胡**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0万余元;被告人胡**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45万余元:被告人胡**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38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30万余元。

另查明,2014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胡**、胡*乙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警支队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5日10时,被告人逯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大石派出所投案。

2014年9月2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民警以核实出租房情况为由,先后将被告人文某某、张*乙挡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说明、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7日20时05分接王*报警称胡**以阳光工程等名义让她们10多人每人投资69800元,后她们发现该投资是传销行为。次日8时30分许,在温江从事传销活动的王*金、彭*、顾**等10余人将两名男子扭送至成都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云溪派出所,报称该两名男子是传销组织中的领导,达到了“老总”级别,名字叫胡**和叶某某,后民警立即对二人展开调查,并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2014年9月3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铜粱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重庆市合川区锦城路*号*幢*内将被告人王*某抓获。2014年9月3日l0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警大队在该区鱼洞金竹公交站将被告人张*乙挡获,在该区鱼洞铜锣湾广场将被告人文某某挡获。2014年9月9日9时许,重庆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轨道交通治安管理大队五大队民警在重庆市轻轨三号线八公里轻轨站对进站旅客例行身份证核查时,挡获被告人张*甲。在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警支队民警的劝解下,被告人胡**、胡*乙于2014年9月9日22时许向我支队投案自首。2014年9月15日l0时,被告人逯某某在其丈夫邓**、弟弟邓某云的陪同下,主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大石派出所投案自首。

2、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文某某、张**因非法经营被上网追逃,民警到文某某家中核实情况,去后发现文某某未在家,后以社区民警核实出租房情况打电话给文某某,文某某称其在铜锣湾广场上班,民警遂到铜锣湾广场将其接到刑事警队。到刑警队后,民警告知文某某因其出租房需要其丈夫张**一起核实清楚,文某某遂打电话给张**让其前往刑警队,张**称其刚下班在回家路上,后民警到鱼洞轻轨站附近将张**接到刑警队,当天晚上将其夫妇拘留。

3、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户籍信息。

4、胡**、叶某某、顾**、王**绘制的传销网络层级图,证实该传销网络共有50余人。

5、银行交易记录及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逯某某尾号为4533的银行卡、王某某尾号为5375的银行卡、张**尾号为8930的银行卡、胡*甲尾号分别为7878、6153的银行卡、胡*乙尾号为7128的银行卡、胡*丙尾号分别为6780、5464的银行卡,以及顾**尾号为8585的银行卡、文显国尾号分别为1403、4199的银行卡、逯兴印尾号分别为9736、8573的银行卡的转帐及该帐户的存款情况。

6、拘留证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甲于2012年6月26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拘留,于2012年7月20日被释放。

7、合川区公安局大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逯某某的家庭情况。

8、有关张**的证明,证实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在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任驾驶员及其家庭情况。

9、被告人文某某出示的证明,证实某某鞋业(成**限公司委派文某某在巴南商场1楼森达专柜上班。

10、辩护人出示的被告人王某某的参保证明、重庆市CNG汽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工作证明及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簿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参与重庆市CNG汽车驾驶员培训,于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3日在重庆长途**输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1、辩护人出示的被告人逯某某的体检资料及其儿子邓*予的出生证明,证实被告人逯某某的怀孕情况及其儿子邓*予于2012年8月2日出生。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余*凤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初,余*先喊我来温江的,住在海峡新城小区,和我同住的是余*和顾**。从事的就是自愿连锁经营,也叫阳光工程。实行的五级三晋制,五级分实习业务员(1至2份)、业务员(3至9份)、业务主任(10至64份)、经理(65至599份)、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三晋或者三阶是指业务员晋升到业务主任、业务主任晋升到经理、经理晋升到高级业务员。新加入的人交款3800元购买第一份份额是加入的资格,第二份以后每申购一份交款3300元,必须交款69800元购买21份额才具有发展下线的资格,才会收到发展下线人头的提成或者返利。交69800元正式加入后的第二个月,高级别的人员会安排返19000元给我们,作为我们日常生活、租房、通讯等发展下线的开支。每介绍一个直接下线加入并交69800元后,就可以获取6000元左右的提成,再往下发展仍然会获得一定金额的提成奖励,但金额递减。按照这个运作模式,我们每个人最多可以获得920万元的收益。我做到了经理。返利和提成一般由高层人员安排专人发放,我的返利是胡**给的现金,返了19000元,我提成6000元是现金发给我的,也是胡**发给我的。我是到温**银行存的钱,一次性交了69800元,是陈**带我去交的钱,存到谁的帐户我记不得了,没有具体产品。我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余*先,余*先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叶某某,叶某某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张*乙,张*乙的上线是文某某,文某某的上线是张*甲,我就记得这些。张*乙还有一个下线叫刘**,胡**还有一个下线叫张*,胡**还有一个下线是王**,叶某某还有一个下线是苏*,陈**还有一个下线是岑某义,李*的另一个下线是李*,我的下线是周*,周*的下线是余*,余*的下线是王**,王**的下线是顾**,顾**的下线是王**、彭**,彭**的下线是王*,王*的下线是彭*发,彭*发的下线是黄**,黄**的下线有彭*、李*容、彭*兰,但顺序我记不清了。

