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彝检公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因涉及面广、疑难复杂,经云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代理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及其辩护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樊**经人介绍加入刘XX(另处)等人成立的随州市**有限公司“中国商信网”,以销售电子名片、推广商业广告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注册账号形式发展“中国商信网”会员,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级别等方式分别获取利益,同时以幸运奖、推广奖、拓展奖、培育奖为诱饵,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下线并交纳会费,积极进行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樊**担任“中国**展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并多次到昭通、大理、曲靖等地对分公司下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成层级达三级以上,累计拥有下线120人以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由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收集的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

2、户口证明等,证实被告人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被告人樊**的到案以及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随州市**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随州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实随州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31日,企业法人:刘XX,经营范围:网络上提供网络打字、网路排版、远程网站更新、搭建商务电子平台、商业名片、手机搜索引擎。

5、随州市**有限公司章程、随州市**有限公司运营项目及传销方案图片,证实随州市**有限公司的相关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运营相关活动内容、标准。其中,最低收费标准:大中型企业3000元/10年、小型企业1000元/10年、个体工商户500元/10年、个人200元/10年;地面推广:个人使用200元/张,享受公司十年的优质服务,500元/3张名片个人使用1张。电子商务:200元u003d银卡,500元u003d金卡,1000元u003d白金,3000元u003d钻石;全国公排10%(幸运奖u003d回本奖):注册成功日起,电脑自动公排十人为一组,这十人只要有人产生奖金,公司将按该奖金的10%进行电脑自动分配,注200元为一个份额,3000元为15个份额,此项奖金拿至每人投资额度的两倍为止,无时间限制;6层内见点3%:不论级别,自以下七层,不管是直推如否见点拿新增业绩的3%,新增200,拿6元,新增500,拿15元,新增1000,拿30元,新增3000,拿90元,6层见点3%u003d90元64u003d5760元;拓展奖10%-15%:银卡、金卡、白金卡、钻卡分别拿小区新增业绩的10%、11%、12%、15%;培育奖:银卡,直推一代收入的10%,金卡,直推一代的10%,二代收入的5%,白金卡一代收入的10%,二代收入的5%,三代收入的5%,钻卡一代收入的10%,二代收入的5%,三代收入的5%。商务中心:一个县(区、必须有5个钻卡)可申请一个,商务中心享受服务补贴5%。

6、商信网投资推广方案、中国商信网的相关PPT图片、会员加盟申请书、中国商信网员工招聘合作方式、合作协议书、樊**QQ邮箱发件箱下载图片资料等,证实奖励奖10%、招商层奖50%、区域奖励16%、领导奖励5%,每日零时结算,受益用电子币结算,收入的20%兑换为购物币,提现扣除15%手续费,电子币分为现金币(可转为注册币、购物币或提现)、购物币(购买储备股)、注册币(只能报单用),会员实名注册、虚拟名查询、事业部工作规划及展望、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商信网的活动相关材料、照片的事实。

7、中**网公司员工登录平台网站编写程序说明,证实网站员工管理体系:第一层次:会员分为银级账户、白金账户、钻石账户;第二层次:商务中心;第三层次:网站管理员。奖金计算规则:200元银级账户200元;1000元,白金账户1000元;3000元钻石账户5000元。所有会员公排10%(幸运奖);七层内见点3%;拓展奖10%-15%;培育奖;商务中心。

8、随州市**有限公司凭证单、收据、信息服务费发票、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以及银行卡消费清单等,证实随州市**有限公司即中国商信网在各银行的开户以及开户后的经济来往部分情况。

9、门户商城商务系统开发服务合同、腾云在线增值产品合同、中国商信网块钱商城网页截面、可信网站验证服务证书、BIZ域名注册证书、中文通用域名注册证书、TM域名注册证书、MOBI域名注册证书、随州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2013年12月11日刘XX委托厦门卓**限公司开发“块钱”商城建设服务(门户商城套餐)和块钱商城信用版可信认证;中国**息中心和北龙中**有限公司联合审核通过网站域名为、商信网.biz、zgaxw.中国、kqsc.biz、中国商信网.tm、zgsxw.mpbi、zagxw.biz已由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公司及刘XX注册以及公司营业范围的情况。

