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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盗伐林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8000元,退赔1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以(2008)岩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漳州*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2011)漳刑执字第1593号刑事裁定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漳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累计达标分14分。

另查明,罪犯李*在上次减刑期间共缴交罚金8274元,于本次审理期间缴交罚金5100元,退赔1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票据,房产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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