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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强怕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付云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熊*在世博华城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世博华城项目经理杨*承建的世博华城销售楼主体工程接受了凤*委会七村彭*、熊*刚供应的沙石材料。为打压竞争对手,向世博华城施工方示威,确保取得世博华城工程后续的沙石材料供应,2011年1月7日中午,熊*龙、熊*带领被告人刘某某、熊*晶(另处理)等人来到世博华城门前新修的水泥路殴打施工人员冷*明、吴*。世博华城项目经理杨*赶来协调时,被告人刘某某用钢筋打了杨*的脚,并用拳头在杨*身上打了数下。此后,熊*龙、熊*以90000元“买断”向世博华城的沙石材料供应并顺利承建了后续工程。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其已赔偿被害人杨*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熊*在世博华城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世博华城项目经理杨*承建的世博华城销售楼主体工程接受了凤*委会七村彭*、熊*刚供应的沙石材料。为打压竞争对手,向世博华城施工方示威,确保取得世博华城工程后续的沙石材料供应,2011年1月7日中午,熊*龙、熊*带领被告人刘某某、熊*晶(另处理)等人来到世博华城门前新修的水泥路上殴打施工人员冷*明、吴*。世博华城项目经理杨*赶来协调时,被告人刘某某用钢筋打了杨*的脚,并用拳头在杨*身上打了数下。此后,熊*龙、熊*以90000元“买断”向世博华城的沙石材料供应并顺利承建了后续工程。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并如实交代了其于2011年1月7日在世博华城新修的水泥路上殴打杨*等人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损失3000元,被害人杨*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loz1loz被害人杨*的陈述证实:案发前几天的一个晚上,熊*和熊*来到他的办公室问他世博华城办公楼前面的路是谁修的,他说是公司、老板修的,熊*就说明天会来铲掉路。之后几天熊*等人也没有来铲路。案发当天中午,冷*明打电话给他说有人在工地上打做事的人,叫他过去,他就叫了熊家的两个干部一起到了现场,刘某某用铁棍朝他脚上打了一下,他就去抢铁棍,刘某某就用拳头朝他身上打了几下。熊*、熊*等人借口说占了熊村的地界才不让修路,目的就是想以后到工地送材料赚钱,打人就是要让别人知道他们的厉害,后来工地上的材料都是熊*在送,但是和公司老板胡*华谈的,刘某某也只是个打手,背后的人是熊*、熊*等人。

loz2loz被害人胡*的陈述证实:杨*是世博华城工地的项目经理。世博华城工地上的土方工程由熊村承包,具体在工地上做事的是熊*,做完土方工程后,熊*从牢里出来了,熊*找到他提出来工地上所有的砂子、鹅卵石都由他们来送,而且价格较高,他知道熊*听熊*的,就找到熊*,最后谈成了,比市场价格高几元钱一方。

loz3loz被害人吴某军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有四五个年青人踩坏了世博华城售楼部前新修的马路路面,他要这几个人不要走到上面,这四五个人就冲上来打他,冷*明过来劝架也被对方打了一顿,杨*过来后也被对方打了一顿,对方的人打他未使用工具,后来他听说这些人是想到世博华城的工地上送材料而故意来闹事的。

loz4loz被害人冷*明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他回来世博华城售楼部,看到有几个年青人在殴打吴*,他就上前劝架,对方的人将他打了一顿,他就打电话给他的老板杨*,杨*到工地后也被这几个人打了,这些人打人是用拳脚乱打,有人还拿了工地上的铁器打人,他后来听说熊家人想为工地送沙石,所以来打人,世博华城后期的材料是由熊*在送。

loz5loz证人熊*晶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他和熊*龙、熊*、刘某某吃完饭后开车来到世博华城售楼部前的马路边,然后下车踩在刚冻的路面上,熊*龙要做事的人停下来,工地上做事的人见状就要他们不要踩路面,熊*龙打了一个做事的人背上几下,他和熊*也跟着用拳头打了这个人,杨*过来后,刘某某用铁棍朝杨*脚上打了一下,世博华城工地送沙石材料等工程由熊*龙、熊*在做。

loz6loz证人熊某信的证言证实:熊某龙等人想为世博华城工地送沙石材料,所以带人到世博华城工地上闹事,打了杨*,后来熊某龙等人为世博华城工地送了沙石材料。

loz7loz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80年2月15日等基本情况。

loz8loz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于1999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8月15日假释出狱,2007年3月20日假释期满;2012年3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

loz9loz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他和熊*、熊*等人吃完中饭后驾车来到世博华城前新修的水泥路上,他们几个人下车后故意走到还未干的水泥路面上,工人就叫他们不要踩,熊*等人打了工地上修路的工人,杨*过来后,他对杨*进行了殴打。熊*是为了揽世博华城的工程才打的人。

上述事实,另有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loz1loz高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归案。

loz2loz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损失3000元,被害人杨*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的损失,被害人杨*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其已赔偿被害人杨*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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