10、合肥金**限公司制作并提供的“中国商信网员工登陆平台网站上所有会员名单,证实中国商信网中19391名所有员工登陆的会员姓名、编号、性别、身份证、手机号、推荐人等的基本情况信息,其中李**序号为6867,加入时间:2013年7月31日,下线人数为:700人,推荐人序号为6866。

11、随州**限公司股权证明书,证实各股东的姓名、ID号等基本情况,其中被告人樊**在商信**限公司的股权证明书,ID号为SX492387,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电话号码:13529111912,身份号532129198608132715,数量为壹份的事实。

12、网络截图,证实丘**向刘XX提供的域名网络截面图、美国高防VPS-2G服务器网络截图,丘某某制作的员工登录平台、管理服务器的网络截图。

13、随州市**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案卷、随州市**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随州市**有限公司以“中国商信网”网站为依托,以销售电子名片(广告位)为掩护,以最高月奖金可达60000元等各类名目繁多的奖金及送发所谓“原始股”为诱饵,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电子名片(广告位)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的销售业绩以所谓“幸运奖或回本奖”、“七层见点3%奖”、“拓展奖”、“培育奖”等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属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受到随州市**政管理局作出没收用于传销活动的电脑主机12台、笔记本电脑5台、违法所得6万元、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14、证人丘XX证言,证实邱某某是安徽省合**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公司与湖北随**有限公司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公司按照刘XX的要求设计中国商信网会员网站,该网站是推销手机广告和手机名片。该系统具有员工登录、员工注册、奖金发放、奖金查询、收入提现等功能,金率**限公司负责进行网站的设计、制作,申请域名及1年的服务器空间使用费等。同时系统的奖励制度分为两条线,发展会员,会员级别根据投钱多少分为普通会员和网站管理员,普通会员又分为银级账户、白金账户、钻石账户,会员级别不同,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会员发展会员有奖励,奖励分为幸运奖、推广奖、拓展奖、培育奖等,系统管理员点击奖金管理模块中的奖金结算界面,网站就会根据设计好的后台程序自动计算会员奖励金额,并将计算得出的奖金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返还到相应的账户。系统管理员共有4个,其中admin具有全部权限,abc具有会员管理和商务中心审核权限,szlr具有会员管理的权限,cszl具有奖金管理和会员充值的权限。网站电子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网站根据会员发展情况,按设定的奖励制度发放奖励,如果要转换成现金,有一个现金提现申请程序,需要公司管理人员批准才能够提现,提现要扣5%的税。丘某某之后才发现刘XX的相关奖励制度确实涉嫌传销活动,丘XX所提供的数据中“累计重消”就是从奖金中扣除的重复消费累计金额,累计奖金就是系统自动计算之后发放到该账号的总奖金,系统设计的参数中累计重消就是累计奖金数乘以5%的值就是累计重消数,累计重消数除以5%,就是账户的累计奖金数。数据中“推荐网络”这一项对应相应的编号,网络自动推算出的推荐关系,凭推荐关系可以做出该会员的层级结构。“下线人数”表示该会员的下线总数,通过2014年8月14日调取网络服务器的数据,会员总数有19391人,网站总收入54564400.00元,总计奖金支出43785376.00元,剩余10779023.60元。

15、证人梅XX证言、厦门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梅XX是厦门卓**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业务:微商城、全城商城、腾云商城及一些附加的可信认证、域名注册等服务项目。卓**司为湖北省**服务公司在中国**公司做中国商信网站,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为湖北随**务公司先后做了快捷云桌面、中国商信网E脉通推广项目、“块钱”关键词、块钱商城建设服务,中国商信网.TM商标、中国**众号、中**网微信认证等业务及购买了湖北随**务公司多个域名,梅XX只是听说湖北随**务公司是做电子名片替代纸质名片的业务。

