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刘**、周**、周**、赖**强迫交易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周XX、周XX、赖XX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叶**、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周XX、被告人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至8月6日,被告人周XX、刘XX、周XX、赖XX牵头组织宜春**村社区欠陂二组部分居民多次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蝉塘安置地阻工,对安置地居民和做事工人进行口头威胁,并对动工放线的工地进行扯线阻止,对蝉塘各组组长、部分还未动工居民进行口头恐吓,以达到其强揽安置地桩基工程、安排他们指定人员为施工员等要求。截止案发时,因被告人周XX、刘XX、周XX、赖XX等人的阻工,导致安置地居民不能如期建造安置房,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财政由此多承担103318.4元拆迁过渡费。

2014年10月24、27日,被告人赖XX、周XX先后到宜春市**安分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刘XX、周XX、周XX、赖XX以威胁手段欲强揽安置地桩基工程等,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和犯罪未遂。被告人周XX、赖XX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XX、周XX、周XX、赖XX定罪处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XX辩称其没有阻止安置地村民施工;

其辩护人意见:刘XX虽有阻止安置地村民施工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周XX称没有阻止安置地村民施工,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辩护人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的犯罪事实,均缺乏事实依据,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周XX等人阻工,导致宜春市经开区财政多承担103318.4元拆迁过渡费,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充分,因此被告人周XX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法庭无罪释放被告人周XX。

被告人周XX辩称其没有阻止安置地村民施工;

被告人赖XX辩称其没有阻止安置地村民施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30日至8月6日,被告人刘XX、周XX、周XX、赖XX牵头组织宜春市经**厚村社区欠陂二组部分居民多次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蝉塘安置地阻工,对安置地居民和做事工人进行口头威胁,并对动工放线的工地进行扯线阻止,对蝉塘各组组长、部分还未动工居民进行口头恐吓,以达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将安置地桩基工程交由四被告人承包,并安排指定人员为施工员的目的。至案发时,因被告人刘XX、周XX、周XX、赖XX等人的阻工,导致安置地居民不能如期建造安置房,延期开工38天,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此多承担103318.4元拆迁过渡费。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XX供述,我参与了两次阻工。第一次是今年阴历6月底,金**道管安置地的副主任邹XX和厚**区副书记叶X带人在安置地放线,周XX打电话让我去安置地,我就去了。周X对叶X说安置地基础建设附属工程还没说好,你们怎么就动工,邹XX、叶X等人就停工了。周XX还对叶X说安置地的两个水电工、两个施工员要由欠陂二组的人来做,叶X没说话。当时在场的人有周XX、我和周XX,都是周XX在说话,我和周XX没做声。第二次是大概十天前,蝉塘4队的黄XX叫了一个挖机在自己分的土地上挖基础,周XX打电话给我说安置地有人在开工,让我们去安置地看下。我对周XX说蝉塘4队的人答应给你做桩基了,为什么还不让做。周XX说其他队的人没答应给我打桩基,一旦蝉塘4队的人打了桩基,其他队的人都会看样,我们就阻止不了了,只有等都答应了,才可以动工。我、周XX、赖XX到了现场后,黄XX的舅子周XX给周XX打了个电话。中午时,周XX到了现场就要挖机不要挖了。吃饭时,周XX对黄XX说安置地的事你别再做了,不然蝉塘1、2队也会跟样,整个事就乱套了。我们阻工有两个目的,第一我想在安置地开一个水电材料店,第二想一起参与安置地基础设施附属工程的建设。

