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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1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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