2、证人余*的证言,证实我是余*先和余*凤2012年的样子喊我到温江的,住在海峡新城小区,和我同住的有余*凤、顾**、王**、王**。我做到了经理级别,返利和提成一般是高层人员安排专人发放。看见有个老总胡**在发钱,其它记不到名字了。加入阳光工程我是到温**银行存的款,一次性交了69800元,是余*凤带我去的,我的返利是19000元。彭**的下线是吕**。阳光工程就是纯资本运作,需要不断发展下线来赚钱,没有具体地址。一般是自己联系自己的亲戚、同事、朋友或者熟悉的人,以做工程、做生意的名义叫他们来温江考察,然后安排已经加入的人员给他们讲课,这样我们推荐人和上线人员就能从其交的钱中获得返利。我是2013年国庆节之前离开温江的,就没有做传销了。另证实的内容与余*凤的证言一致。

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加入了一个民间合伙私募项目,警察将我带回派出所的。民间私募合伙就是纯资本运作,模式为“五级三晋制”(与余*凤陈述一致,不同的是每介绍一个直接下线加入并交69800元,整条线的人都可以提成,直接上线可以提6001元,再往上金额就递减。按照这个模式,如果发展两条线做出局的话,可以拿来到920万,如果三条线,出局后最多可以获得1040万元的利益)。我是2014年4月份上的高级业务员。返利一般是将下线人员集中开会时,由高层人员安排专人发放,负责发钱的人员会说这是给某某人的业绩奖金、奖励,实际上就是发展下线的返利,也是为了鼓励这些人员发展下线。我现在发现这个项目就是传销。第一次要花3800元钱购买份额后才有资格入伙,之后每份需交3300元,买的越多级别就越高。2012年3月份,陈**打电话给我说喊我来温江看哈。我过来以后,陈**就给我安排了住处,他就带我去成都市**城小区西岸*栋*单元***号这里学习项目投资模式,陈**、周*说他们都加入了这个项目,就都劝我加入这个项目,加入阳光工程我就到银行交了购买21份的钱,一共69800元,填写了申购单,钱是存到一个建设银行的账户里面,户名是胡**的,我现在还没有拉到新人进来入伙。我看见张**、胡**、胡**、胡**发过钱,这些人都是高级业务员级别。我的直接上线是周*,周*的直接上线是余*,余*的直接上线是余*风。周*就只叫了我。我的直接下线是顾**,顾**的直接下线是王**、彭**,其它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4、证人顾**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4月份,我和我老公是王*禄叫来的,参加的自愿经营连锁,是五级三晋制运作模式(与余*凤陈述一致)。我的上线是王*禄,王*禄的上线是余*,余*的上线是周*,周*的上线是余*凤,余*凤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余*先,余*先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叶某某,叶某某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张*乙,张*乙的上线是文某某,文某某的上线是张*甲,张*甲的上线是王*某,王*某的上线我就不知道了。我有三条下线,第一条是彭**,彭**的下线是王*,王*的下线是彭*发,彭*发的下线是彭*真,彭*真的下线是黄**,黄**的下线是彭*,彭*的下线是李*容,李*容的下线是彭*兰,彭*兰的下线是吕**,吕**的下线是彭*珍;第二条下线是朱**;第三条下线是我老公王*金,王*金的下线是王*秀。我自己投了69800元,我老公也投了69800元。钱是通过建设银行转帐交的,帐户名是李*。我来温江时,张*甲、张*乙、胡**、胡**我都经常看见,王*某、文某某没有看到过。2013年1月份,张*甲到我住的地方来过,给我宣传连锁经营的模式,说这个项目很赚钱,当时我已经交钱了,他鼓励我们继续发展新人加入。张*甲来的第二天,我们团队的30多人聚集在胡**家吃饭,张*乙来给我们发红包,当时我、余*、周*、余*凤、王*禄等二三十个人。胡**、胡**给我们发过钱,2014年2月份左右,当时我发展了一个下线叫朱**,胡**给我发过6000元左右的提成。2013年5、6月份,我看到过胡**给彭**、王*、彭*发、彭*真发过提成。2014年6月,胡**给我打过很多次电话,叫我和我下面的人搬到新都区,到那边去发展人。我和胡**、胡**、胡**联系得比较频繁,他们有什么事都要给我打电话,叫我安排下面的事情,管理下面的人,要开会也是张*乙、胡**、胡**、胡**打电话喊我通知人。胡**上了老总后,大概2013年下半年,她说家里老人病了,就回了广东,但她去广东后还是经常和我联系,告诉我要好好做,叫我多发展人,把团队管好,刘*是2014年3、4月份来的温江,胡**给刘*发过钱,发的是19000元的返利,2014年3、4月份发的,当时我在场。我来温江后,没有见过王*某本人,但见过他的照片,知道他是老总,级别很高,不清楚是否在温江。*某某一直在做传销,张*乙是她老公,文某某一直在成都,我听胡**说文某某他们几个老总还在成都开过会。我没有看见过文某某,只看见过她照片。张**是2Ol2年3月来的,比我先来,邓*比我晚来1个月左右,罗*比我先来,廖**比我先来好几个月。经理级别的人每半个月要去成都与老总一起开会,都是经理以上的人,我去过六、七次,我是从20l3年9月份开始去的,我看见过张*乙、胡**、胡**、胡**、叶某某组织过,一般是在青羊宫附近的孔*火锅、茶楼等地方,开会主要说的就是围绕连锁经营、下面向老总汇报人员发展情况,

