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莱芜**民法院审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3)莱**字第7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郭*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郭*,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1年5月,被告人李*、郭*和杨*合伙从寨里锻压厂拉煤焦油,与淄博人吴*形成竞争。5月5日上午,李*得知吴*的车来寨里锻压厂拉油,遂与郭*商量将吴*的油罐车砸了。后李*纠集亓峰(另案处理)等三人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车**S)窜至莱芜汇河大道羊里许家洼路段,将行使在该路段的赵**驾驶的油罐车截住,后手持镐柄将赵**的车前挡风玻璃、前大灯、后视镜、车门等处砸坏,并威胁警告赵**不能再来拉油,后四人驾车逃窜。经物价鉴定,赵**车损价值2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杨*的证言,证实杨*和郭*合伙干过煤焦油生意,一天早晨在福临门酒店门口,杨*开车找郭*,看到郭*和亮子在那说事,等了会亮子就走了,到了10点来钟,亮子回来对杨*和郭*说:“我吓唬了淄博人,最近几天他不敢来了。”

(2)证人赵**的证言,证实赵**驾驶深蓝色油罐车从莱芜寨里锻压厂拉煤焦油往淄博走时,被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拦截,车上下来5名男青年,问明赵**是从锻压厂拉的货后,持铁棍将车头玻璃砸坏了并威胁不让再来拉,车辆损失价值2000元。

(3)证人房*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5日上午,吴某雇赵**的油罐车到寨里拉焦油,房*和赵**沿汇河大道走到许家洼时被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拦截,车上下来5名男青年问明是从锻压厂拉的货后,持铁管将车玻璃、车斗外壳、保险杠及大灯砸坏了并威胁不让再来拉,修车花了3275元。

(4)证人吕*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5日吴*拉油的罐车在羊里彩虹桥附近许家洼路段被人砸了,来厂子拉油的还有郭*等人,吕*听吴*说郭*多次和他要钱,收他的好处费。

2、被害人吴*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月5日吴*雇佣油罐车从寨里锻压厂拉油返回途中,油罐车被砸,当时车主说砸车的人说不让他再来拉货了,再来弄死他。2009年春天,一个叫“郭*”的人说帮吴*看场子,吴*没同意。2010年春天吴*雇车拉货回淄博时,被郭*拦住,从两辆轿车上下来6名男青年拿铁管*将自己左胳膊打折,把吴*轿车的后车玻璃砸了。

3、同案犯李*的供述,证实郭*、杨*和李*合伙从寨里锻压厂拉煤焦油卖给淄博人傅**、王**。淄博的吴*也从这拉油,于是形成竞争关系,郭*多次想和吴*合伙,但吴*未同意。郭*和李*商量,吴*再来就弄他个狠的,郭*把厂里安上了内线,只要吴*来就通知他。5月初的一天早晨,郭*打电话告诉李*“吴*来拉油了,我找了两个人,你们去把他车砸了”,李*和郭*在福临门宾馆门口见的面,杨*也在。然后李*和亓*开着黑色桑塔纳拉着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小青年,在汇河大道羊里路段时,把一辆鲁C牌照的油罐车拦下,亓*问司机从哪里拉的油,司机说从寨里锻压厂,李*说闪开,一边去,亓*说砸,四人用棍子把车的挡风玻璃、后视镜、侧面玻璃、车门砸了,四人回莱城的路上李*把砸车的事告诉了郭*。

4、被告人郭*的供述,证实2011年3、4月份,傅*、王*联系郭*和李*,郭*又找了杨*,然后三人就合伙,谈好李*负责社会上这块,负责拉油车的安全。由于淄博吴*的车又来拉油,傅**说他的车被吴*截住了,李*知道后就说吴*的车来了非给他砸了不行,郭*当着傅*的面给李*打电话说“傅*和我说叫你看好场子,别叫吴*拉”。李*就说“没问题,肯定不让别人拉,谁来拉捣鼓谁”。后来李*在厂内安排了眼线盯着吴*。5月初的一天,李*说吴*的车又来了,问郭*怎么办,郭*说“你办就是了”。砸完车后,在福临门宾馆门口,李*告诉郭*砸车的事。

