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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加入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名,鼓吹“五级三晋制”、“投资与回报”、“缴纳69800元怎样可以赚到1040万元”等,通过“考察”、“上课”等方式欺骗亲戚、朋友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最少需要申购1份份额,累计申购不超过21份,第1份份额为3800元,其余每份为3300元),并可以直接发展3名下线,从而层层复制发展,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以及购买份额作为返利的依据。

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组成层级,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下一个层级的条件。并通过“经理室”等形式对下线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被告人张某某在该组织中系其父张*(另案处理)的直接下线,并发展了简某某、贾*、刘某某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通过这三人间接发展下线70余人。2014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后,张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A*区*栋**-4号设置“经理室”,并下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窗口”、“经晨窗口”等五大窗口,对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清单、连锁经营资料、证人张*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正常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纸质笔记本一个、银行卡九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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