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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连带赔偿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7823.01元。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06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湖南*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0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述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128.7分。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安全员;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和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一季度被评为“学习之星”。2014年8月因对所管理的链锁危险工具家底不清,扣考核分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柳述清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柳述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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