阻工是周XX组织的,和街道干部、建房户打交道不让建房子也是周XX去说的。

周XX也一起去工地上不让建房户建房子,其他没做什么。在阻工过程中,周XX是协助周XX,赖XX也一起去安置地参与阻工,也是想在安置地上接事做。

被告人周XX供述,我总共到安置地阻了两次工。第一次大概半个月前,我接到电话说叶X、邹XX带人在安置地上放线,我接到电话后从分宜赶回宜春。我赶到安置地后,邹XX、叶X带了一些人在安置地放线,我对叶X说那些铁棚还要拆,管委会和组上签的合同还没看见,你现在就开工,队上的人不会肯。我还对叶X说安置地有两个水电工、两个施工员的名额要安排欠陂二组的人。后来我打电话给村委会的人说过安置地的打桩等工程要给我们做。当时一起参与阻工的有周XX、刘XX,赖XX后面好像也来了。第二次是今年7月28日,牛栏步组黄XX家请了挖机挖地基,我接到刘XX、周XX电话说安置地有人开工,我赶紧从分宜赶回宜春。中午时,黄XX的舅子周XX打电话叫我吃中饭。吃饭时我说我们和管委会还没谈好,你们不能动工,黄XX说下午不做了。吃完饭后,我叫上刘XX到安置地,看到黄XX请的挖机师傅还在挖,我说黄XX已经答应不开工了,另外队上和管委会还没谈好,挖机师傅打了电话给黄XX确定了下,就停下来没挖了。

刘XX在两次阻工中都在场,让建房户不能建房子。看到安置地有人建房子,就会打电话给我说。

周XX是欠陂二组的人,在两次阻工中都在场,让建房户不能建房子,安置地上有人动工的话,周XX会打电话告诉我。

赖XX也是看到安置地有人开工,就去阻止。

被告人周XX供述,我参与了4次阻工。第一次是今年6月底,刘XX打电话要去一趟位于厚村蝉塘组的安置地,要我告诉我亲戚赖XX暂停挖机工程。接到电话后我立刻赶到工地上,对赖XX说不要挖了,说完后赖XX就停止工作,于是我对刘XX说挖机不会再挖了。这次刘XX、周XX、赖XX、我都去了。第二次是今年7月的一天,刘XX打电话给我说现在安置地工地上有人接了工程正在放线,要我立刻赶到工地上。到工地后,我看到蝉塘组的人在工地上放线,我蹲在离刘XX不远的地方看着,过了会我对刘XX说我有点事需要回去。这次刘XX、赖XX、周XX和我都去了。第三次是8月初,刘XX又打电话叫我去工地并对我说蝉塘组在放线,你想入股赚钱的话就来工地上。等我到工地上看到了蝉塘组另外一个队在施工放线,过了会村干部来了工地,我就先离开了。这次刘XX、周XX和我去了。第四次是在8月上旬的一天,我接到刘XX的电话说蝉塘组又在安置地边上放线,要我赶快到工地上去。到了后我跟着刘XX在工地上转了会离开了,这次我、刘XX和周XX去了。这次阻工后几天,我听说刘XX等人被抓了,而且公安机关还在找我,于是我去了浙江温州打工。

被告人赖XX供述,2014年6、7月的一天9点多,周XX、刘XX两人都打电话跟我说今天打桩基开工,要我到下蝉塘组安置地。接完电话后,我开车去了安置地,大概10点半到了安置地后才知道打桩基的工程并没有开工。我看到蝉塘组安置地上有5、6户村民在自己的地基那里放线。周XX和刘XX就在那里不许村民放线。我在旁边没说话,后来11点左右周XX也来到了工地。村民答应不放线,我们四人11点多就散了。

证人周XX证言,2014年6月,街道安置办和蝉塘一、二、四组群众到安置地放线,周XX等人多次到安置地阻挠放线,理由是要承包所有安置户的桩*工程,街道安置办工作人员多次与周XX解释,按照开发区规定桩*由蝉塘一、二、四组安置户自己打,周XX不听劝,说:u0026ldquo;要开发区直接承包给他。u0026rdquo;后经多方劝阻,放线工作还是完成了,2014年7月安置户开始建房,周XX再次阻扰,不准安置户开工建房。

