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万金传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记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金及辩护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底,刘*一、骆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杨某某(上述五人已判决)等人从广西到昆明进行考察后,决定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地点从广西南宁搬到昆明市呈贡区。几人通过昆明创*限公司在呈贡*学城片区的雨*等小区租用大量房屋,用于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11月开始,刘*一、骆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人开始分批、有组织的将传销成员从广西安排到呈贡从事传销活动。随着传销人员的增长,为便于发展和管理,该传销组织将整个体系分为A、B、C三个区多条线进行发展,由刘*一担任A区负责人、骆某某担任B区负责人、杨某某担任C区负责人。该传销组织以发展连锁销售为名,直接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上下网络关系,以做生意或者其它名义骗取亲朋好友和同学同乡等来昆明,随后以上课的方式对来人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洗脑,谎称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的政策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鼓吹此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按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或称“老总”)“五级三阶制”形式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按照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分别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返利。至案发前,该组织发展的五级以上传销人员超过500余人,累计收取传销资金超过2000余万元。

被告人葛万金作为该传销组织成员,按照该传销组织的安排,于2011年11月份,开始分批、有组织的将自己线下的传销成员从广西安排到呈贡从事传销活动,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加入。至案发前,葛万金在该传销组织中已达到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人员超过50余名,累及份额超过600余份,在传销活动中组织、领导作用十分突出,处于核心领导、决策地位。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2年2月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2011年11月初开始骆某某等人打着安*会和浙*会的名义在呈贡大学城的雨花毓秀、书香大地、实力景城、天润康园几个小区租了86套房子用于提供给他人从事传销活动。

2、人口信息、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葛万金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8月14日21时50分许,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区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浦口区华侨城301幢美庭宾馆8034室抓获葛万金。

4、被告人葛万金供述:他是2011年6月份开始从事传销活动的,2011年11月份至12月份之间从广西南宁搬来呈贡的,一起来的有三四十人左右。他的直接下线为吴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吴某某的下线有葛*、高某某、裴*,高某某的下线其记不清了,葛*的下线有王某某,王某某下线有刘*,刘*下线其记不清了,裴*下线其记不清了;张某某下线有葛*和刘*三,刘*三下线有章*和刘*四,刘*四下线有刘*五,刘*五下线有尹*,尹*的下线记不清了。他已经将架构图画给公安了。吴某某他们都是每人21份,葛*是购买了几份记不清了。吴某某在他的体系里已经达到大经理级别,刘*四、王某某是经理级别。他到呈贡后晋升为老总级别,也就是高级业务员,他负责下面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到了呈贡后这个体系是和刘*一、葛*丙在一个大组里面,这个大组里面他认识李*、刘*六,听说过周某某、郑某某,李*、郑某某他两都是老总级别。到呈贡以后他办理过一张农业银行卡,目的是将工资打在这张银行卡上。他还买了一辆越野车,买车一方面是为了在做传销出行方便,另一个方面是让下线觉得做传销可以赚到大钱,他的团队申购是葛*在负责。从加入到成为老总他获利了几万元。

5、同案人的供述。

(1)葛*的供述:葛*是2011年的年初在广西南宁加入传销组织的,2011年在广西的时候葛*就是老总了。他们分为三大区,A区是骆某某负责,B区是杨某某在负责,C区是刘*一负责,他和葛*都是属于A区。葛*来到呈贡后,负责接从广西搬来的下线人员、租房子来给下线人员住、找人来维修租住的房子、找下线人员交谈、安抚情绪。警察出示给他看的六份租房合同的复印件,其中一份子写的大的是他签的,其他字写的小点的应该是葛*签的。葛*买车的钱有一部分是做传销赚的钱,吴某某是葛*的下线,吴某某在被抓获的那个月刚晋升为老总。警察出示给他的一张葛*团队的网络图复印件,上面他的签名和网络图上的人员姓名、层级都是真实的。葛*到呈贡后办过一张银行卡,主要是接受工资,葛*买车主要是为了做传销出行方便,还有就是充面子,让手下的人相信传销这个行业能赚到钱。他和葛*、苏*、李*的申购都是葛为亮在负责管理。他来呈贡之前李*、刘*一、骆某某、葛*、郑某某、杨某某来昆明考察租房并支付了订金。

(2)刘*一供述:葛万金在A区里属于高级业务员。

(3)吴某某供述:2012年3月下旬,他从从安徽来呈贡时,葛万金开了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到火车站接他,车牌照是云AX159P。他买了21份,69800元,上线是葛万金,他的下线是裴*(21份)、高某某(21份)、葛*(21份),他的间接直接下线大概有10多个人,份额有二三百份,葛万金是老总级别。

(4)刘*四供述:2011年7月份她买了21份,章*是她的直接上线,章*用的是他妈妈刘*三的名字。章*也是章*的下线,她是在2012年3月17日到呈贡的,她发展了她的哥哥刘*五(21),刘*五发展了下线尹*(21),尹*发展了下线裴*,还有其他一些人,后来好像还发展了李*甲,老总听说是一个姓葛的人,她是经理级别。