二、2011年7月份,被告人郭**和庄镇下洼村的焦油加温厂的地下罐转让给张*,张*租赁黄*的场地加工煤焦油。后郭*以帮张*处理关系为由,多次向张*要钱,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分三次打在宋*(另案处理)卡上19000元,并当面给付郭*3000元现金。同时为给张*施加压力,郭*安排宋*以看厂为名进入厂内。2012年1月份,因宋*对工人刘*进行殴打,郭*遂让宋*将工人刘*、柳*撵出厂子,并将该厂锁住,致使张*不敢回到该厂继续生产。郭*伙同黄*等人用张*留在厂内的煤焦油、煤粉作原料继续在该厂炼油,获利25700元。郭*在侦查阶段赔偿张*2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场地租赁合同,证实2011年7月15日黄*将其坐落于下洼焦化厂内的场地一处租赁给张*,租赁期为一年。

(2)设备转让合同、收到条,证实2011年7月13日郭**和庄镇下洼村(原东岳焦化厂)内的油罐一套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张*,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切经营权及设备所有权归张*所有,张*分两次支付郭*现金共计4万元。

(3)手机短信拍照打印件,证实2011年12月27日郭*给张*发短信让其打6000元钱到宋*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因为打算给岳主任一千的卡,给周局两千,另外加吃饭、打车的钱。

(4)张*个人记录,证实张*个人支出记录记载2011年12月27日给郭*打款6000元,同年12月5日给郭*300元,12月15日给郭*3000元;2011年10月14日,给郭*3000元,打款费9元;10月17日给郭*打款10000元,手续费20元。

(5)山东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证实2011年10月14日张*存入宋*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内3000元,同年10月17日存入10000元。

(6)收到条,证实张*于2012年9月29日收到郭*的赔偿款2万元。

(7)和庄镇**办公室于2012年1月7日签发的环境保护罚款通知书,证实该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经营项目环境污染严重,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强行拆除,并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限于三日内解决。”该通知书上没有署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郭*安排宋*在张*租赁下洼村一个焦化厂干活,有捣乱的,郭*就让宋*去看看,还有环保、安监等方面的关系。后来郭*让宋*办了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给了郭*,这卡用于张*给郭*打处理关系的钱,期间宋*从卡上取过5000元钱给了郭*。春节前,郭*告诉宋*镇政府环保部门给下了一个5-10万的罚单,罚单上写的是郭*的名字,郭*说“人家罚的钱不能给咱留着,不能让张*偷着把油拉走了”,当时张*在拉油,宋*就站在车前面,不让走,给郭*打的电话,最后郭*还是让他走了。腊月20日左右,宋*和周村的那个工人为了在一个铺上睡觉,争吵起来,然后打了那人脸上10多个耳光,让他出去睡觉。期间宋*给郭*打了电话,郭*来了之后就把那个干活的撵到大门外面,让宋*锁上了门。张*走后到现在郭*开始经营焦化厂,郭*用张*剩的煤焦油烧了两炉,第一炉是八吨,卖的是4000元一吨,第二炉也是八吨,卖的4100一吨。

(2)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8日张*将其在下洼村干的焦油加温厂设备转让给我,赵**支付了他10000元,但是后来一直没动。赵**听张*说郭*经常去他厂子砸玻璃、要钱、打他的工人,所以他干不下去了,其听黄*说郭*把张*备下得原料60桶焦油拉走卖了,还把一些焦油加到罐里烧了卖了。

(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刘*从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1月11日跟着张*在莱芜干焦油加温。有一天宋*把刘*和柳*民撵出来说环保局来查不让干了,郭*还带着4、5个人来厂子转了一圈,就去了饭店,并让张*请客。宋*跟我说他在这看了7天家,张*给了他2000多块钱。1月8日我和柳*民生好了一炉油,张*开车来拉时宋*拦住车不让走,后来郭*才让放行。1月10日晚,刘*和宋*因为喝酒吵了一架,他扇了我14-15巴掌,并把其从屋里拖到院子里。后来郭*来了看看没事就走了。第二天宋*将刘*和柳*撵了出去并锁上了工厂的大门。宋*平时也不去,偶尔去看看,什么也不干。郭*有一次开车将厂子大约3吨焦**走了,说是烧点炭,打打关系,因为我们害怕都没敢问,还让我们跟着车,到了镇政府后面家属院里面,卸下了一半左右,其他的拉走了,没再让我们跟着。

