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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甲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甲、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方*甲在未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情况下,私自组织并带领施工人员用机械逐户切断村民的自来水管道,胁迫村民每户交纳水管改造费170元,至案发时方*甲共收取261户费用,收取费用数额共计44370元,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甲及辩护人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丰*、方*乙等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甲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方*甲主动退回大部分赃款,取得本村委会及村民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方*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深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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