(5)李*供述:2011年5月,他经葛*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连锁经营,一次性买了21份,成为主任。发展第一个人后就开始拿钱。2011年11月份,与葛*、苏*、葛*、吴某某等人搬到昆明。2011年11月7日,他就升成老总。刘*一是A区的负责人。

(6)王某某供述:他们A区的老总是刘*一,负责教育的是葛*,自律是陈某某、配合自律的是葛万金。A区有五个家庭,是他记在本子上的,第一个是王某某家庭。第二个是方甲家庭,第三个是李*乙家庭。第四个是李*丙家庭,第五个是蔡*家庭。六班老总是葛万金。这些都是开会宣布时他记录的。

6、证人证言。

(1)刘*的陈述。证实:她和章*、吴*住在一起,她有一个儿子叫章*。

(2)章*的陈述。证实:她的上线是章*,她购买了21份,交了69800元,后返给她19000元。章*用他妈妈刘*三的身份证做的。章*还发展了刘*四,刘*四发展了刘*五,刘*五发展了尹某甲。章*安排了吴*(1份)当她的下线,老总是葛万金。

(3)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底,吴某某开车(车牌是云A1159P)带她去找一个小伙子玩,有一个女的给她讲他们在做一个生意,分为五级三进制,最低一级叫业务员,最高叫老总,投入3800元可以赚380万元,投入69800元购买21份最多可以赚一千多万,她没有加入。

(4)刘*的陈述。证实:他是2011年中旬来到昆明呈贡,住在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E栋3单元1702元。房子住有尹*、刘*七、尹*、方*、王*人。是妹妹刘*四叫他来做连锁销售的。他交给刘*四现金3800元,购买了1个份额。他发展了尹*。

(5)尹*的陈述。证实:他是2011年12月份刘*五叫他来昆明呈贡做连锁业的,他住在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一栋三单元1702室,住在里面的人有他妻子刘*七,儿子尹*、刘*五、方*(音同)、王*(音同)。他付给刘*五3800元,购买了一份。他知道有他、刘*五、刘*(音同实际为刘*四)交钱参加了。

(6)刘*的陈述。证实:他和丈夫尹*、尹*、刘*五住在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育才苑C栋3单元1702号。民警在他们房间里面找到的“连锁销售”的书籍和资料都是尹*的。章*安排袁*和袁*的女婿和他们住在一起。

(7)李*的陈述。证实:裴*是他的上线,他购买了21份花了69800元。他的下线是尹*,尹*购买了21份,花了69800元。裴*的上线是尹*,尹*的上线是刘*五或刘*四,刘*四和刘*五是上下线关系。尹*、刘*五、刘*四和刘*四的姐姐都是经理级别。

(8)吴*的陈述:他购买了一份,3800元。他的上线是章*,章*的上线是章*,刘*四也是章*的下线。葛万金是章*的上级。李*甲也加入这个行业,刘*四是李*甲的上级。章*是经理级别。

7、书证。

(1)刘*一处查获的书证,包含葛万金下线人员架构图、高级业务员工资表、产品明细表、佣金明细表各组下线人员购买统计表等。证实:葛万金下线人员情况及份额,葛万金已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在该传销组织的五级当中,已达到最高级别。仅葛万金下线人员架构图上标明的下线人员就达到44人,加上其他书证能证实葛万金下线人员至少在50人以上,这些下线人员不仅有构架图证实,同时有其他书证应证。

(2)李*指证从葛*丙房间搜出的申购单,包含产品订购单、自选组合套装、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佣金明细表、吴某某组人员购买金额表、农业银行转账回单(葛万金)、刘*二家庭分班情况、葛万金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初文助身份证复印件、昆明创*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葛万金下线人员申购情况、申购人员、直接上线、直接经理、直接老总,同时印证了葛万金下线人员与架构图吻合,葛万金帮组下线租用用于传销的房屋情况。

(3)机动车销售发票、银联POS签购单、葛*等人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葛*2011年12月17日购买胜达越野车一辆,付款POS单上有李*、葛*签名,并证实葛*等人银行卡交易情况。

8、搜查照片。证实:民警于2012年4月19日对呈贡区A区浣园17栋1单元401室,葛万金、吴某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从房间内查获用于传销的笔记本等物品。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葛*、刘*一辨认,辨认出葛万金。

10、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葛万金涉案的传销团伙刘*一等63名被告人已于2013年1月28日,被昆明*民法院判决,该生效判决书对本案案情已经确认,并确认了葛万金直接下线吴某某达到老总级别,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犯罪事实及葛万金在该传销团队中的作用、地位也能通本案证据相互印证。

11、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葛万金被拘押后未能在24小时内对其进行询问的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万金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葛万金认罪态度较好。据此对葛万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万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葛万金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小;认罪态度较好;车辆不是犯罪工具;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葛万金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万金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扣押的车辆不属于犯罪工具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葛万金及其下线人员利用该车辆接送传销组织人员,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葛万金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小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证据能够证实葛万金在传销组织中已经达成高级业务员级别,且在该组织中起到领导、组织作用,对于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综上,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惩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葛*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

二、扣押的越野汽车一辆(车牌号:云A1159P)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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