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丹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因与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荣*司以与远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荣*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荣*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10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荣*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