证人顾**辨认出胡**、叶某某、王*某、张**、张**、胡**、胡*乙,陈**、陈**、余*先、陈**、李*、余*凤、周*、余*、王**、彭**、王*、彭*发、彭*真、黄*海、彭*、李*容、彭*兰、吕**、彭*珍、张**、刘*、邓*、曹*、朱**、罗*,刘*群、文某国、张**、张**、张**、张*、张*林、罗*、王*川、李*伟、苏*、陈*、廖**、廖**、岑**、王*金、王*秀、夏*强、杨*、刘*、穆*、文某梅、刘*霞。

5、证人王**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实我现在是业务主任,我们收到的返利是高级业务员胡**返给我的。我看见过胡**、胡**、张**、张**、文某某、胡*丙发钱。上面好像还有文某某、张**,但我不认识。胡**的另一个下线是罗*,罗*的下线是张*,张*的下线是张*林;胡*丙的另一个下线是王**,王**的下线是李*伟;叶某某的另一个下线是苏*,苏*的下线是廖**,廖**的下线是廖**,廖**的下线是陈*;叶某某还有一个下线是曹*;陈*兰的另一个下线是穆*,穆*的下线是岑某义;李*的另一个下线是李*;顾**的另一个下线是朱某红;彭**的另一个下线是夏*强;彭*真的另一个下线是杨*;李*容的另一个下线是刘*。胡**、胡**好象是2013年上的老总。张**发过钱,当时有我、顾**、余*、王*禄、周*等人,胡**发钱时有我、顾**、余*、王*等几十人。没有见过王*某,听说过是高层人员。我认识张*顺、邓*、罗*、廖**。张*顺、邓*的位置我不清楚,就没有在层级图上画。另证实的内容与顾**的证言一致。

证人王*金辨认出张**、胡**、胡**、胡**、叶某某、陈**、陈**、余*先、陈**、李*、余*凤、周*、余*、王*禄、顾**、彭**、王*、彭*发、彭*真、黄*海、彭*、李*容、彭*兰、吕**、彭*珍、曹*、朱**、张*、张*林、罗*、王*川、李*伟、苏*、陈*、廖**、廖**、岑**、王*秀、夏*强、杨*、刘*。

6、证人彭*海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我是2013年2月份来温江的,是顾**喊我过来的,参加的是自愿连锁经营,“五级三晋制”(与余*凤陈述一致)的运作模式。我现在的级别是经理,我的直接上线是顾**,顾**的直接上线是余*、余*的直接上线是王**,王**的直接上线是周*,周*的直接上线是余*凤,余*凤的直接上线是陈**,陈**的直接上线是余*先,余*先的直接上线是李*,李*的直接上线是陈**,陈**的直接上线是陈**,陈**的直接上线是叶某某,叶某某的直接上线是胡**,胡**的直接上线是胡**,胡**的直接上线胡**,胡**的直接上线有两个,其中一个叫张**,另一个叫张**,他们两个的关系我不太清楚,他们上线应该还有人。我的直接下线是王*,王*的直接下线是彭*发,彭*发的直接下线是彭*真,彭*真的直接下线是黄**,黄**的直接下线是彭*,彭*的直接下线是李*容,李*容的下线是彭*兰,彭*兰的下线是吕**,吕**的下线是彭*珍,我能记得的就这些人。交钱加入后,我必须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才能获得返利或者提成。我自己投了69800元进来,是从农业银行转帐的,帐号我记不得了,帐户名是胡**。

彭*海辨认出胡**、叶某某。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是我老公彭*海喊我来温江的。我现在是经理级别。我投资了69800元。钱都是存在指定的人员的银行卡中,我知道的银行卡户名有胡**、胡**、胡**,其他的人我不知道了。我来温江一段时间后,我和胡**会见了好几次面,2013年底听说她去广东了,之后她又回到过温江,回来待多久我就不清楚了。另证实的内容与彭*海的证言一致。