16、证人严X证言,证实严X是随州市**有限公司的行政部负责人,负责发各种资料给客户其中包括公司的宣传彩页、员工合同、商家合同等,并向全国各地办事处发员工证、股权证明。手机名片分地面市场和网络市场,地面市场:个人手机名片200元/广告位,商家手机名片500元/广告位,根据企业大小还有收取1000至5000元不等一个广告位;网络市场:个人20张名片(即20个广告位)/3000元,并与公司签订员工合同,公司出具收据发放员工证,注册成为会员并生成一个员工编号由会员进入会员网站。然后由购买者负责推广这20个广告位,介绍他人又来购买广告位后,介绍者得到一定奖励。网络市场是主要的推销方式,公司的收入来源就是以推销手机名片的方式发展会员,收取会员的钱,没有其他收入。

17、赵X证言,证实赵X是随州市**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总监现金负责人,有中国商信网的会员管理帐号:Xszlzl,密码是200816。每天不定时登录会员网站奖金管理模块,系统会出现提现汇总的表格,表格上记录每个应该得奖金的会员姓名、帐号、奖金金额,就按这个表格的内容转帐给该会员。公司就是做电子名片,给人打广告,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会员的3000元入会费,成为员工只需交200元钱,交钱越多级别越高,最高就是钻石级别交3000元钱。成为员工后向他人介绍电子名片,并使得他人投钱加入就可以得到奖励。

18、刘XX证言,证实随州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在随州市曾都区注册成立,刘XX是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公司经营范围:在网络上提供网络打字,网排版,远程网站更新,网站美工,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商业名片,手机搜索引擎。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经营中国商信网网站,也就是电子名片(广告位),实际操作交3000元就是钻石级,并按此标准缴纳电子名片的制作费后,与公司签订中国商信网员工合同,以此成为员工后可再招收下级人员,下级人员可为多层、多人。缴纳费用后公司免费提供一个ID编号和密码供员工使用,员工发展下级人员时,以同样方式加纳费用,由上级员工将钱交到当地商务中心(办事处),或直接将钱打入公司账户上,由公司给员工编号或账户和密码给员工,员工再提供给下级人员,下级人员便成为员工,自行修改密码。发展了会员后可以得到返本加奖励,奖励分为幸运奖、推广奖、拓展奖、培养奖,推广奖是发展一个会员交3000元就得90元,拓展奖是指销售每3000元按300015%计算拓展奖,培养奖是指员工销售的业绩有收入,员工就有收入,按一代10%和二、三代5%比例提成。会员的奖励在会员网站上有显示,会员在网站上可以操作提现程序,程序中有会员要提现的就将钱统一通过转帐的方式经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银转到会员的银行卡。公司的所有收入就是销售手机名片,收了会员的3000元用于发放员工的各种奖金、公司的日常开销,剩下的钱就是公司的,公司建立的中国商信网站和中国商信网手机版网站是双屏合一。公司有重大的事就召集策略委员会的人一起共同商量,比如到其他城市召开大型的活动、公司利润分配有变动、公司经营方案有变化等,商量后最后由刘XX决定。发展委员会由开拓市场比较得力的人组成,策略委员会决定的事由发展委员会的成员通知到各个办事处执行。成员有:主任丁某某及副主任朱X、王XX、樊**等。2014年2月份在随州开会时决定成立的策略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当时上述人员都参加了会议。

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公司和办事处,由分公司和办事处招员工形成上下的关系,按照业绩计酬、奖金,按照奖金制度兑现,分公司、办事处的负责人负责当地的业务发展,以销售公司的电子名片的形式招收员工,并进行培训。公司的奖金制度为:①全国公排10%(幸运奖),当注册成功之日起,电脑自动公排十人为一组,这十人中只要有人产生奖金,公司将按奖金的10%进行电脑自动分分配注:200元为一个份额,3000元为15个份额,此奖金拿至每人投资额度的两倍为止,无时间限制,这项资金目标是按照公司当天的收入1%式0.1%来计算。②七层内贴3%(实际上是6层内贴3%),不论级别,自你以下七层(实际六层),不管是直推与否拿新增业绩的3%。又叫互助收差。③拓展奖10%-15%(又叫对碰奖),又叫业绩奖。④培育奖(又叫领导奖),只要是直推,不管排在何处,都是第一代。⑤商务中心钻卡:一个县区必须有五个钻卡)可申请一个,商务中心享受服务补贴5%。公司返给发展人员奖金方式、数额、人数按收费标准交纳公司加盟费后取得公司招收人员资格,其招收人员所获得的奖金反映在公司员工登录平台上,可以兑换成电子货币用于网上购物或报单(抵交纳加盟费现金),也可以提取现金。提取现金的从账户、银行卡上转付。共支付公司招收人员奖金数额计200多万元。

