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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强迫交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3)奎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9月记功一次,2015年8月、9月共计缴纳罚金13370元,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缓刑期内犯罪,减刑从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刑九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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