8、证人彭*发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4月份来的温江,是王*喊我来温江做自愿连锁项目的。是五级三晋制的运作模式(与王*禄陈述一致)。交69800元后返的19000元是作为我们日常生活、通讯等的开支。我是2013年11月份上的经理级别。返利方式就是把几家人安排在一起,每次下周星期五由高层人员安排专人到我们房间发放,负责发钱的人会说这是给某某人的业绩资金、奖励,实际上就是发展下线的返利。加入阳光工程我就到农业银行去交了购买21份的钱69800元,户名是胡某丙。另证实自己的下线人员与彭*海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9、证人彭某真、黄**的证言及黄**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彭某发的证言一致。另证人黄**辨认出胡某丙。

10、证人彭*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我在温江从事自愿连锁的工程,也就是阳光工程。我是2013年7月份左右来的温江,是黄*海喊我过来的。这个阳光工程是五级三晋制,我参加进来首先必须买2份,然后就获得了最低级别的业务员资格。后面我又继续买了19份,就升到主任级别。我现在是经理级别。我只发展了1个下线,就是我老婆,她也是和我一样的买了21份。返利一般是每周五左右,由高层人员安排专人发放,一般会将钱放入信封中当众交给他们,负责发钱的人员会高声宣布这是给某某人的业绩奖金、奖励,实际上就是发展下线的返利,也是为了鼓励这些人员发展下线。我们老总给我发过钱,他就是胡某甲。基本上都是比我们早加入的老员工给我们讲课。加入阳光工程,我是先到银行交款,直接把钱打到农行胡某丙的账户上,然后填写阳光工程申购单,申购单被当时给我办理申购的人带走了。我的上线有黄*海、彭*真、彭*发、王*、彭*海、顾**等人,这都是一条线上的。我的下线就是我老婆李*容,李*容又发展了彭*兰。阳光工程实际上就是传销,没有什么实体工程。我投资了69800元。

证人彭*辨认出胡某丙。

11、证人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的内容与彭*证实的内容一致。另证实我投了69800元。我的下线是彭*兰和刘*,彭*兰和刘*都各自购买了21份,都花了69800元。彭*兰又发展了她的老公吕**,吕**又发展了彭*珍。证人李**辩认出胡**。

12、证人彭某兰、吕**的证言及吕**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均证实自己交了69800元。另证实的内容与李*容的证言一致。

证人吕**辨认出胡某丙。

1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我表姐陆*叫我加入他们的连锁销售组织,今天我在海峡新城小区听他们讲课时被警察带回了派出所。连锁销售就是资本运作,我只知道买第一份是3800元,如果投资69800元的话最后可以赚1040万元。而且一个人加入后可以发展3个下线。下线购买的份额会累计到上线的份额中,21份-64份是主任,65份-599份是经理,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我是2012年6月2O日才到的温江区,到了以后才知道是做这个事。我听了几天课没有好懂,再加上没有钱所以我就没有加入。

14、证人罗*的证言,证实我加入了一个纯资本运作项目,现在是这个组织的业务主任。纯资本运作项目就是五级三晋制(与余某凤陈述一致)。我是2011年9月份经张**介绍参加这个项目的。当时我打了69800元到他给我的一个建设银行帐户上。我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张*。我现在还没有发展有下线。做这个业务的有1OO多人,我认识的有30多个人,严**、邹**、张*琴、刘*、翁**、陶某树,周**、姜某子、曹*。

15、证人曹*的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12月份参加这个组织的。当时我到温江来找叶某某耍,叶某某就给我说他在做一个国家项目,很赚钱。我觉得应该比较赚钱,我凑了70000元进行投资。在温江我和叶某某、张**、罗*、胡**、张*在一起住,他们几个都是做叶某某所说的国家项目的人。我获得了19800元的返利。

16、证人朱某洪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我是2014年3月份来的,是一个叫顾**的女的打电话喊我来的,她在电话里说是水电工程。过来后她又说是国家项目,总共缴69800元就可以自己发展下线了,还可以一次性返19000元。以后每发展一个下线可以提钱。返还的钱是顾**转帐给我的。我交了69800元,去年我刚来的时候交了两份,就是7100元,剩下的钱是今年交的,是我把钱给顾**,她去帮我转账的,对方账号名称叫陶某树。上面的人我知道有李*、陈**、陈**、余*先、胡**、王**,其他人我不认识,到现在我还没有发展过一个。

