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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五羊-**)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力帆*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力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力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为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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