公司发展的新人员有股权证,股权证上的主要内容有随州市**有限公司股权证明书,证书上标有股东姓名、ID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数量、股东照片。公司股权证明仅代表未上市前的原始股权凭证,股权证明不得伪造、转让、私自抵押、买卖无效。对公司员工发的股权证明书向公司员工解释是如果公司发展好上市以后作为第一批员工发的股权证,按份额计算,1份作为原始股,具体金额现在无法计算,目前只是公司的设想。2013年11月份公司对以销售公司电子名片所招收员工进行培训,也包括外地的部分员工,宣讲电子名片的好处、怎样招收员工、销售电子名片的奖励制度等。互联网发布的公司招收员工奖励制度文字及视频讲课内容是公司的资料。

19、樊**QQ邮箱通讯录、昆明樊**第二批员工批股权证资料、念文亮和樊**团队昆明团队员工股权证名单资料、中国**办事处员工工作证、股权证电子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樊**发展员工职务、股权证情况以及中国**明团队(办事处)员工股权证、工作证的相关情况。

20、被告人樊**帐号为SX492387的推荐图截屏资料,证实被告人樊**会员编号内转账记录以及网络关系图显示被告人樊**会员编号SX492387上线为SX492365,从被告人樊**的上线开始计算,被告人樊**属第二层级,下线还有三级的情况。

21、下载于陆XQQ邮箱发件箱图片资料、员工网络号为SX751539、SX676233图片资料,证实商信网云南分公司图片、电子名片图片、陆X个人电子名片、商信网简介、商信网相关活动图片、中国商信网员工基础知识樊一衡原版以及陆X登陆信息平台推荐关系、网络关系相关信息电子图片、账户收益、提现转账图片。

22、樊**QQ邮箱收件箱下载图片资料、中国商信网员工基础知识樊**原版、樊**QQ邮箱发件箱幻灯片下载资料,证实中国商信网昆明分公司曹X团队、念XX和樊**团队会员办理股权证名单资料,其中包括中国**办事处郜XX、余XX等人的情况以及中国商信网樊**原版员工基础知识、宣传图片、相关问卷资料、中国商信网PPT介绍相关宣传资料等;还证实中国商信网雄鹰队樊**的个人名片、樊**是中国**南片区领导人,职业:培训讲师、实战演说教练、营销策划人、金融顾问、自由撰稿人等。

23、证人陆X证言,证实王XX是中国**分公司的经理,2013年10月经王XX介绍中国商信网可以在网上开店,还有二十张电子名片,中国商信网股权证书由总公司颁发,签订了一份合同,有一个中国商信网标识的工牌、一本公司的宣传册,并宣传公司上市后,可以凭借股权证购买公司的原始股,按股份分红,陆X便缴纳了3000.00元加入中国商信网,有登陆账号SX676233,当时与到大理分公司做电子名片使用培训讲座的樊**认识。并于2013年11月介绍了四个人加入中国商信网,都是带人到王XX的公司里去,由王XX介绍宣传。中国商信网都是通过电子币的形式发放奖金,樊**在中国**南片区处于第三层以上,具体没有担任职务,平时主要负责公司的培训,樊**是一个叫郜XX的人介绍加入中国商信网的,樊**主要去过大理、成都、西昌等地培训。

24、证人訾XX、訾X、邹XX证言,訾XX证实2013年8、9月经*XX介绍中国商信网后,通过胡XX与樊*和一个姓佘的介绍,便缴纳了9000.00元注册了中国商信网的3个账户,平时账户都是胡XX帮忙管理,在账户中支取到700.00元钱。之后用8000.00元向大理的负责人王XX买了个账户、还用3000.00元钱帮訾X在中国商信网注册了一个账户,没有发展过其他人参加中国商信网,訾X的账户都是由王XX管理的;訾X证实訾XX用3000.00元帮訾X在中国商信网上注册了一个账户,但中国商信网具体是什么不清楚;邹XX证实陈X的朋友向邹XX推荐中国商信网的电子名片操作简单快捷,并以3000.00元在中国商信网上注册账号sx1158980,密码为151253的登陆编号。邹XX不认识樊**,但听说过樊一杰在中国商信网做电子名片很厉害。