证人朱*洪辨认出胡某丙。

17、证人杨*的证言,证实我在温江从事一个叫阳光工程的自愿连锁经营项目,是2014年2月份彭*真喊我来的。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与王**陈述一致)。我现在是主任级别,返利一般是每周五左右,由高层人员安排专人到我们住的房间发放,负责发钱的人会说这是给某某人的业绩奖金、奖励,实际上就是发展下线的返利,也是为了鼓励这些人员发展下线,返利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我看见胡**、胡**、胡**发过钱,这些人都是高级业务员级别。我加入阳光工程就是到银行交了购买21份的钱,一共69800元,填写了申购单,钱是现金存到一个银行账户里面的,户名叫顾**。另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彭*发的证言一致。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母亲动员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9月15日我老公邓**就带我到大**出所来。2009年下半年,我朋友严**喊我到温江看一个国家项目,她带我在温江玩了几天,带我到不同的“家庭”里去,见到了一些人,他们和我聊天,然后给我讲自愿连锁经营的运作模式、性质,说是国家行为、国家出台的政策,是合法的,我听了以后觉得还可以,就投入了钱进去。运作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与王**陈述一致)。投资69800元购买21份后,就可以发展3个下线,发展下线就有提成。如果要当经理就必须凑够65份,要当老总,必须有600份以上,而且必须有三条钱。反正要靠不断发展下线才能赚钱。我是经理级别,因为我只有一条线。我交了69800元后的第二个月,严**返了19000元的现金给我,用于了日常生活、吃饭、通讯等。我发展了王某某之后第二个月,提成了6000元,王某某发展了张**之后第二个月,我提成了1000多元,之后提成就很少了,都是严**给我的。我不认识蓝某芳。我加入后不久在温江办了张建设银行卡,办好后就交给严**了,她说以后有新人存钱就存在这张卡上。团队每个人应该都要开个银行帐户。我的上线是严**,严**的上线我不清楚。我的下线是王某某,王某某的下线是张**,张**的下线我不清楚。自愿连锁经营就是传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下半年,我表妹逯某某喊我到温江来做服装生意。到温江后见到一些人,他们给我讲自愿连锁经营的动作模式,运作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与王**陈述一致)。如果要当经理,就必须凑够65份,如果要当高级业务员,就必须有600份以上,而且必须至少有两条线,下面有两个经理,总的来说,这个模式就是要靠不断发展下线才能赚钱。大多数人发展下线都是要求他们交69800元。我的返利好象是蓝**或寻某英发给我的。这19000元用于日常开支了。我的上线就是逯某某,逯某某的上线有邓某云、余**、寻某英、潘**,但层级顺序记不到了,逯某某的另一个下线是陶某福,但不确定是直接下线还是间接下线。我发展了下线张**,张**下线是文某某和张*容,文某某的下线是张*乙,张*乙的下线是胡**和刘**,胡**的下线是胡**,胡**的下线是胡*丙,胡*丙的下线是叶某某,叶某某的下线我就记不到了,张*容的下线我不清楚。我是2012年年初走的。在温江期间主要做发展新人,接待新人,互相学习,给别人讲过课。我发过提成给下面的人,是上层人员把钱转到我的银行卡上,我再取出来,现金发给下面的人。总共拿了1万余元的提成。我办过一张尾号为5375的建设银行卡。这张卡上收到的逯某某、余**、王**、余*等人的转帐都是发给下线人员的提成或返利。

3、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0年的时候,王某某喊我到温江来做服装生意,到了温江后,被王某某带到别人家里,安排人给讲课,每天要去四个家庭,主要讲自愿连锁经营的动作模式、性质。运作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与王**陈述一致)。要当老总必须至少有两条线。我离开的时候是经理级别,后来上了老总,但我没有做了,是被下面的人推上去的,上了600份。我的上线就是王某某,王某某的上线好像是逯某某,逯某某的上线我不清楚,我的下线是文某某、张**、罗**某某的下线是张*乙,张*乙的下线是胡**,张**的下线是罗**,罗**的下线是谭**,谭**的下线记不到了。我交了69800元买了21份提成19000元。我介绍了廖*全过来,他当时用7000多元买了2份我提成了1000多元。过了几个月做不走就离开了。后我就把我老婆罗*喊了过来,并给她买21个份额。罗*发展了她姐姐罗*琴,不过罗*琴只买了一份,而且没有发展下线。我哥哥张*乙又把他朋友姜**发展了过来,姜**只买了一份,而且没有发展下线。之后文某某又把张*乙的老表胡**叫了过来买了21份成为了她的第二条下线,然后胡**又发展了一个叫叶某某的人过来买了21份。叶某某又发展他妻子曹*并给她买了21份,但曹*没有发展到人,所以胡**又发展了一个叫张*的人来买了21份,张*又发展了她弟弟张*林来买了21份,张*林后来发展了罗*,不过罗*买了多少份我记不清了。另外我还发展了第三条线,也就是我妹妹张**,她过来后也是买了21份,之后又让我岳父罗**买了3份成为了她的下线,最后让我岳母买了2份成为罗**的下线,罗**下面没有发展人。我一共提成了44300元左右。

