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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王**、王**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张**、王**、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14号楼3楼东户业主楚*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楚*料款、上料费3100元。

2、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0号楼4单元13楼西户业主黄*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黄*料款、上料费共计5000余元。

3、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0号楼4单元3楼西户业主赵*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赵*料款、上料费共计3600元。

4、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18号楼18楼东户业主冯*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冯*上料费4200元。

5、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2号楼12层2206室业主张*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张*上料费300元。

6、2012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2号楼2208室业主刘*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刘*料款、上料费共计2000元。

7、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0号楼1单元6楼东户业主彭*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彭*料款、上料费共计4000余元。

8、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2号楼19层2210室业主魏*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魏*料款、上料费共计2700元。

9、201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2号楼1单元14楼西户业主张某某、侯*夫妇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张某某、侯*夫妇上料费1300元。

10、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2号楼2单元17楼西户业主王*某、岳*夫妇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王*某、岳占会夫妇上料费2000元。

11、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王*、徐*、周*(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1号楼8楼西业主陈*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陈*料款、上料费共计3600元。

12、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2单元8楼西户业主李*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李*乙料款、上料费共计5050元。

13、201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4单元17楼东户业主郑*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郑*料款、上料费共计2800元。

14、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为禹州**城小区2号楼2单元11楼中户业主齐*装修的禹州**饰公司项运*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项运*料款、上料费共计2200元。

15、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张**伙同孙*、王*、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2单元6楼西户业主赵*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赵*料款、上料费共计3980元。

16、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3单元13楼西户业主魏*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魏*料款、上料费共计2800元。

17、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1单元4楼东户业主杨*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杨*料款、上料费共计4300元。

18、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2单元11楼东户业主董*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董*料款、上料费共计4900元。

19、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1单元2楼东户业主徐*某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徐*某料款、上料费共计4300元。

20、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3单元5楼东户业主付*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付*料款、上料费共计3600元。

21、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2单元2楼西户业主王*甲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王*甲料款、上料费共计4100元。

22、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2号楼2单元10楼中户业主李*甲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李*甲上料费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人民币900元。

23、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为禹州**城小区1号楼1单元14楼西户业主艾*某装修的艾*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艾*料款、上料费共计3480元。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张**、王**、王**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王**、王**有自首情节。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张**、王**、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14号楼3楼东户业主楚*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楚*料款、上料费3100元。

2、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0号楼4单元13楼西户业主黄*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黄*料款、上料费共计5000余元。

3、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0号楼4单元3楼西户业主赵*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赵*料款、上料费共计3600元。

4、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18号楼18楼东户业主冯*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冯*上料费4200元。

5、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2号楼12层2206室业主张*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张*上料费300元。

6、2012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2号楼2208室业主刘*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刘*料款、上料费共计2000元。

7、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0号楼1单元6楼东户业主彭*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彭*料款、上料费共计4000余元。

8、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张**、王**、王**伙同王*、孙*、薛*、徐*(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22号楼19层2210室业主魏*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魏*料款、上料费共计2700元。

9、201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2号楼1单元14楼西户业主张某某、侯*夫妇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张某某、侯*夫妇上料费1300元。

10、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2号楼2单元17楼西户业主王*某、岳*夫妇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王*某、岳占会夫妇上料费2000元。

11、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王*、徐*、周*(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1号楼8楼西业主陈*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陈*料款、上料费共计3600元。

12、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2单元8楼西户业主李*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李*乙料款、上料费共计5050元。

13、201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4单元17楼东户业主郑*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郑*料款、上料费共计2800元。

14、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为禹州**城小区2号楼2单元11楼中户业主齐*装修的禹州**饰公司项运*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项运*料款、上料费共计2200元。

15、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张**伙同孙*、王*、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2单元6楼西户业主赵*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赵*料款、上料费共计3980元。

16、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3单元13楼西户业主魏*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魏*料款、上料费共计2800元。

17、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1单元4楼东户业主杨*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杨*料款、上料费共计4300元。

18、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2单元11楼东户业主董*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董*料款、上料费共计4900元。

19、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1单元2楼东户业主徐*某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徐*某料款、上料费共计4300元。

20、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3单元5楼东户业主付*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付*料款、上料费共计3600元。

21、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3号楼2单元2楼西户业主王*甲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王*甲料款、上料费共计4100元。

22、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均已判)强迫正在进行装修的禹州**城小区2号楼2单元10楼中户业主李*甲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李*甲上料费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人民币900元。

23、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张**伙同王*、孙*、徐*、王*、周*(均已判)强迫正在为禹州**城小区1号楼1单元14楼西户业主艾*某装修的艾*购买其出售的建筑材料,并接受其提供的上料服务,收取艾*料款、上料费共计34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张**、王**、王**已赔偿被害人楚*人民币900元、赔偿被害人赵*人民币500元、赔偿被害人张*人民币1000元、赔偿被害人刘*人民币500元、赔偿被害人彭*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张**、张**、王**赔偿被害人黄*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楚*、黄*、赵*、冯*、张*、刘*、彭*、魏*谅解。被告人张**和王*、孙*、徐*、王**、周*赔偿被害人张*某、侯*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岳*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陈*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项**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赵*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董*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付淑珍人民币1300元、退赔被害人王*甲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李*甲人民币900元。被告人张**取得被害人张*某、侯*、王*某、陈*、李*乙、郑*、项**、赵*、魏*、董*、徐*某、付*、王*甲、李*甲、艾*某、艾*谅解。被告人张**、王**于2014年1月15日向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王**于2014年1月16日向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张**、王**、王**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王**、王**结伙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王**、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张**、王**、王**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处罚。被告人张**、张**、王**、王**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保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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