25、证人龚XX证言,证实经*XX介绍于2013年7、8月份加入中**信网,龚XX以个人名字办了三份,共交费9000.00元,相当于是购买三份入门费,实际上不知道交费是做什么。龚XX将名字、照片及个人基本情况注册在中**信网,公司做电子名片,不是纸质名片。加入此公司,无任何利益和好处,也没有介绍其他人加入,龚XX没有使用和查询过电子名片,不知道它的功能和好处。龚XX不知道中**信网的基本情况,只知道公司的法人代表叫刘XX。

26、证人王XX证言,证实经念总介绍缴纳3000.00元加入中国商信网,获得20张电子名片、1个账号为:SX10392830的会员号,公司有“幸运奖、见点奖、开拓奖、领导奖”,其中“幸运奖、见点奖”不发展新会员都有一点收入,“开拓奖、领导奖”需要发展新会员,在6层范围内发展一个新会员有90.00元钱。之后多次电话与樊*(樊**)联系,樊**通过微信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查询的网站,经查询,该执照显示公司名称“湖北省随**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商信网”,总公司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人代表刘XX,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有电子商务、电子网络广告名片等业务。之后王XX发展了下线王XX、应XX,通过中国商信网发展下线1000多元钱,其中发展的下线中电子币兑换着500.00元左右,在中国商信网后台上有1000元左右的电子币。公司樊**曾两次来昭通培训,不知道樊**在中国商信网的职务,只是听着称呼叫“樊*。电子名片是否实体经营不清楚,以前认为有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的,现在看来,他运作经营的模式应该不合法。

27、证人王XX证言,证实王XX没有加入过“湖北省随**有限公司”即中国商信网,只是樊**用过王XX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并缴了200.00元钱。

28、丘XX辨认笔录,证实于2014年8月15日丘XX对12张混合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8号的照片中的人就是刘XX的情况。

29、被告人樊**供述,证实被告人樊**在中国商信网中使用过的名字分别是樊**、樊**、李**,樊**于2013年8月8日通过郜XX了解中国商信网的公司总部在湖北省随州市,法人代表是刘XX以及中国商信网在手机、移动互联网上搞电子名片宣传,并在中国商信网的员工平台上在线注册,然后录入推广合作人员的个人资料,打款3000元到公司购买3000元的电子币,经过公司审核开通,就可以取得中国商信网的一个代理权,公司推销的电子名片在中国商信网上查。之后加入中国商信网,成为业务员,并得到总公司发放的股权证书但股权证书上没有注明股份数量,樊**主要负责电子名片的销售工作。期间,到公司总部参观过公司的办公地点及相关设施,再去各地参观旅游。电子名片的销售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传统销售,一种是做团队。樊**做的是传统销售模式,即20张电子名片/3000元,可以把这些名片卖给客户在中国商信网网站上打广告,也可以招聘员工来推广业务。团队推广樊**直接推荐了6个人,分别是胡XX、袁XX、余XX(注册名余XX)、郭X、王XX、张XX。余XX又推荐了梁XX、梁XX其中梁XX又推荐了王XX,樊**知道的还有邹XX、王XX、樊XX加入中国商信网,其他的推荐人数不清楚。樊**介绍了余XX等人加入后,就没有再搞电子名片销售,而是负责昭通分公司的业务培训。处于什么层级上不清楚,主要工作还是个人销售推广及有时对分公司业务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员对电子名片的使用效率,销售出去电子名片后,可以拿销售提成,公司总部给业务员的提成为10%。