4、被告人文*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左右和我老公张*乙一起来的温江,是张*甲叫我们过来做服装生意,结果是自愿连锁经营的模式,运作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与王**陈述一致)。我现在是高级业务员。负责收钱的人也叫申购总管,经常换,申购总管并不保管卡和密码,一般高层人员保管卡和密码。我的上线就是张*甲,张*甲的上线是王某某,王某某的上面有个逯某某,张*甲还有两个直接下线,王某某的直接下线除了张*甲还有一个我记不到名字了。我的直接下线是张*乙和张*兵。张*乙的下线是胡**、刘**。张*兵的下线是文*梅,文*梅没有下线;胡**的下线记不到顺序了,人员有胡**、胡**、叶某某、陈**、陈**、陈**、余*先、余*风。现在只记得这么多,毕竟我离开温江两年了,下线的人员我也不太熟悉。这希望阳光工程就是传销。返利一般是由高层人员安排专人发放,一般是发现金。我的提成是王某某现金发给我的。我在温江呆了大概1年左右,做传销期间主要是发展新人,带新人去串门,让新人接受别人的讲课。

当庭供述,证实我是2012年8月份回去生的小孩。警察抓我时说我房子的事情。说我老公出租过房子,但是只是我幺姨有一套房子喊我们在经手,警察打电话就问我在哪里,我就说了。当时不晓得我被追逃了。

5、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0年和我老婆文*某来的温江,是张*甲叫过来的。他安排人给我们讲课,讲自愿连锁经营的模式等,也就是传销。运作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与王**陈述一致)。我现在是高级业务员级别,是600份以上。我听逯*印等人讲过课。负责收下线人员钱的人叫申购总管,但随时都在换。我的上线是我老婆文*某,文*某的上线是我弟弟张*甲,张*甲的上线是王*某,王*某的上线好像是王*香,王*香的上线是逯*某,逯*某的上线好象是她老公邓**,邓**的上线好像是邓**,邓**的上线好象是李*,再往上就不清楚了。*某某的直接下线还有张*兵,张*兵的下线是文*梅,文*梅没有下线。张*甲的直接下线还有罗*和张*容,罗*没有下线,张*容的下线是刘*,刘*的下线是刘*霞,刘*霞的下线是李*彬,李*彬的下线是邓*,邓*没有下线。王*某的直接下线还有陈**,陈**的下线不清楚。王*香的另一个直接下线我不清楚。逯*某的另一个直接下线我不清楚。我的下线是胡**、刘*群;胡**的下线是胡**、张*;刘*群的下线是文*国,文*国的下线是张*鹏,张*鹏的下线是张*顺,张*顺没有下线;胡**的下线是胡**;张*的下线是张*林,张*林的下线是罗*胡**的下线是叶某某、王*川,叶某某的下线是陈**、苏*;王*川的下线是李*伟,李*伟没有下线;陈**的下线是陈**、岑某义;苏*的下线是陈*,陈*的下线是廖**,廖**的下线是廖**,廖加责没有下线。陈**的下线是余*先,余*先的下线是陈*奎,陈*奎的下线是李*,李*的下线是余*凤,余*风下面的人顺序记不到了,人员有周*、余*、王**、王*金、顾**、彭**、王*、彭**、彭*发、黄**,其他的记不到了。返利一般是高层人员安排专人发放,我看见王*某、逯*某发过钱,有时候又由家长发钱,家长就是每个家的一个主管。逯*印好像是逯*某的弟弟,是她的下线。我一共拿了大概10万余元提成,包括19000元返利,钱都用来交房租、吃饭、接待新人了。

当庭供述,证实在9月2日下午,我下班去接小孩,我老婆给我打电话说公安找她,喊我不要去接小孩,在金图车站等他们,警察就把我带到刑警大队。我是2013年年底没有做了。*某某是2012年4月份当上的高级业务员,我是5、6月份当的高级业务员,是文某某通知我去旅游的,她6月份还在成都。

