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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涡*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3)涡刑初字第007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亳刑终字第00298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涡*民法院重新审判。涡*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涡刑初字第006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刑初字第006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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