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利*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利*限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尚有和解之可能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利*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利*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为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上海利*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