中**网公司的收入主要是靠发展下线人员收取费用,总部的高层由刘XX、何X、念XX、张XX等人构成,云南片区由念XX、朱X、樊**等人负责,但是主要由念XX和朱X负责,传达命令一般都是由念某某传达给樊**。公司成员也称樊**为樊总或樊经理,在中**信网总部樊**是发展委的成员,不过没有任何具体的职务。樊**参加过中**信网组织的高峰论坛会议及高层会议,高层会议是以中**网公司发展委成员的身份参加的。加入中**网公司的会员,公司发放标有“中**信网”字样的工牌、20张电子名片、股权证、收款收据和服务合同。加入中**信网后卖出电子名片就有收入,卖不出去就没有任何收入。中**信网在云南的分公司主要有:大理、曲靖、昭通三处,其他州、市、县有没有分公司不清楚。因樊**对电子名片了解比较深入,所以分公司的负责人会请樊**做培训讲课,曾经在昆明、曲靖、大理、昭通、安宁等地做过培训讲课。在云南各个地州、分公司做培训讲课没有酬劳,其中作培训的分公司都是樊**的团队。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讲电子名片的好处、优势,可能代替114的功能,如何提高企业、商家、个人的知名度等和业务员怎么与商家交谈即向商家推销、销售电子名片业务,还有就是培训时给他们讲樊**对人生的看法,这些培训资料部分在樊**的QQ邮箱中,这些资料也就是公司的宣传手册及资料等。期间在昭通分公司作过两次培训,参加过培训的业务员销售出电子名片后樊**可以得到员工销售业绩的10%的提成。具体操作是业务员接到业务后,将商家的名片(即基本情况)做成“word”文档后,通过邮箱上传给中**信网的总部,总部在将上传的企业和商家名片挂在网上帮忙搞宣传。樊**的员工编号是666197或666242,通过这个编号可以查询樊**的销售业绩情况。樊**的QQ邮箱是280853754,密码是fcj-1986657600,公司的zgsxw@163.com、中**信网员工登陆账户是SX492387,密码是fyh1986、fcj-1986。

樊**在中国商信网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郜XX那个团队,另一个是余**(余**)发展的王XX那个团队,郜XX的那个部门樊**没有业绩提成,樊**的业绩提成主要来源于王**的那个部门。樊**的奖金收益主要来源于四部分:第一个是幸运奖,但是这项奖金几乎没有。第二个是互助奖,是在樊**的团队之下,六层以内有3%的互助奖。第三个是市场开拓奖,是指在樊**小部门业绩之内获取15%的市场开拓奖。在樊**的小部门里主要是梁XX推荐的王XX来获得业绩收益;按照公司规定可以获得王XX推广业绩的15%的收益。第四个是领导奖,是指可以享受所直接推荐的人员开拓奖的10%,3代以内间接推荐人员的5%的开拓奖。第五个是报单奖,是指在樊**的注册编号下注册的人,可以提取5%的提成,上述五个奖的奖金加起来,再缴纳6%的重复消费和5%的税收之后,便是奖金收益。其中在中国商信网以来获得的所有奖金收益一共有20多万,公司以电子币的形式返回给樊**,一元电子币可以兑换人民币一元。

3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樊**及陆X对其QQ邮箱、中国商信网员工平台中有关中国商信网的信息资料辨认后进行下载收集。其中,樊**对其QQ登录页面、QQ邮箱中邮件、中国商信网员工登录平台登录页面的推荐关系、网络关系、幸运奖、注册账号、收益明细、账户管理、内部转账、账户划转、转账记录项目栏进行具体指认,并对指认情形进行拍照的事实。

3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证实在被告人樊**和陆X共同居住房屋内查获正封面上有note300字样的咖啡色笔记本1本,该笔记本内有笔记内容;陆*ID号为sx676233的中国商信网股权证明书1份和中国商信网简介一份,共计六页;正封面有bucklenotebook字样的黑色笔记本1本,该笔记本中有樊**字样及有关笔记;尚氏泊黑色笔记本1本,该笔记本内有热烈祝贺武汉商**有限公司隆重开业等笔记字样;中**银行U盘一个,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2700386201034420),u盘一个(银白色);“公通字(2013)37号文书1份,共计11页等物证和以上物证已随案移送的情况。

3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陆*笔记本复印件一份,证实陆X提交的内容为:官方网站zgsxwroboo.com、会员登录网站zgsxw88.com,赵XX532924196503140949,张XX532924196704170327,陆X下关账号676233,sx509557、四川西昌账号sx751539;sx725171。

