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厦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厦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到2020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方艺群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刘*、孙*到庭履行职责,罪犯陆*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自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共计26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19个。其中一级达标1个、二级达标17个、三级达标6个、四级达标2个。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上次减刑裁定书、“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罪犯陆*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得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符合减刑的条件,该减刑幅度已体现了对“三类”罪犯减刑从严掌握的精神,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共计26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19个。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缴清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罚金缴纳收据、庭审笔录等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陆*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陆*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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