6、被告人胡**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7月,张*乙叫我来的温江,并安排人给我讲课,主要讲自愿连锁经营的运作模式等。运作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与王**陈述一致)。如果要当高级业务员,就必须有600份,而且必须至少有两条线,至少下面有两个经理。我是高级业务员,一共有600多份。我的19000元好象是上面老总逯*某给我的。我收到的下线提成要么是老总发现金给我,要么是转交给其他级别高的人发给我,我见过发钱的人有逯*某、王*某、张*甲、张*乙。上面的人一般不用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用其他人的身份开银行帐户,实际由他自己保管。胡**、顾**和我的银行帐户用来收过钱,但卡和密码是上面的人保管。我的上线就是张*乙,张*乙的上线是文*某,文*某的上线是张*甲,张*甲的上线是王*某,王*某的上线好像是逯*某,逯*某的上线我不清楚,我只晓得上面还有个邓**,邓**好象已经出局了。逯*某的另一个下线应该是逯*印,王*某的另一个下线我不清楚,张*甲的另一个下线是张*容,张*容的下线是刘*,刘*的下线是刘*霞,刘*霞的下线是邓*。文*某的另一个下线是张*兵,张*兵的下线是文*梅,文*梅没有下线,张*乙的另一个下线是刘*群,刘*群的下线是文*国,文*国的下线是张*鹏,张*鹏的下线是张*顺,张*顺没有下线。我的直接下线是胡**和张*,胡**的下线是胡**和刘*德。张*的下线是张*林,张*林的下线是罗*,罗*没有下线,刘*德没有下线。胡**的下线是叶某某和王**,叶某某的下线是陈**和苏*,王**的下线是李*伟,李*伟没有下线。陈**的下线是陈**和岑**,苏*的下线是陈*,陈*的下线是廖**,廖**的下线是廖**,廖**没有下线,岑**的下线是牟*,牟*没有下线。陈**的下线是余*先,余*先的下线是陈*奎,陈*奎的下线是李*,李*的下线是余*凤,余*凤的下线是周*,周*的下线是余*,余*的下线是王**,王**的下线是顾**,顾**的下线是朱**、彭**,彭**的下线是王*、彭*发,王*金的下线是王*秀,朱**的下线我不清楚,彭**的下面有彭*、彭*真、黄*海、吕**,但顺序记不到了。我在温江呆了两年多一点,主要是发展新人、接待新人,我给下面的人发过提成和返利,是高层人员把钱给我,安排我按照他给的清单发到每个人手中,是发的现金。逯*某安排我发过提成和返利。包括19000元的返利,我一共拿了5、6万的提成。2011年春节期间,去王*某家团年,当时一起的人有逯*某、王*某、我、张*乙、逯*印等三四十人,当时我还没上老总。2012年团年时逯*某、王*某也参加了,当时是在张*甲住的地方团年。2013年团年有我、张*乙,其他人记不到了,是在胡**住的地方团年。2014年只有我下去给下面的人团了年的,发了红包。逯*某在我来的时候就是老总了,王*某是2012年上的老总,他们上了老总就没有住温江了,住在成都城区。团队规定每周老总都要在成都的茶楼等地方聚一下,主要是喝茶、聊天、了解下面的情况。彭**加入之后我就上了老总,我上了老总住在青羊区东城根街,和我一起住的有张*乙、胡**。每半个月要召集下面的人员到成都开会,一般是召集每个“家庭”的大总管,一般是经理级别的,经理汇报团队情况、人数、有没有异常情况等。我看见过逯*某、王*某参加过一次。我给胡**、叶某某、彭**、王*、彭*发、彭*真、杨*、黄*海、彭*、李*容、彭*兰、吕**、彭*珍发过钱,我就记得这几个,发的是提成和19000元的返利。彭**、王*、彭*发、彭*真的钱是张*乙先给我,我转发的,杨*、黄**、彭*、李*容、彭*兰、吕**、彭*珍的钱是我直接发的。胡**、叶某某是我直接发的10500元提成,给胡**发了两次,给叶某某发了一次。胡**是虚拟老总,他第二条线没有经理,就自己出钱把自己往上推成了老总。我上老总后,只有顾**的的农业银行卡交给我在保管,是杨*把账算好给我,我再发下去,因为我算不来。

被告人胡*甲辨认出穆*、文某梅、刘**。

7、被告人胡**的供述,证实我是20lO年左右来的温江,我哥哥胡**告诉我他在温江做服装生意,我就到温江来考察一下,到了后,我老表张*甲安排人给我讲课,主要讲自愿连锁经营等。自愿连锁经营也被称为“阳光工程”,运作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与王**陈述一致)。我是经理级别,只发展了一条线。我的返利19000元是逯某某在温江发给我的。我总共收到了6000多元的提成,是逯某某给的现金,分两次给的。我只看到逯某某发过钱。我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张*乙,张*乙的上线是文某某,文某某的上线是张*甲,张*甲的上线是王某某、逯某某,具体顺序我不清楚,胡**的另一个下线是张*,张*的下线我不清楚。我的直接下线是胡**,胡**的下线是叶某某,叶某某的下线是陈**,陈**下面有陈**、陈**、余*先、李*,具体顺序不清楚,我已离开温江很久了。我一共交了69800元。我是2010年下半年来的。我只晓得陶**、杨*、陈*给我讲过课。张*的下线是张*林,张*林的下线我不清楚。尾号为8317的建设银行卡是我办的,大部分时间是我保管,有段时间我交给胡**了,胡**又交给上面的人了,用来收取新人交的钱。2010年至2011年期间,我存入现金7次,一共1O万余元,其中有19000元的返利,我老公给了我5万元左右,我妈妈给我5000元,我本身有l8000元,其他的钱我不清楚。