33、说明一份、下载于樊**员工系统内的下线人员基本情况表,证实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提供被告人樊**下线人员电子数据名单,在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系统内,对其所有下线人员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比对相符者,信息备注为正确,人数为356人。其中分别为姓名余XX,会员编号:SX492695;姓名梁XX,会员编号:SX494311;姓名梁XX,会员编号:SX494341;姓名:胡XX,会员编号:SX605861;姓名杨XX,会员编号:SX494435等。

34、物证光盘一张、中国商信网简介一份、中**银行序号为:7078614760的U盾一个、HYUNDAI银白色U盘一个、中国**字号为6045045232的e路通一个、中国**字号为8147400387的e路通一个、咖啡色笔记本一个、陆X中国商信网股权证明书一份、黑色笔记本一个、尚氏泊黑色笔记本一个、卡号为62270038620103442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公通字(2013)37号文书一份、中**银行序列号:1000000000769271262电子银行口令卡一张,证实被告人樊**进行培训的相关资料、经济往来的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请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樊**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樊**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樊**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其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自己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且在本案中仅起高级业务员的作用,负责讲解互联网电子名片的相关知识,参加中国商信网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樊**发展会员人数尚达不到“情节严重”,不具层级关系,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人樊**判处刑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樊**均无异议。被告人樊**的辩护人认为陆X的股权证明、公司简介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评判后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来源具备合法性;证据中的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随州市**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随州市**有限公司章程、随州市**有限公司运营项目及传销方案图片等,证实被告人樊**加入的随州市**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的中国商信网是属于传销组织的事实;证据中证人陆X、王XX、訾XX、訾X、邹XX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樊**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证据中下载于陆XQQ邮箱的中国商信网员工基础知识樊**原版、下载于被告人樊**QQ邮箱的中国商信网员工基础知识樊**原版、中国商信网雄鹰队樊**的个人名片以及物证光盘中的培训视频、被告人樊**的供述等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樊**加入中国商信网后有自己独立的团队,并多次到多地对团队及其他分公司新加入员工作相关的中国商信网知识的普及、宣传、培训和制作宣传所使用的相关培训资料,樊**是中国**南片区领导人的事实;证据樊**会员编号为SX492387系统中网络关系截屏图片显示、说明一份、下载于樊**员工系统内的下线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证实从被告人樊**的上线开始计算,被告人樊**属第二层级,下线还有三级,其下线人数为300余人的事实。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关联,形成证据锁链,客观的证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故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相互印证的内容予以采信,产生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3年8月,被告人樊**经郜XX(另处)介绍加入法定代表人为刘XX(另处)于2011年8月成立的随州市**有限公司的中国商信网。中国商信网的主要经营范围为:网络上提供网络打字、网路排版、远程网站更新、搭建商务电子平台、商业名片、手机搜索引擎。随州市**有限公司以销售电子名片、推广商业广告的名义,要求参加人员以缴纳费用购买“电子名片”注册账号的方式获得加入公司成为公司员工资格发展“中国商信网”会员,并按照上线发展下线的顺序方式组成层级,分别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级别等方式获取利益作为返利依据,同时以设置幸运奖、推广奖、拓展奖、培育奖并送发所谓“原始股”为诱饵,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交纳会费参加,积极进行传销活动,骗取财物。2014年2月被告人樊**担任“中国**展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并多次到昭通、大理、曲靖等地对分公司下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成层级达三级以上,累计拥有下线300余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第一款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规定,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被告人樊**加入湖北省随**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的中国商信网,以提供电子名片、广告位的方式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购得电子名片,形成层级,主要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职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被告人樊**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下线人数达300余人,层级在三层以上,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科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樊**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樊**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为了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

二、对物证物证光盘一张、中国商信网简介一份、中**银行序号为:7078614760的U盾一个、HYUNDAI银白色U盘一个、中国**字号为6045045232的e路通一个、中国**字号为8147400387的e路通一个、咖啡色笔记本一个、陆倩中国商信网股权证明书一份、黑色笔记本一个、尚氏泊黑色笔记本一个、卡号为62270038620103442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公通字(2013)37号文书一份、中**银行序列号:1000000000769271262电子银行口令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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