(4)证人柳*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柳*跟着张*到下洼村干焦油加温,有两次有人将正门玻璃以及北边窗户砸坏了,还扔进来一个点着火的手套想烧房子。这期间郭*就来厂子说帮我们维持秩序,几天后宋*就来我们厂子看家了,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宋*撵柳*和刘*说环保局来检查,实际是郭*领着几个人来检查,中午他们到饭店吃的饭,老板也去了。郭*以处理关系、维持治安为名义和张*要钱,宋*曾说7天就给了他2000多块钱。有一次宋*在我们烧出油来准备运走时,站在车头不让走,同时给郭*打电话,最后老板硬拉走了,这次矛盾激化了。1月10日晚,宋*让刘*喝酒并想和他一个床睡,刘*不愿意,宋*就扇了刘*脸上10几巴掌。凌晨1点来钟郭*来了,并对我和刘*说明天收拾收拾赶紧走。柳*和刘*拿了行李就走了。

(5)证人岳*的证言,证实岳*系和庄镇政府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主要负责环保、建设等工作。2011年11月份,上级环保部门下发了关于关停“土小”企业通知,岳*对和庄镇下洼村一个焦油厂进行检查要求其关停,当时房主黄*说厂子是郭*的,后来郭*答应炼完那罐油后就停。12月份再去检查时,有两个工人在炼油,不过没有见到郭*。2012年1月份,郭*和黄*到岳*办公室找岳*想继续干,并留下了三千块钱。当天下午岳*让郭*把钱拿回去了。郭*说这个厂子是他和一个博山人合伙的,但岳*没见过,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2011年12月份,郭*给岳*打电话说拉了些焦炭到岳*家,有18袋左右,当时岳*不在家没见到他。他说是从厂子里拉来的。2012年1月份,曾经给下洼焦化厂下过《环保罚款通知单》,责令三日内拆除,否则给予5-10万元罚款,送达人是郭*,当时是以镇环保办的名义下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吓唬郭*,让他限期拆除别干了,不是正式法律文书。岳*去该单位检查过大约3、4次。

(6)证人唐*的证言,证实唐*系和庄镇**支部书记,该村黄*院内有一焦油加工厂,镇上来检查时黄*说是他干的,唐*没有听说村民去闹腾的事。

(7)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周**系张*在下洼村焦油加工厂的合伙人。周**听张*说郭*多次向其索要现金处理关系,在账上都有记录,最大的一笔是1万元,一次6千元,还有一次3千元。还有一次在下洼村饭店张*当面给了郭*3千元,这次周**在场。平时郭*和张*要个车费、饭费也不少,大约一共3万元。张*没有让郭*给处理关系,但是要是不给钱,郭*就安排人捣乱,阻拦拉油,还打了工人刘*,后来将大门锁了,工厂就停产了。

(8)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李*在下洼村开饭店,本村一个炼油厂负责人姓张,还有一个是郭*。炼油厂的人平均每月来两三回吃饭,都是姓张的付钱,该厂有污染,但是村民没有去该厂反应情况,只是私下里说。

(9)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周**系莱**保局副局长,周**不认识郭*,2011年4、5月份进行联合执法时,周**去过和庄镇下洼村东岳焦化厂,当时厂子的负责人是黄*。周**不知道下洼村有个焦油加温厂,也没人来为该厂处理关系办理手续。

(10)证人黄*的证言,证实黄*经营东岳焦化厂,后待产,将地租给郭**清油加温,2011年7月张*跟黄*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继续干清油加温,其与郭*交接时,郭*说给张*处理村上、环保、安监等各方面的关系。2011年9到10月份,有人给张*厂子的宿舍砸过玻璃、窗户、往宿舍放火。上级部门在张*经营期间来了20多次进行检查。宋*是郭*安排来厂子的,他平时啥也不干,有时炒点菜,再就是玩。2011年10月份宋*将张*的工人撵出去,并将门锁了起来。环保部门来检查时,黄*说厂子是郭*的,因为郭*负责处理关系。张*不干了后剩下60桶煤粉、池子里剩下40多公分(大约20多吨)煤焦油,郭*、郭*父亲、宋*、小*、郭**加工了,黄*负责监督,并和宋*将炼出的油卖出,卖了25700元钱,黄*拿了1800元的地租、900元的电费、1000元的利息,利息是黄*给郭*的贷款利息,剩下的钱都给郭*了。

