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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一、书记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肖某某为强揽湘阴县湘滨镇环湖整治工程第七标段中的六角水泥板生意,多次找被害人邓某某要求承接该业务,被拒绝后,被告人肖某某多次打电话对被害人邓某某进行威胁,并分别于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及2015年1月26日二次到该工地将被害人邓某某工地已铺设好的六角水泥板损毁400余块。案发后经鉴定,被损毁的六角水泥板价值人民币2400元。

敲诈勒索罪

2014年6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以湘阴县湘滨镇新坪村一渠的路面硬化工程没有承包给其为由,找到该村书记黄某某,以找黄某某麻烦进行威胁从村委会索要现金人民币7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强迫交易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为强揽湘阴县湘滨镇环湖整治工程第七标段中的六角水泥板供应生意,多次打电话对被害人邓某某进行威胁,并两次将被害人邓某某工地已铺设好的六角水泥板损毁400余块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经鉴定,被损毁的六角水泥板价值人民币24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他承包了湘滨镇土地整治项目第七标段的施工,肖某某要求取得六角水泥板的供应生意,他不同意,明确拒绝了肖某某,肖某某就言语要挟,声称不让他做六角水泥板生意,就要阻工,并于2014年12月20日前后和2015年1月26日上午先后两次到工地上损坏六角水泥板各200多块。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肖某某想找邓某某承接六角水泥板生意,而邓某某已将该业务转包给他人,并签了合同,肖某某就到邓某某的工地上阻工,邓某某曾请他出面协调,肖某某表示邓某某迟迟不答应将六角水泥板的生意交给他做,故要损坏水泥板。并限定邓某某一周内作答复,否则会继续阻工。当天调解未成。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他是湘滨*村支部书记,证明湘滨镇搞国土项目整治,新坪村作为第七标段被邓某某中标承包,肖某某找邓某某要求承接六角水泥板生意被邓拒绝,他曾出面协调奉劝肖某某不要做违法的事,肖某某于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及2015年1月26日两次到邓某某的工地上损坏已铺设好的六角板,肖的目的是想要承接到第七标段的六角水泥板供应生意。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他是第七标段的监工以及材料管理人,证明肖某某想强行承接到六角水泥板生意,邓某某不答应,肖某某就来破坏施工并且阻工,先后于2014年12月20日左右以及2015年1月26日两次来工地损坏已铺设好的水泥板。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他是第七标段的民工,证明2014年12月左右的一天,肖某某到了工地拿铁锤敲打六角水泥板,还骂骂咧咧,扬言不让他供应水泥板就要砸毁已铺好的,当天损坏约200块,过了几天肖再次来到工地扬言要打人,阻止施工,被迫停工几小时。2015年1月26日肖某某又拿根铁棍到工地撬坏已铺好的水泥板,损坏约200块,在此过程中被抓获。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6日,肖某某到了易婆塘的施工现场,拿根长铁棍撬已经铺设好的水泥板,他的目的是为了强揽六角水泥板的供货生意。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他在第七标段负责施工,证明邓某某是工程的总承包人,2015年1月26日肖某某持铁棍来工地阻碍施工,撬坏已铺好的六角水泥板,后被民警带离。之前肖某某还曾用铁锤打坏过200多块水泥板。肖某某是以此为手段,要挟项目部取得六角水泥板的供货生意。8、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供认为了承接到六角水泥板供应生意,多次找邓某某威胁,并且两次到邓某某的工地损坏已铺设好的六角水泥板的事实。9、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毁坏水泥板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10、被毁损的水泥板的价格认证结论书。11、被告人肖某某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明其多次与被害人邓某某联系的情况。

二、敲诈勒索

2014年6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以湘阴县湘滨镇新坪村一渠的路面硬化工程没有承包给他为由,找到该村书记黄某某,以找黄某某麻烦进行威胁,从村委会索要现金人民币7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向湘滨镇新坪村村委退赔经济损失7000元,该村委会已对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单位负责人黄某某的陈述。他是湘滨*村支部书记,证明2013年11月新坪村决定对村级公路进行路面硬化,2013年12月肖某某找他要求承包此工程,他答复:“若对外承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你”。2014年6月经村委研究集资修建公路不对外承包,该工程于2014年7月完工,之后肖某某来找麻烦,要求赔钱,当时他提出补偿肖某某2条烟,肖不同意,扬言最少要1-2万元,不然要找麻烦,后村委被迫给了他7000元。2、证人李*的证言。他是新坪村村委成员,证明2013年11月新坪村决定进行村级公路硬化,2013年12月肖某某找黄某某要求承包此工程,2014年6月公路硬化工程施工,施工期间肖某某没有来找过麻烦,工程完工后肖某某来找麻烦找村委要钱,最后村委非自愿给付*某某7000元。3、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新坪村道路硬化工程完工后,肖某某来找黄某某的麻烦,责怪他未将工程包给自己,要求补偿,村委会多次开会都不同意补偿,后经老支书陈*协调,最终村委会给付*7000元,听黄某某讲肖某某威胁说事情不摆平,就要找麻烦。4、证人尤*的证言。他是新坪村村长,证明在村级道路硬化工程完工后,得知肖某某找黄某某的麻烦,他曾与黄某某、李*等人找肖某某协商,肖某某不同意村委给他2条烟或2000元钱,因为肖某某吸毒在村里乱搞,村委不想惹麻烦,后来村委被迫给了他7000元。5、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新坪村道路硬化工程完工后,肖某某以村委未将工程包给他为由要求补偿,找黄某某无理取闹,黄某某请他出面协商,后来村委给付*7000元钱。*某某当时没有进材料也没有请施工队。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供认以找村委承包道路硬化工程未成为由,找村委会索要7000元的事实。7、湘滨镇新坪村的收据及该村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已退赔经济损失,该村委会对肖某某表示谅解。

另证明全案的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2、被告人肖某某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3、湘阴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肖某某吸毒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采取损毁财物的方式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退赔敲诈所得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一人犯两罪,二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七千元,余款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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