8、被告人胡**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上半年的时候,我表弟张**和我妹妹胡**让我到温江区来做服装生意,我随后就过来了。张**和胡**就带我到温江考察,给我介绍了希望阳光工程,我当时投资了69800元,购买了21份,在投资后的第二周五返还了19000元给我,相当于我投资了50800元。购买了21份之后,投资人就可以发展2-3个合作伙伴,发展合作伙伴就有提成。希望阳光工程运作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与王**陈述一致)。我的直接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张*乙,张*乙的上线是文*某,文*某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王*某,王*某的上线应该是王*香,王*香的上线好象是逯某某,逯某某的上线有兰*春、余**、兰*琼,再往上就是邓**。我现在是经理级别,总共已经超过了600份,因为王*川这条线没达到经理级别,所以我还没有成为高级业务员。我晓得胡**的下线除了胡**,还有张*,张*的下线是张*林,张*的下线是罗*,罗*没有下线。张*乙有下线,我晓得的有刘**、文**、张*鹏、张*顺、张*兵、文*梅。张**和罗*的下线有廖**、罗*勤、张*容、刘*、刘*霞、李**、邓*,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张**,张*乙、文*某、胡**、胡**、叶某某、王*某、王*香、余**、兰*春、兰*琼、逯某某、邓**都是老总级别。胡**还有一条线是她老公刘*明,也上了经理级别,刘*明的下线是刘*明弟弟,名字我不清楚,刘*明下面还有几个人,具体名字我叫不出来。我的直接和间接上线,除了兰*琼、余**,其他的我上面说过的人员都在温江见过他们。我的工作主要是在来新人的时候给他们讲解希望阳光工程,还有就是遵照上面的高级业务员的安排,定期让下面的人在一起听课学习。传销网络中有顾**、文**、叶某某和我开设了银行账户,我开设的农业银行交给了张**,顾**的农业银行卡我不清楚,叶某某开设的银行卡可能是交给了逯某某,文**的银行卡不清楚。我一共领取了大概2万多元的业绩,包括我自己的返利19000元,一共领取了4万多元。我下面总共有37个左右的下线,包括直接和间接下线。另证实自己的下线人员与胡**的供述一致。

被告人胡*丙辨认出胡*乙、胡*甲、张**、文某某、张**、王某某、逯某某。

9、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l0月份,我表哥胡**叫我到温江来做一个自愿连锁经营的项目,投资不多,但回报很客观,我就来温江和他一起做这个项目。我看见张**、张**、胡**、胡*乙发过钱,这些人都是高级业务员级别。我加入这阳光工程就是到银行交了购买21份的钱,一共69800元,是建设银行,户名和账户记不到了。另证实的内容与胡**的供述的一致。

被告人叶某某辨认出胡**、胡**、张**、文某某、张**、王某某、逯某某。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及上述证人证言、书证证实,各证据间能够形成锁链,上述证据及事实,本院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胡**、胡**、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按自己的层级发生作用,不宜区分主从,按各被告人发展人数及作用予以量刑。案发后,被告人逯某某、胡**、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逯某某、王某某、张**、文某某、张**、胡**、胡**、胡**、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逯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持逯某某在2012年4月份已脱离传销组织,离开时发展的人数没有50人,离开后发展的人员不应算作逯某某发展的人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其所持逯某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或者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持王某某在2014年4月份已脱离传销组织,之后发展的人员不应计入王某某发展的人员,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持当时只发展了30多人,传销金额计算不具体,请求适用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并且被告人王某某在未脱离传销组织前属组织者,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张**在2012年6月被抓后就没有再做传销,后面发展的人员不应计入张**发展的人员,传销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所持张**只发展了30多人,被告人张**不是传销活动的发起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虽不是发起者,但是组织者,且被告人张**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有40余人,根据其作用,对其不宜认定为从犯,也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文某某所持自己在2012年6月回家生小孩后就没有做传销了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张*乙所持自己被抓时,文某某打电话说警察找自己,自己问是否是成都的事,文某某说可能是,自己就等的警察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乙及其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张*乙在2013年10月已离开传销组织,其后发展的人员不应算作张*乙发展的人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张*乙有自首情节,及被告人张*乙起到的作用较小,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乙并未自动投案,自首不能成立,且在被告人张*甲离开后,一直是其在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胡*甲所持自己在2013年底已脱离传销组织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时供述“2014年只有我下去给下面的人团了年的,发了红包。”及证人顾**证实“2014年3、4月胡*甲给刘*发19000元的返利时自己在场”相矛盾,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胡*乙所持自己当上高级业务员后就回家了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证人顾**、杨*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胡*乙并未脱离该传销组织,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逯某某、张**的辩护人所持传销人员缴的69800元中的19000元返利应当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所谓返利,实质是返给传销人员用作发展新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通讯等的开支,不应扣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胡*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胡*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文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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