(11)证人郭**的证言,证实郭**系下洼村村民,因郭**家紧挨焦化厂有异味,曾让黄*处理,黄*说找郭*。2011年10月、11月份,郭*约郭**吃饭,并拿来了酒、牛奶、给了郭**小孩200元,后来还送来了10袋子焦炭。之所以这样是怕郭**打电话举报厂子污染环境,郭*没有去厂子捣过乱。

3、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1年7月份,张*租赁黄*的场地,买了郭*的地下罐和王**的两个罐在和庄镇下洼村干焦化厂。郭*以处理关系为由向张*多次索要钱款共计22000元,期间有人到张*厂子砸了两次门,点了一次火,张*怀疑也是郭*安排的。后来郭*安排宋*来给张*看家,要工资和饭钱,不给他就给张*捣乱、威胁工人,扰乱正常生产秩序。过了十来天,宋*阻拦张*往外送产品,和郭*交涉后才放行。又过了两天,郭*雇车从厂里拉走了一车焦炭,当时工人不敢制止。1月10日,工人刘*嫌郭*来捣乱,郭*让宋*打了刘*10几巴掌,并把他撵出去,锁的大门,厂子也停产了。1月8日张*将厂子卖给了赵**,3月11日赵**给张*打电话说黄*和郭*把厂子的原料拉走了,有60桶煤焦油,还有池子里的45吨煤焦油。60桶煤焦油是12000元,45吨煤焦油是45000元,如果加工了卖掉能卖70000元。张*没有让郭*处理关系,给他钱都是不情愿的。房东黄*就住在厂子里,砸玻璃或者厂子有事的时候,黄*就给张*打电话,说:“老*,玻璃又叫人家砸了,找找郭*给你处理处理。”张*说:“不找他们,咱们自己看好就就行了。”黄*就表面答应了,但是事情郭*都知道了,所以就说来以处理关系为由,和张*要钱。

4、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7月份,通过王**的介绍郭*将焦油加温厂的一个地下罐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了张*。2011年10月2日,张*等人找到郭*帮忙处理关系,张*承诺给郭*每月2000元钱,并接着给了2000元钱和一次饭钱。又过了几天,张*因为厂子北边邻居郭**吓唬他找郭*处理,郭*让张*通过宋*的帐号打来3000块钱,10月20日左右,张*给郭*打电话让郭*给他找找南边邻居和普通中学,这一次郭*让张*打过多少钱郭*忘了。因为张*承诺过每个月只给郭*2000块钱,郭*就让宋*到张*的厂子去吓唬吓唬他,施加点压力,看着张*以及他的设备,别让他跑了。到了11月份,区环保局给张*推倒了烟筒,并且关停了,张*给郭*打了1万块钱协调关系。到了12月27日,张*让郭*去走访走访领导,郭*就给张*发了个短信,让张*打来6000块钱。2011年12月份,郭*安排人从张*处拉了一车碳。2012年1月初,宋*告诉郭*说张*到厂子拉油问郭*怎么办,郭*就从电话里和张*说不能拉走,要是罚钱怎么办,张*说他会处理好,后来郭*同意他拉走了。过了大约2、3天,宋*给郭*打电话说他揍了厂子的老头,郭*过去后看了看后和那两个工人说:“明天你俩别干了,收拾收拾铺盖滚蛋,出去大门给你老板打电话。”郭*还嘱咐宋*让他锁住门到莱城找郭*。宋*回到莱城和郭*说他把两个工人撵出来了。宋*给张*砸的玻璃,因为张*不给郭*钱,郭*就安排送宋*想办法吓唬吓唬他,但是没说怎么吓唬。郭*将宋*安排进张*厂子的真实目的是郭*认为给张*处理不少事,他应该给郭*一部分补偿,但是他没给钱,郭*就安排宋*想法吓唬张*。后来郭*又以宋*看家的名义给张*施压,来盯着张*怕他随时撤走了。郭*刚开始没有刁难张*的意思,到了2011年12月份,张*不给钱,郭*看着他快不干了,想着不能让他这么轻松的撤走,怎么着得给郭*点好处,所以才想法刁难他。后来张*不干了,剩下20吨左右煤焦油,70多桶煤粉,郭*拿来炼了油,年前黄*卖了26000多块钱,去了费用,黄*给了郭*8000块钱。