证人叶X证言,管委会明确规定为了不影响居民建设速度,安置地工地的建房基础设施工程由居民自行选择建设队伍,管委会按照标准补钱给建房户,但周XX要求所有的安置地建房基础设施工程都由其承包,建房户强烈反对由周XX个人承包,这个问题就一直没有协调下来,所以安置地的厕所也没有施工,周XX也不让安置地的居民建房子。到7月24日,已是阴历6月底,我找到周XX做工作,说农村有点讲迷信,阴历6月适合动工,阴历7月不适合动工,马上要到阴历7月了,给居民几天时间先动工,动工以后阴历7月建房子就不受影响,周XX同意了。7月28日开始,周XX给了3天让居民进行房子埋线等工作。7月27日,蝉塘4组的黄XX请了民工和机械在安置地进行基础施工,并请了周XX、刘XX等人吃饭,想下午继续施工,但周XX、刘XX还是不同意。之后周XX通知蝉塘一、二、三组的干部,安置地不准开工,居民也不敢开工了。周XX、刘XX、周XX等人首先用言语恐吓组干部和建房户。其次有建房户去建房子,周XX等人跑到工地上不让建房户建设,就算有建房户进行放线等工作,也会被拔掉。因周XX在分宜,就安排刘XX等人,如果有人建房子,立即前去阻止,并且周XX本人会赶回宜春阻工。

自2010年5月管委会对蝉塘一、二、三、四组拆迁以后,组上居民都是在外租房子住,管委会承担居民的租房费,每个月的租房费有10多万元,周XX等人阻工两个多月让管委会多承担了两个多月的租房费,这里就有20多万元了。建房户请了工人进行放线等工作,因为周XX等人的阻工行为,多次放不成,给建房户也造成了损失。

证人王XX证言,开发区给我们村民分了土地做房子,开发区决定由村民自己找人来做房子的桩基工程。我们村蝉塘一、二、四组的村民在放线准备打桩基时,周XX、刘XX、赖XX、周XX把村民放好的线都扯掉了,并告诉这几个组的村民如果打桩基的工程没给他们做的话,村民放好的线放一次扯一次,这几个组的房子一栋都做不起来。

证人周XX证言,卷二P83

6月21日左右,分配到安置地的村民陆续开始动工建设安置房的桩基工程,周XX带领周XX、刘XX、赖XX到安置地工地上阻止部分村民施工,并将部分村民已经插好的建房基础放线等前期工程拆除,将施工的村民、施工人员赶走,在工地上对蝉塘一、二、四组组长和村民扬言安置地所在地块为欠陂二组所征土地,桩基工程必须由其本人承包施工,在与开发区管委会谈好之前,任何人不许动工建房,否则做不成。

证人邹XX证言,大概6月底,我们准备放线量地,划地自建,蝉塘4组的组长黄XX向街道反映,说接到周XX的电话,不准开工建房子。我们知道这个事后就认为周XX是无理取闹就没去理睬。在放线的第一天,周XX就带了欠陂3组的刘XX和几个欠陂2组的人来工地上,一共有4、5个人。只要哪家人在放线,周XX就去那家人的工地上说不准放线。当时街道干部有江X、叶X和我在现场,我就要大家继续放线,但是没一个敢继续放线。结果那天没一家人放好了线。之后的3、4次,周XX还是带4、5个人去阻止别人放线。目前为止,没一家人敢开工。阻工的目的:一是要将安置地旁边的钢架结构棚拆掉。二是要开发区将安置地的基础工程都交给周XX等人做,否则都不准开工。

10、证人刘XX证言,蝉塘组安置地征地时征了欠陂2组、3组和大泥坑组的地,我听说征地时开发区和村里签了合同,安置地的基础设施附属工程优先给村里的人做。周XX、刘XX等人就想在安置地上做基础设施附属工程,蝉塘组有建房户去安置地上放线或者请挖机挖地,周XX、刘XX等人就不让开工,要求等和政府谈好了再开工。

