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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丹阳**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丹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因与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荣*司以与远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荣*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荣*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10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荣*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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