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综合证据还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5月5日,赵**报案称其东风油罐车行至汇河大道羊里镇许家洼路段时被五个小青年砸坏,同年5月11日立为寻衅滋事案侦查;2012年3月13日,张*报案称郭*伙同宋*多次以“处理关系”为由索要现金,并阻拦送货,殴打工人,同年3月26日该案立为寻衅滋事案侦查。

2、发破案经过,证实郭*于2012年3月27日被抓获归案,其对伙同他人以给张*处理关系为由在张*不情愿的情况下多次索要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郭*供述2011年5月份因拉煤焦油搞竞争伙同李*砸坏赵*甲油罐车的犯罪事实。

3、户籍证明,证实郭*生于1981年4月2日,案发时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淄博**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以上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被告人郭*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淄博**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为2010年12月19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其于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12月9日曾被羁押;其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因与吴*同时从寨里锻压厂拉煤焦油,形成竞争,遂与同案犯李*商议后,由李*纠集数人采用砸车、恐吓等手段强迫吴*退出竞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50元。被告人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侦查阶段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被告人郭*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2010年12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郭*的上诉理由是:1、强迫交易罪名不成立,应为寻衅滋事罪。2、所认定的强迫交易罪量刑过重,上诉人在因寻衅滋事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构成自首;在该起犯罪中没有提议、指示、参与打砸,所起作用较小。3、寻衅滋事罪中,上诉人确实为被害人处理过关系,不具备强拿硬要的客观特征,认定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二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收被害人张*的钱是为被害人处理关系,不具备强拿硬要的客观特征;安排看家人员宋*阻碍被害人将货物拉走是为了处理环保罚单,不具备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2、强迫交易罪中,上诉人具备自首、被害人过错、作用较小、后果较轻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一审判决中没有体现。3、寻衅滋事犯罪中,上诉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判决没有考虑以上量刑情节,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为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杨*的证言证实,李*、郭*、杨*合伙从寨里锻压厂拉油,与被害人吴*形成竞争关系;同案犯李*和郭*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5日,郭*、李*得知吴*再次拉油时,商量通过砸车阻止吴*拉油;李*还证实,郭*给其打电话说他找了两个人,让去把吴*的拉油车砸了;赵**、方**的证言、被害人吴*的陈述证实,李*等人砸了吴*的拉油车,后威胁、恐吓司机赵**不得再到寨里锻压厂拉煤焦油。综上,上诉人郭*预谋并指使同案犯李*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吴*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收张*的钱是为其处理关系,安排看家人员阻碍拉货是为了处理环保罚单,因而不具备强拿硬要的客观特征和主观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张*并没有委托郭*处理关系;证人郭**的证言证实,郭**在张*经营期间并没有进厂捣乱;证人柳*、刘*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郭*送给岳*焦炭并未经过张*同意。因此,郭*关于收张*的钱是为张*处理关系的辩解不成立。被害人张*与黄*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与郭*签订的设备转让协议、郭*手写收到条证实,送达环保罚单时焦油加温厂的实际经营人为张*;证人宋*、刘*、柳*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与郭*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郭*安排宋*进厂是为了监视工厂的生产经营情况,以便从中捞取好处;证人柳*、刘*、周**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郭*经常带人以环保检查为名到厂子阻碍生产,多次威胁张*,索要钱物,并安排宋*进厂捣乱,使该厂无法正常经营。综上,上诉人郭*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吴*的陈述证实,在抓获郭*之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郭*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郭*的讯问笔录证实,郭*在第三次讯问时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郭*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议、指示、参与打砸赵*甲油罐车,所起作用较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杨*的证言、被害人吴*的陈述、同案犯李*的供述和郭*本人的供述证实,郭*要求李*看好厂子,不许别人去拉煤焦油,并与李*商量把吴*的拉油车砸了,李*在砸车前请示郭*,砸车后向郭*汇报。郭*虽没有直接参与砸车,但在犯罪过程中参与预谋并安排李*实施砸车阻碍被害人吴*拉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是较小。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受害人吴*存在过错导致砸车”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吴*在得知傅**从寨里锻压厂拉油后,曾截住傅**的罐车询问从哪拉的油,没有其他行为。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郭*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郭*坦白、退赃等情节均予以认定,并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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