11、证人周XX证言,周XX等人如何去阻工的,我不清楚。周XX被公安机关抓起来后才听别人说其想在蝉塘组的安置地强揽打桩基、水电等基础设施附属工程。

12、证人叶XX证言,当时我请了四、五个人挖地基,挖到一半时,那个姓周的队长叫了十余人到我家的工地上要做事的人不要做了,并跟我说这块地是其本人的工程,只能由其本人做。我请来的人听到后也就不敢做了,但工钱还是要付。

13、证人江X证言,今年6月下旬,我和邹XX带着测量队到安置地,黄XX对我说欠陂组有一些人不允许工地开工。叶X对我说周XX等人不同意动工,听到这个情况后我就带着测量队走了。过了两三天我又带着测量队去测量,这次很顺利。又过了两三天,我们和蝉塘四组的人去放线,周XX在场但没做什么。第二天我又和蝉塘一、二组的人去放线,看到很多工人没做事,蝉塘一、二组的人指着欠陂二组的人(周XX也在场)对我们说u0026ldquo;你们开发区和欠陂二组的人没有协商好到底能不能放线开工,搞得我们浪费钱请工人放线。村干部叶X对我们说了周XX等人的四点要求:一是拆掉安置地上搭建的棚子;二是聘刘XX为施工人员;三是要求接下安置地所有的桩机工程;四是桩机工程的定价由他们决定。

7月底的一天下午,我接到邹XX的电话称当天中午刘XX和周XX又到工地上不允许安置地动工并要求我赶快到现场处理情况。

14、证人刘XX证言,6、7月时,我们管委会的测量队对蝉塘一、二、四组每家每户测量放桩,周XX、刘XX、周XX、赖XX就去工地把放好的桩丢掉,阻止测量队工作。后来村民自己动工建房时,周XX等四人到工地上不让别人开工,把别人放好的线丢掉,还扬言要打人、砸机器。周XX等人还打电话给蝉塘一、二、三组的组长,威胁不要组织群众动工,否则就会很麻烦。

15、证人杨XX证言,下午3点多,我开车到工地去,没看到街道干部和村干部,我便问工地旁边的棚子里的几个人,那几个人就对我发牢骚,说还有很多事没有处理好,不准我们打桩,还扬言要把安置地的马路封掉。我听完后打电话给叶X和邹XX问怎么上午测量了,下午又不测了。将近4点时,叶X打电话叫我们第二天再来。

16、证人黄XX证言,因为蝉塘一、二、四组有的是去年5月底分好的安置地,有的6月初分好的地,前后日期都相差不太大,后来开发区管委会就把我们三组的半年过渡费补偿起始日期统一为2014年6月,按这个日期算是要补偿到2014年12月,但去年6月底至8月初这段时间我们厚村欠陂的周XX、刘XX等人的阻工扰工导致我们拆迁户都不敢动工,导致建设工期延误了一个多月,为此事我们蝉塘一、二、四组很多拆迁户都去开发区管委会反映这个情况,要求延长补偿期限,开发区管委会当时答应会妥善解决。今年春节前2天左右,开发区把补偿款发放到了今年2月份,这次发放的补偿款是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我的账户上打了三个户总共9个人的补偿款,分别是我家一个户、我儿子黄XX一个户、我母亲宋XX一个户,收到了10800元,我们算了下,这是8个月过渡费补偿款。

证人刘XX证言,我家在阴历2014年12月28日收到了开发区管委会发下来的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过渡费。因为我们蝉塘一组和二组是去年6月初分好的安置地,而蝉塘4组是5月底分好的地,前后日期都相差不太大,开发区管委会就把我们三个组的半年过渡费补偿起始日期统一为2014年6月份,按这个日期算是要补偿到2014年12月份,但因为去年6月底至8月初段时间我们厚村欠陂的周XX、刘XX等人的阻工扰工导致我们拆迁户都不敢动工,建设工期延误了一个多月,为此事我们蝉塘一、二、三组很多拆迁户都去开发区管委会反映这个情况,要求延长补偿期限,开发区管委会当时答应会妥善解决。今年年前2天(阴历),开发区把补偿款发放到今年2月,这次发放补偿款是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我的账户上打了两个户总共5个人的补偿款,分别是我家一个户和我儿子刘XX一个户,两个户收到了6750元,我们算了下,这是9个月的过渡费补偿款。

