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尹*(已判刑)、赵*、管*(此二人另案处理)在赫章县城关镇马家沟成立随州市商*赫*事处,以销售中国商信网“原始股”为名在赫章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2014年4月下旬尹*的下线人员姚*、徐*、龙*、郑*等人去湖北省随*有限公司考察,回赫章后被告人徐*和姚*、徐*、龙*、郑*、盛*、徐*(此六人已判刑)及尹*共同支付给赵*、管毓银一万多元的转让费后,在赫章县城关镇小河东二路租赁张*的三楼作为办公地点,于2014年4月24日办理相关手续正式成立以姚*为负责人,尹*、龙*、郑*、徐*、盛*、徐*、徐*为公司成员的随州市*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向外宣传购买中国商信网的“原始股”就能成为中国商信网的员工,成为中国商信网的员工后每名员工可以发展两名下线,两名下线分为A区B区,每名下线在购买“原始股”后,上线可以得到总公司返给的90元的互助奖,还可以得到A区和B区之间碰撞产生的拓展奖450元及下线股金5%的培育奖等奖金,发展到第六层以后,辅助奖取消,拓展奖、培育奖不变,以此类推层层有奖。八人不定地向来公司的人介绍中国商信网及加入中国商信网的好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在赫章发展员工,以随州市*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3000元购买商信网股权、20个网上电子广告位及赠送员工易富商宝通网上商城1个的合同,组织发展了下线90余人,层级在三级以上,收取资金33万余元,并将所收取的资金打款到随州市*有限公司员工徐*的账户上,再获取总公司的相应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信息表,员工注册信息记录本,员工合同、收款收据,员工账号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张*、黄*、刘*等人的证言,祖文慧、管*、姚*、尹*、龙*、盛*、徐*、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菊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中国商信网的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徐*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