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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等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李*、李*、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李*、李*、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李*、李*、张某某经预谋后,于2014年4月、6月、9月多次纠集并雇佣本村村民到山东某某学院绿化项目施工现场采用胁迫手段阻挠开工,欲迫使该项目中标单位山东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退出施工,由自己承接该工程。期间,因该工程无法正常开工,给施工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608元。

2014年9月2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魏某某、李*、李*、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9日,四被告人赔偿山东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3万元,获取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李*、李*、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早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东某某学院项目考勤工资、征地补偿协议书、山东某某学院文件、山东某某学院园林绿化项目工作汇报、收到条、谅解书、村委会证明、证人杨某某、蔡某某、侯*、贾某某、李*、张*、程*、华某某、李*、侯*、孙某某、王某某、李*、程*、李*、张*某、张*、韩某某、张*、孙某某、李*、程*、张*鹏、张*强、高某某、刘*等人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辩认笔录、历城*石*所出具的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李*、李*、张某某多次纠集并雇佣本村村民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成立。李*、张某某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四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取了被害单位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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