证人叶XX证言,我家在阴历2014年12月28日收到了开发区管委会发下来的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过渡费。我们蝉塘一组是2010年6月拆迁的,当时管委会跟我们说过渡费从拆迁之日开始补偿,一直补偿到分好安置地之后的半年。从2010年6月开始算补偿到2014年12月。去年6月底至8月初,我们厚村欠陂的周XX、刘XX等人的阻工导致我们拆迁户都不敢动工,建设工期延误1个多月,为此事我们蝉塘一、二、四组很多拆迁户都去开发区管委会反映这个情况,要求延长补偿期限,开发区管委会当时答应会妥善解决。今年年前2天左右把补偿款发放到了今年2月份,这次发放的补偿款是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我家3个人总共收到4050元,我算了下,这是9月的过渡费补偿款,2015年1、2月的过渡费是因为周XX、刘XX等人阻工导致延误工期的补偿。

19、证人黄XX证言与证人余XX证言基本一致,2014年7月27日8时许,我请了泥工和一台挖机到安置地上施工。12时许,泥工打电话说周XX带了几个人不让施工。我就让泥工叫周XX等人一起到宝利市场永发酒店吃个饭,意思就是想跟周XX协商一下不要阻止施工。在桌上,周XX跟我说先停下来不要施工,也没告诉我什么原因。吃完中饭后,我就叫泥工和挖机走了。

20、证人刘XX、叶XX、刘XX、黄XX、黄XX、黄XX、刘XX、黄XX等人证言基本一致,今年7月20日左右,我在安置地准备打桩*,当天上午十一点周XX和刘XX到我家安置地上,说要做我家桩*和一些附属工程项目,阻止我们施工,说万一没接到打桩*工程,要搞得蝉塘人都别想做房子。

21、关于宜春**开发区厚村蝉塘安置地因受欠陂二组阻工而未开工的情况,证实宜春经济开发区厚村蝉塘安置地于2014年5月7日由金园街道牵头抽签分配,已将蝉塘一、二、四组安置地块分配到户。时至今日已过去3个月,安置户迟迟未能新建安置房屋,主要原因就是厚村欠陂二组队长周XX、居民周XX、大义坑组居民赖XX,欠陂三组居民刘XX等人牵头,组织欠陂二组部分居民到安置地块上阻工,迫使经济开发区答应其强揽安置地桩基工程、安排指定人员为施工员等一系列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法要求。

22、辨认笔录,证人叶X、邹XX、黄XX通过照片辨认,指出周XX、刘XX、周XX、赖XX就是参与阻工的人。

23、书证,证实拆迁户到宜春市经开区反映周XX、刘XX等人牵头组织欠陂二组部分居民到安置地阻工,迫使宜春**开发区答应其强揽安置地桩基工程、安排指定人员为施工员等一系列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法要求。要求宜春市经开区解决上述问题,宜春市经开区接群众上访后,要求宜春**安分局查处。

24、宜春经济开发区(2012)22号、(2013)29号、(2014)15号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厚村社区蝉塘一组、二组、三组、四组整体拆迁,并补贴过渡费、搬家费,安置地仍在厚村。

25、开发区厚村安置地安置情况说明及证明,证实厚村安置地建设由于受到村民阻工,导致拖延到2014年8月仍未整体破土开工,过渡费本应从2014年5月计算,现顺延到2014年8月开始再计算6个月。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8月6日,共计38天,宜春**开发区支付厚村蝉塘一、二、四组过渡费为103318.40元。

26、宜春经**委员会宜区管抄(2010)12号抄告单及安置房平面布置图,证实金园**居委会蝉塘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需整体搬迁,经开发区研究同意拆迁户安置在枫林路旁地块,宗地面积约200亩。

