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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花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花平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以(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2日投入广*德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民法院以(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56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占花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1次及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占花平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占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1次及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占花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占花平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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