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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经人介绍,加入了“中国商信网”传销组织,随后被告人梁某某以“中国商信网”网站为依托,以销售电子名片为掩护,以获取“幸运奖”、“推广奖”、“拓展奖”、“培育奖”等奖励及送发“原始股”为诱饵,发展他人加入“中国商信网”传销组织,并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电子名片的方式缴纳费用3000元,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取计酬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被告人梁某某先后在华蓥市蓥城首座、红星二路租赁房屋,作为中国*办事处传销组织的办公场所。2013年8月,中国*办事处成立,梁某某任经理,并负责华蓥办事处的财务、收取新入会会员费、将会员费转账到总公司、激活会员、牵头召集会员参加培训。到2014年6月底,被告人梁某某在华蓥市发展从事传销活动人员30余人,层级达到7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华蓥*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随州市*政管理局曾工商处*(2014)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商信网收款收据,中国商信网络服务合同,中同商信网首次高层核心会议(2.21),中国商*限公司分配方案,中国商信网沟通流程,中国商信网员工工资发放方案,中国*办事处启动大会光盘,四川*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银行代收付凭证,中国商信网网址,四川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收据、收条,随州市*有限公司股权证明书,税务登记证,技术开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商信网络承诺书,刘*等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企业文化牌匾,贺*、袁某某、沈某某、谢某某、唐*甲中国商信网收款收据,袁某某、沈某某中国商信网络服务合同,合肥金*限公司制作的“中国商信网员工登陆平台网站上所有会员名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陈*、唐*乙、唐*丙、陈*、罗*、代某某、贺*、董某某、吴某某、罗*、唐*丁、蔡某某、唐*戊、杨*、戴某某、王*、游某某、夏某某、贺*、袁某某、沈某某、杨*、欧某甲、谢某某、唐*甲、欧*、陈*、涂某某、杨*、张某某、龚某某、唐*己、贺*、杜某某、唐*庚、唐*辛、杨*、陈*、梅某某、丘某某、刘*、赵某某、严某某、王*的证言,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查证人员关系图,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华蓥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推销电子名片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间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中国*务公司负责人刘*乙没有被处理,被告人梁某某亦不应被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梁某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梁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梁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进行量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梁某某的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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