27、侦查说明,证实调查得知开发区损失的103318.40元拆迁过渡费是应支付给拆迁村民但还未支付的,故现在没有相关票据。

28、证明,证实依照宜春经开区拆迁的惯例,拆迁户过渡费是从拆迁后计算,补偿到安置地分配后半年为止。宜春经开区厚村社区蝉塘一、二、四组于2014年6月20日分配好拆迁户的安置地。经研究决定:按照惯例安置地分配后过渡费补偿从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但因周XX、刘XX等人的阻工导致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8月6日安置地居民无法动工建房,工期拖延38天,使得宜春经开区财政局对蝉塘1、2、4组安置地居民的过渡费补偿日期延长38天至2015年2月份,实际的过渡费补偿时间在半年的基础上再加上38天。因此需多支付厚村蝉塘一、二、四组因周XX、刘XX等人的阻工导致延期38天的过渡费103318.40元。该笔款项已于2015年2月16日由宜春经开区财政局支付给厚村蝉塘一、二、四组拆迁居民。

29、关于厚村蝉塘一、二、四组过渡费补偿期限的情况说明、2014年过渡费汇总及拆迁过渡费明细,证实厚村蝉塘一、二、四组拆迁户于2014年6月全部完成安置地的抽签到户,依照宜春市开发区管委人的惯例,过渡费是完成抽签到户后再补半年给拆迁户,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依照6月开始算,过渡费补偿期限为2014年12月。但因为厚村村民周XX、刘XX等人的阻工,导致拆迁户从6月至8月之间一个多月无法开工进行建设,蝉塘一、二、四组安置户就此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要延长过渡费补偿期限,经开发区领导协商,同意将蝉塘一、二、四组过渡补偿期限,经开发区领导协商,同意将蝉塘一、二、四组过渡费期限统一延长2个月至2015年2月,补偿标准依照2013年发放标准进行补偿。该笔款项已于今年春节前发放给该3个组的拆迁户,多补的2个月补偿共计165400元。

30、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至8月,周XX、刘XX等人牵头,组织居民到蝉塘安置地上阻工,对安置地居民进行口头威胁,迫使经济开发区答应其强揽安置地桩基工程、安排指定人员为施工员等一系列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法要求。

3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6日传唤周XX和刘XX到公安机关。

32、被告人刘XX保证书,本人入伍当兵参加过对越自卫战后退伍回家务农,近年来由于我们村组的土地陆续被宜春市工业园征收,逐步成为失地农民,经济来源减少。为了解决家庭生活来源,本想到工业园区揽点附属工程的劳务以增加收入,由于不懂法律,于今年四月份后跟随周XX至开发区金园街道要求承揽承包本组被征用的土地上安置工程项目,为此甚至到现场进行了言语阻工,因此触犯了国家法律。通过几个月的深刻反思,本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自愿悔过。请求司法机关对本人的行为从轻处罚,本人保证今后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不会为本次本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申冤上访。

33、人口基本信息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刘XX、周**、赖XX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无前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周XX、周XX、赖XX为达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将安置地桩基工程交由四被告人承包,并安排指定人员为施工员的目的,到安置地工地阻止安置户施工,致使安置地工程延期开工38天,为此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多支付103318.4元拆迁过渡费给安置地村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赖XX在庭审中否认参与阻工,不认罪,故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周XX、赖XX有自首情节,不予支持。被告人刘XX、周XX等人为强揽安置地桩基工程、安排指定人员为施工员,到安置地工地阻止施工,威胁安置地村民不准施工,经查明有四名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XX的保证书、证人邹XX、叶X、黄XX等人证言证实,故对四被告人及两辩护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周XX等人阻工,导致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多支付103318.4元拆迁过渡费,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笔费用不能计算为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XX等四人强迫交易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周XX、刘XX、周XX、赖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周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周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赖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