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郭*因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郭*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郭*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郭*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